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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安全生产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1、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怎么写自查报告?

参考下吧!

供世博会产品自查报告

上海市世博会将于2010年5月1日-10月31日举行,山东**食品有限公司有幸成为世博会的食品供货商,为保证供博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司进行严密的检查,特作如下报告:

一、供货情况说明

工厂品项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执行标准

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煎卷80g*60盒/箱100箱20100331GB/T20980

煎豆55g/包541080包2010.04.26

2010.07.01

2010.09.27GB/T22165

二、签署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供应世博会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司于4月23日签署食品安全承诺书,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生产。

三、原料来源检查

品项配料供应商供方资质外检报告备注

煎豆豌豆青海三进农业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棕榈油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糯米粉兴化市金田野粮油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白砂糖山东省东方糖业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麦芽糖日本ニッシ(nisshi)株式会社 名古屋工场资质齐全有效

淀粉诸成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小麦粉大成食品(天津)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碳酸氢钠济南鑫龙海工贸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味精山东菱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呈味核苷酸二钠希杰(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柠檬黄上海染料研究所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亮蓝上海染料研究所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特丁基对苯二酚希杰(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食用盐山东肥城精制盐厂资质齐全有效

酱油蓬莱欣和食品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煎卷小麦粉天津大成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白砂糖日照凌云海糖业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麦淇淋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乳糖戴维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全脂奶粉新西兰资质齐全有效

鸡蛋济南山农商贸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炼乳山东瑞旺食品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麦芽糖鲁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改性大豆磷脂上海顶业食品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香草香精上海长冈香料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焦糖色素济南贝克汉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牛奶香精上海长冈香料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辣椒红珠海经济特区雅富兴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咖啡粉济南贝克汉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国标限量使用量

碳酸氢钠煎豆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0.01207

味精煎豆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0.00517

特丁基对苯二酚煎豆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0.025

呈味核苷酸二钠煎豆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0.025

柠檬黄煎豆0.10.000649

亮蓝煎豆0.050.000129

改性大豆磷脂煎卷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0.0005285

辣椒红煎卷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0.0003171

焦糖色煎卷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0.0007928

香草香精煎卷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0.00009513

牛奶香精煎卷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0.0005074

五、成立世博产品质量安全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六、生产过程控制

对于世博产品专线专人负责,加大现场监控频率,严格按照作业标准书进行操作。

为做到生产管理细化及现场追溯性,在配料、包装等重要岗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保证现场可追溯性。

明确职责分工,保证工作细化:

产品生产管理品质管理原料检验员成品检验员

煎豆张来君尹宜锋张萍、周从燕张萍、周从燕、刘娟、王小杰、谭萧

煎卷杨淼尹宜锋王伟平王伟平、刘娟、王小杰、谭萧

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工厂深入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的要求,对各环节各工序展开严密自查,发现的问题积极上报、整改。

八、建立应急预案机制

为妥善处理产品质量安全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问题,工厂有专门的应急预案处理机制,以防备可能发生的事件的发生,并将事件控制在最小损失之内。

世博食品关系国家声誉、关系企业存亡,针对供世博产品我司会强化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规要求,规范生产,向社会承诺决不违规生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向世博会提供放心满意的旺旺食品!

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3日

2、食品安全自查记录多久做一次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1.目的

定期对公司的食百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危度害食

品安全的不符合情况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我公司食品安全。

2.范围

食品生产安全问自查范围包答括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和质量记录。

3.职责

3.1质管部负责食品专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文件的编制、修改、更新。

3.2质管部组织人员每月两次进行食品生产安全现场检查。

3.2生产部、质管部分别指派1名以上管理人员组成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每半年度对公司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检查评价一次,并向公司管理办属公司提交自查报告。

3、我也需要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是食品添加剂类

亲,以下是声名,参考:

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本企业申请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本企业充分认识到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能够按照要求保留整个食品链(包括从初级产品开始到最终消费整个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

3、本企业了解并能符合国家和相关输入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4、本企业承诺:

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中所含成分均已经境内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范围生产加工,没有在食品中使用任何未经批准的化学物质、生物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本企业已经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国家、相关输入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了自我评估,并对自查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相应整改。

经自我评估认为已基本满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要求,具有与生产、加工、储存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依照国内外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保证食品没有受到致病微生物、化学成分、环境污染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负责人)签名:

(盖公章)

年月日

4、老师您好:

帮我写一篇“保健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自查报告”很急,谢谢!

报告写得好,不如自查查的好,保健品,食品,这是关系良心的产品哦!

5、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息公开栏

第七条至第二十条,妮子慢慢看。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

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

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

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

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上报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

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

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三十条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五章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四十条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6、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第七条至第二十条,妮子慢慢看。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

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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