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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范本1

户籍管理制度范本

户籍管理制度范本

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篇:

大学学生户籍管理制度第二篇:

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第三篇:

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汇报材料第四篇:

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心得体会第五篇:

**市《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正文第一篇:

大学学生户籍管理制度xx学院户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照xx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户名:

xx学院

二、户籍性质:

学校集体户

三、主管部门:

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四、学院户籍管理部门:

院团委(暂定)

五、相关程序

(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

1.户籍迁入

(1)迁入原则:

自愿原则。

(2)被我院录取的普通高职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

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

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班主任处,后由班主任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

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和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

表册一式两份。

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到火车站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系指派专人进行保管。

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一份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xx派出所进行补办。

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

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2.户籍迁出手续

(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需持《择业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xx派出所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系部和班主任必须和毕业生取得联系,告知相关事宜,办理后《迁移证》必须由毕业生本人领取。

(3)持报到证的毕业生,有两种办理方式。

一是户籍迁往就业单位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

代办。

二是户籍迁往生源地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生源地《准迁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

(4)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保管过程中遗失的,由各系部开具证明,说明原因,学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遗失证明,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5)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带上退学或开除证件到所在系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火车站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6)学生转学凭省教育厅转学批复,到所在系部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xx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7)现户籍资料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管理的,需由本人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若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的,由系部出示证明,再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开出遗失证明。

原工校毕业生,由本人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他人领取须有委托书。

(8)毕业生暂缓户籍迁移的对象:

①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②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③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9)户口存留期限为一年。

一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将其户口关系转回生源地,但需由学生本人返校办理有关手续(学院不负责邮递),逾时不迁的,按

公安机关规定处理。

3.学生户籍一经迁入我院,在就读期间除被开除或退学两种情况以外,不得以任何原因迁出。

(二)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

1.凡在本市没有住房的新进教职工均可将户口迁入我院集体户口;教职工新出生子女(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可按相关规定随父母入户。

新进教职工持学院人事处的相关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等资料在指定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

2.调离我院的集体户教职工,需在1个月内将户口迁出我院。

半年后仍未迁户口者,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3.教职工集体户口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

教职工需使用本人户口时,可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须及时归还。

借用时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

(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1.迁入我院集体户的学生需更换身份证。

更换身份证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按照派出所的要求,统一组织办理。

办理后交至系部分发学生,并办理交接手续。

2.身份证遗失,需持学生证和登报声明到系部开具证明,凭系部证明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开具补办证明,最后到火车站派出所补办。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和公安部门关于户籍管理的

相关规定为准。

七、户籍迁移办理中所交费用以公安部门要求为准

八、本办法由学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篇:

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法规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查看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XXXX年]67号

【颁布时间】XXXX年-08-12

【实施时间】XXXX年-08-12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重大举措。

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XXXX年10月1日前报省政府核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省委工作会议确定的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更好地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服务,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

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

取消设立的“人口控制办公室”等各类城镇人口迁移控制管理机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户口。

坚决杜绝对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放宽落户条件,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

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年限或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

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民营企业的职工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

2.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大专学历且聘用期满3年,或具有中专学历且聘用期满5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虽无一定学历但聘用期达到当地政府规定年限,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落户条件。

3.公民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

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

凡属我省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山东工作而不在山东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

公民在县域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

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

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三、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

第三篇:

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汇报材料平安县教育局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的汇报材料

为适应平安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实现教育跨越式发展,我局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的同时,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及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平安县教育局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从以下几方面了对我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汇报: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需求,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县委县政府户籍管理改革方针是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责任。

教育局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大力开展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宣传动员工作,切切实实地把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落到了实处。

二、户籍改革配套措施:

1、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县城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切农村学生,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并享受农村学生原有的一切国家优惠政策待遇长期不变。

同时,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满足迁入县城和进城务工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2、对因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整村扶贫推进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农村户口家庭子女,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同时按照农村学生条件享受国家一切优惠政策待遇;在升高中、高考升学过程中,保持原来农村学生身份享受国家优惠待遇政策的条件长期不变。

3、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把本区域内受教育人口登记变化的最新情况纳入教育统计工作之中,作为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依据。

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及各种教育培训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教育局将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做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4、为解决在加快学校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户改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居民子女上学难问题,教育局将在今后几年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推进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领域的建设力度。

计划到XXXX年底将平安三中建设成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同时扩大高中教育规模,将平安一中由现在的50个班3035名学生,建设扩大为90个多班可容纳6000人规模的学校;力争XXXX年前,建成25所总面积达到38585m2入园幼儿4779人的学前教育体系;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由现在9个专业1356人扩大为14个专业XXXX年人规模的学校。

此外,计划于XXXX年9月建设一所占地3亩,可容纳

学生162人的特殊教育学校。

这些项目的实施建设,将极大地巩固、提高我县的“两基”水平,满足区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及提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5、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地接收需要迁入的学生就学。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收费标准,按政策规定减免有关学生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6、教育局协调各乡镇、县城各社区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迁入公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7、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局统一安排。

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子女就学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其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招生,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平安县教育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第四篇:

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心得体会政法系统“三大建设”网络大讲堂

学习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心得体会

5月14日下午,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在政法网络大讲堂上,给我们做了题为“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专题报告,使我们对户籍的历史由来以及我国户籍管理的情况,有了一个更深层次的认识。

并对改革开放后我国户籍改革情况及遇到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

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

户籍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国家机关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

户籍管理制度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区域居民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管理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

这套在我国古已有之的制度,经历了建国之后的现代化制度化,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遇到了不得不改革,不能不逐步改革的诸多问题。

一时间,户籍制度改革成为社会焦点热点问题。

一、户籍的作用

第一,准确地及时地掌握全国人口的分布、增减和变动情况,为我国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编制国民经济计划,以及节制生育等等重要政策措施,提供人口资料。

第二,证明公民的身份,以保护人民群众在政治生活和

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例如:

保护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护人民正当的居住和迁徙自由,为人民的劳动就业和受教育等出具证明等等。

第三,堵塞治安管理中的某些空隙,限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安全。

二、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

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

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

2、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1997年,半开放期。

第四阶段,1997年以后,深化改革时期

3、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

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三、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

1、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利于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

主要是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导致的,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2、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了人民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3、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发展。

4、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四、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

由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过渡和改革为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界限,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充分体现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权利,剥离、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功能,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

五、改革的措施

第一,根据不同城市类型,逐级稳步推进。

按照小城镇,沿海一般城市,内地一般城市,京津沪等特殊城市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政策,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率先放开农民工落户条件,大中城市逐渐取消非本地户籍的人才落户限制。

各地要逐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和农民工的落户条件。

第二,要加强社会管理配套制度改革,进一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统一纳入本地各项社会管理,促进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要充分考虑户籍制度改革与土地制度改革的密切关系,确保人员有序流动的同时,要着眼于地少人多的基本国情,“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守18亿亩耕

地红线,严格保护耕地,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各项制度。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根,也是市民的本,即使将来“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在地域和身份界限上模糊了,福利机会均等了,现行土地制度也必须长期坚持不动摇。

六、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与小城镇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人口城市化比例,加快城镇化进程;

有利于打破传统城乡“二元经济模式”,畅通流动人口经商、创业及从业渠道,形成统一劳动力市场,促进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增加投资、兴业与置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壮大消费市场;

有利于掌握人口信息,实现人口科学有效管理,提高社会管理质量与效率,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

第五篇:

**市《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

云南省**市人民政府

文号:

昆政发(XXXX年)1号

发布日期:

XXXX年-1-11

执行日期:

XXXX年-1-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公安部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XXXX年)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现代新**建设。

(二)基本原则

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公民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

本着有利于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公民亲情团聚、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吸引投资的原则,实现人口科学管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营造**优良的民生环境。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

公民个人取得**市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五华区、**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及呈贡县范围内,银行贷款未结清的按揭房除外〕;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

本实施意见所称稳定生活来源是指:

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户籍“二元”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

在全市取消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城乡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户口迁移落户条件

1.凡在**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申请落户。

2.**地区的单位住宅,具有该单位的房屋产权证,并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满5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申请落户。

3.在**市主城区及呈贡县,购买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4.主城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三)改革**地区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和应届毕业生的迁移落户制度

1.凡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被**地区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本人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时,本人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就业地。

2.在**市就业的,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1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的,凭本人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可在专设的人力资源集体户落户。

3.大学本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可先落户后择业,户口可落入专设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

(四)放宽亲情投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户籍关系属**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落户,申报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被接迁人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2.该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

3.房屋所有权人应为成年人。

(五)体现人文关怀,放开亲情救助的落户条件

1.依法收养弃婴的,凭弃婴捡拾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明,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2.收养未成年孤儿的,凭孤儿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明,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3.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孤寡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赡养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4.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凭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新生子女落户。

(六)改革人才和特殊贡献人员的落户制度

1.愿意来**市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专设的人才集体户落户: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国家认可的国外、境外大学等同于本科以上学历的;

(3)取得人事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

(4)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具有**市短缺的特殊专业职业技能人员、高级技工等。

2.获得“**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被**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或“治安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在特殊贡献人员集体户落户。

3.建立《人才居住证》制度,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来昆工作的人员,不愿将户口迁入本市的,可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本市居民户同等待遇。

(七)放宽外来投资、纳税人员的落户条件

1.在**市主城区及呈贡县投资的内资企业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在专设集体户申请落户。

(1)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2)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落户。

(3)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落户。

2.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在本企业就业的直系亲属1人及该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落户,具体参照在**市主城区及呈贡县投资的内资企业落户条件落户。

3.个体工商户年度纳税在5万元以上,本人可在政府指定集体户申请落户。

4.在**市注册的非公企业,聘用本市15名以上无业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满2年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5.在**市主城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投资及纳税的企业,其落户条件及落户人员、人数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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