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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处理流程

专利流程处理

1专利申请途径

1.1巴黎条约--TreatyofParis

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

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到2004年12月底,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1.2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

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

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现有成员60多个,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

我国于1998年8月2日加入。

1.2.1PCT专利申请途径特点

1)简化了提出申请的手续,更简单迅捷,为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更方便的途径;

2)推迟决策时间:

向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

PCT专利申请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

3)准确投入资金:

由于可以推迟决策时间,因此可以准确地投入进入国家阶段的资金;

4)完善申请文件:

通过PCT国际申请程序,可以具备两次修改PCT国际申请文件的机会,达到完善专利申请文件的效果;

5)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初步评估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6)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

1.2.2PCT国际申请流程图

1.3巴黎条约与PCT的不同之处

2专利申请类型

专利申请的类型主要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1发明专利

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2.2实用新型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3外观设计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3国内专利申请及审查流程

3.1国内专利申请流程

1)检索后确定类型;

2)技术交底;

3)撰写申请文件;

4)制作申请文件;

5)提交专利申请文件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6)获得专利申请号.

3.1.1申请文件的准备

1)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摘要附图)。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照片。

要求保护色彩,还应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如需对图片或照片进行说明,应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3.1.2专利申请的提交形式

1)电子文件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通过专利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可以将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当面交到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当面交到设在地方的专利局代办处的受理窗口或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

3.1.3对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1)发明专利: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3.1.4审批程序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3.2国内专利审查流程

3.3期限通知书类型

3.3.1补正通知书

1)主要申请文件(请求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存在着可以通过补正方式消除的缺陷。

2)与专利申请的其他手续不完备或有关文件不齐全(缺专利代理委托书、专利代理委托书中缺委托权项、优先权声明中填写内容不正确等)。

备注:

未按期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如视为撤回、视为未提出、甚至驳回,专利代理人应当注意该通知书中在这方面所写明的内容。

3.3.2审查意见通知书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程序中的初步审查意见通知书主要针对专利申请明显存在着有可能导致作出驳回决定的实质性缺陷情况作出的。

申请人可以依据专利法进行修改(修改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

3.3.3视为撤回通知书

在发明专利申请期间作出的视为撤回通知书主要有下述几种:

未在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未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或缴足申请费,未在申请日起三年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和/或缴纳、缴足审查费。

3.3.4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1)不符合享受优先权条件,如因为申请人的国籍或在先申请受理国而无权要求外国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至本申请的申请日已超过十二个月、要求优先权的声明是在申请日之后提出的;

2)由于耽搁期限造成的,如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未缴纳或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3)未按期对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中有关优先权要求事项进行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

3.3.5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1)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关于委托专利代理手续的补正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2)答复时所附的委托书或其他有关材料仍未消除上述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3.3.6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初步审查中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中,有些是指该专利申请视为未提出,有些是初审期间所提交的某些文件(如要求优先权、著录项目变更等)视为未提出。

3.3.7驳回决定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该发明专利申请明显存在着实质性缺陷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和/或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仍然存在所述实质性缺陷;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涉及涉外专利代理的补正通知书,经多次补正仍不符合规定。

3.4授权及驳回后的相关事项

3.4.1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授权当年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缴纳相应费用。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续通知书。

3.4.2驳回申请和请求复审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将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复审的理由。

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

3.4.3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于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专利权人可以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按超过的时间缴纳滞纳金。

补缴期满年费和滞纳金未缴纳的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届满终止。

3.4.4专利权的终止

1)期限届满终止:

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10年。

2)未缴费终止:

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年费及滞纳金后,申请人仍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届满终止。

3)专利权人主动请求放弃其专利权。

3.4.5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恢复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缴纳恢复费,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3.4.6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

专利局在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该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法律状态的凭证。

4期限

种类:

法定期限、指定期限

4.1法定期限

4.1.1允许当事人为启动专利程序提出请求的期限

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提出专利申请的期限;

要求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专利申请提出专利申请的期限;

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

被驳回专利申请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

提出权利恢复请求的期限;

提出延长期限请求的期限;

4.1.2法定期限

1)国知局要求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

2)办理专利授权登记手续的期限

3)当事人在专利程序中提交有关文件的期限

a.请求时提交b.期间提交:

4)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提交在先申请副本的期限;

5)当事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期限

4.2指定期限

指定当事人陈述意见、提交补正或修改文件的期限

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资料

审查员决定:

2月、4月、1月、或更短

4.3期限计算

起算日:

申请日(优先权日)

通知和决定受到日(推定)15日

届满日:

之前或当天完成

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寄出的邮戳日、面交日

4.4优先权期限

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2)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4.5缴纳官方费用期限

1)国内专利申请费、附加费、优先权费应当在收到国知局下发的缴费通知书的两个月内缴纳;

2)实审费应当在申请日之后的三年内缴纳;

3)PCT申请费应当在国际申请日之后的一个月内缴纳;

4)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在提交申报书后的一个月内缴纳;

5)授权阶段的登记费、印花费以及年费需要在收到通知书的两个月内缴费;

6)延长期限请求费需要在期限前缴纳;

7)复审费需要在驳回决定的期限内缴纳;

8)年费需要在每年的申请日前进行缴纳;

9)权利恢复费最好在提交恢复请求时一并缴纳,有特殊情况比如权利终止时的恢复就需要在权利终止恢复的期限前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以及权利恢复费用。

4.6常见通知书期限

1)补正通知书:

发文日+15天+2个月;

2)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发文日+15天+4个月

3)第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发文日+15天+2个月

4)驳回决定:

发文日+15天+3个月

5)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发文日+15天+2个月(年费漏/少缴)

4.7提交分案期限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4.8期限届满日

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

法定休假日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周休息日。

5费用

5.1种类

1)提出专利申请时缴纳的费用:

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2)审批期间缴纳的费用:

发明实审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3)办理授权登记手续时交纳费用:

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维持费

4)授权后缴纳费用:

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5)审批期间或授权后均可能缴纳的费用:

著录事项变更费、恢复权利请求费

5.2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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