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相关问题的讨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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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相关问题的讨论

写作提纲

 

一、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一)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改善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作用的对策措施

二、工会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一)目前国有企业工会在劳资关系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改善国有企业工会在处理劳资关系中作用的对策措施

 

 

 

内容提要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劳资和谐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和谐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劳资矛盾越来越多,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党组织和工会进行重新定位,改革党组织和工会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会和谐劳资关系

 

 

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相关问题探讨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里相互依赖,相互交换,平均分配的看似平等其实平均的劳动关系已经逐步被打破,劳资关系中被掩盖的问题和矛盾也日益显现出来。

  国有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推动企业与职工从对立走向统一,实现互利双赢,成果共享,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和重要的作用。

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国有企业党组织作为企业的政治核心,就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除了发挥政治引导作用外,还必须在和谐劳资关系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下文从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改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代写论文。

  

(一)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党组织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企业内部组织由“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代替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表面上看,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党组织工作在“以经济工作为中心”的口号下变得不那么实在了。

但是,党组织的人员构成事实上还是坚持了与行政领导职位交叉任用原则的。

也就是说,重要的行政职位与党组织的重要职位是由关键的人物交叉兼任的。

这就使得“新三会”的重要成员同时也是党组织的重要成员,党组织的地位并没有实质上的削弱。

  然而,党组织工作还是被弱化了,主要是观念上的自我弱化。

这种弱化体现在劳资关系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党组织工作重于情感说教,轻于法理疏导。

劳资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情感说教虽然重要,但在对职工来说关系重大的物质利益面前,情感说教已经显得很苍白。

同时,由于党组织工作未能站在依法说理的根基之上,也间接导致职工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各种思想的冲击加大了情绪波动的程度,劳资关系越来越倾向暴力化。

  二是党组织工作重于事后调解,轻于事前防患。

由于企业内部“新三会”权高位重,与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企业相比,党组织的地位客观上说是回到了它应该回到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党组织生怕触犯“新三会”的权力,动摇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工作上小心翼翼,行动上轻描淡写,只要不出事情就认为不宜做过细的工作,许多企业党组织都摆出无过便是功的姿态。

国有企业党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的这种观念,导致许多劳资关系矛盾未能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认识上没有高度重视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知识技能上没有坚持与时俱进。

由于重视不够,所以没有及时进行知识技能的更新换代,未能利用各种现代管理工具来改善党组织的工作,使党组织在劳资关系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改善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作用的对策措施

  1.加强思想指导和普法宣传,营造规范和谐的劳资关系氛围。

由于劳资关系是一个动态关系,会随企业外部政治经济环境与内部治理的变化,特别是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互动而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党组织应根据国家对劳资关系的指导方针和各项政策,提出本企业调整、规范劳资关系的指导思想,构建企业劳资关系协调的总原则。

  在国有企业中,大多数骨干员工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走过来的,他们既经过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年代,也过惯了工作有保障、收入少波动的生活,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员工有进有退、岗位能高能低、工资可增可降的就业环境不是很适应。

一旦出现收入有波动,工作有变动,都有一个适应的问题。

这是一个方面。

另一个方面是,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存在不重视依法保障员工的非现金权益的历史。

比如在20世纪末期,多数国有企业都存在不按职工全部实际收入为基数缴足养老保险金的问题,有的企业存在不提够住房公积金、不交满医疗保险的问题,还有的企业不让职工休足法定假期而不发放应有加班费等,这些问题过去不为职工所重视。

  但是,近年来社会环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例如,2004年以前,企业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与其工作时缴交的养老保险挂钩的比例是不高的,职工退休金的多少只与历年档案工资、工龄等因素有关,大家都差不了多少;而2005年起,退休金与职工在岗工作时缴交的养老金挂钩的比例大幅提高,越是退休晚,养老金比例高、缴得足的职工,他的退休金就越高,而且增加的幅度非常大。

这就出现了巨大的反差,成为职工与企业矛盾的主要根源。

这时,企业党组织就能起到极大的作用。

一方面,要求公司经营层尊重历史,增强资方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以依法办事、有错就纠的精神处理历史问题。

过去没有依法依规保障职工权益的,不仅现在要依法保障,而且要对过去的欠缺给予适当的弥补;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正确引导劳方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而不是通过干扰生产经营活动、甚至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方式来引起资方重视。

  在国有企业中,党组织的堡垒作用还是很坚强的,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影响还是很正面的,这就为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正确解决劳资矛盾提供了条件。

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政策指导和法律宣传作用,本身就是在履行依法保障职工权益的责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法规要求做的,无论是劳方还是资方都应该执行。

在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问题上,党组织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持要求劳资双方依法办事,这既给代表资方的经营层指出了决策方向,使他们不能在依法给予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上有犹豫迟疑的空间,也为广大职工提供了精神依托,使他们没有无处诉求的内心担忧,这就为劳资双方创造了协商解决矛盾的氛围,极有利于在企业内部营造劳资双方依法合作、互利双赢的文化环境。

只要坚持依法办事,历史的问题解决起来容易了,未来的问题也会少发生。

2.发挥党组织的协调作用,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初发状态。

在国有企业中,党组织作为企业的政治核心,在政治上是最有威信的。

说到底,党是人民的党,是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工作出发点的。

在企业里面,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与企业的发展壮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这就要求党组织凝聚企业各方力量,在企业各种力量之间起到一种非常有效的协调作用,使企业中的各个利益主体都能履行好各自的权利和职责,发挥好各自的作用,建立起相互信任、密切协作的良好关系,把各个利益主体整合为团结一心建设好企业的强大力量。

没有哪一个企业不存在劳资双方的矛盾和问题,关键是如何解决。

党组织发挥协调作用是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关键。

最重要的是要将可能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初发状态,不使矛盾激化,这样才能保持一种和谐的氛围,为合力的形成和持续地发挥效果创造条件。

另外,要通过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做工作,让工会充分发挥参与企业管理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让共青团做好联系、团结、培养青年职工的工作。

发现了问题后就要将其解决在初发状态,不能等到职工队伍出现突发事件了才去做补救。

总之,党组织发挥协调作用,既要把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党组织工作的基本职责,又要重视教育培训和思想引导,还要提高他们的生产业务技能和政治思想觉悟,这样才能把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3.利用现代科学工具,推动党组织工作科学发展。

社会正在进入科学快速发展阶段,在国有企业中,党的各项工作也要充分利用各种科学工具来进行和加强。

在劳资关系方面,党组织要利用现代科学工具推动工作,为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从大的格局上奠定科学的决策基础。

  

  工会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从供给与需求学说而言,工会是劳资关系发生矛盾的产物,是职工利益一方的代表。

因此,工会的工作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政治教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模式,则相当于在重复行使党组织的职能,不能充分体现出工会的维权职责。

当然,工会开展劳动竞赛、文娱活动等文化建设活动还是必需的,但不能局限于此。

在新的形势下,工会对自己的职责重新定位,才能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下文从国有企业工会在劳资关系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改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目前国有企业工会在劳资关系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深化改革的大潮中,由于国有企业重组、内部结构调整,致使职工队伍急剧分化,就业方式动态发展,收入差距明显加大,劳资关系复杂化,企业工会工作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工会的独立性问题。

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工会基本上是附属于企业的一个象征性机构,主要从事一些联谊或福利性活动,基本不具备独立性。

  其次是工作机制问题。

要完成工会工作肩负的任务,必须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工作机制来保障。

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劳资关系必须有集体谈判、集体协商机制等作为保障,目前我国也建立了类似的制度,但并不是职工自发组织起来形成的,而是上级工会要求建立的空架子,所谓的谈判也只是一个表演形式。

至于协商工作机制就更加缺失或不完善了。

  再次是在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没有形成工会对企业工作的全程参与、全程监督的机制。

大多数情况下,在建立和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政策的时候,表面上是有工会参与的,工会中也有很多会员置身在企业管理之中,但他们是没有发言权的,或者说他们是不敢直言的。

  

(二)改善国有企业工会在处理劳资关系中作用的对策措施

  1.加强工会的独立性。

工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活动主体,不依附于任何企业组织。

工会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开展各项活动,依法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一是确保工会组织的独立性。

要保证企业工会组织上的独立性,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

  首先是要处理好与企业党组织的关系。

决不能把工会作为党的内部机构,使其失去独立性。

党对工会的领导不能是直接行政领导,而应当体现在强化工会组织内部的党的建设,通过工会内部党组织的活动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实现党的意志,从而使党的主张经过工会的民主程序合法化,变成工会组织的决议和广大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

  其次是处理好与企业经营层的关系。

工会与企业经营层是独立的两个组织,但同时又有统一性。

在组织上,工会组织不能成为企业经营层的附属物,其地位不能成为企业经营层的下属单位。

在国有企业中,工会组织必须严格地经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而不是由企业经营层决定。

工会唯一的上级组织是上级工会,而不是企业经营层。

当然,企业党组织应在工会组织与企业经营层之间起到协调作用。

在我国,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核心地位是必须的,工会组织与企业经营层在党组织的协调下不存在隶属关系,这样才能使工会真正具有代表职工利益的量能。

  二是保持工会人员的独立性。

企业工会干部不得由资方或行政管理人员兼任,应该直接由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一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从而保证他们是直接来自职工群体中有一定素养的组织者和工作推动者。

工会人员在任期内接受工会会员的监督,而不是现行普遍的做法,行政领导可以随意调整工会人员的岗位,升降工会人员的级别。

工会干部的任免必须是经工会组织选举,企业党委认可,报上级工会审批,而不是由行政班子决定。

尤其是工会的领导人,他们在企业党组织中应有一定的位置,比如是企业党委成员,而且不能比行政领导人低一个级别的档次。

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中,工会主席是党委委员,但企业经理却是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这不利于工会独立地开展职工维权工作。

建议经理不再担任党组织副书记,或设置两个副书记,工会主席也兼任党委副书记。

这样的组织设计,就决定了整个工会组织的运转,能够服务于会员权益的保障。

  三是保持经费来源的独立性。

目前,工会的经费来源,一部分是会员的会费,另一部分是上级组织的划拨,还有一部分要靠企业经营层的支持。

这种做法主要是由于工会会员的会费有限,还必须上缴的制度决定的。

应该从财政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各企业工会的补助,使企业工会活动的大部分费用能够独立承担,这样才能保障工会组织的独立性。

当然,企业经营层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有利于融洽双方的感情,但不能产生工会活动对企业经营层的依赖,才能使工会组织理直气壮地为职工利益发声。

2.强化建章立制,劳资协商从大处着眼。

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制度和机制是最重要的。

企业将劳资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形成制度,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是企业内部治理的重大事项。

国有企业工会应围绕劳动关系机制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制度保障。

这里仅就其中的几个方面谈谈看法。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集体谈判与协商制度。

企业内部建立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与协商制度,是近年来党和政府对国有企业处理劳资矛盾的要求,关键是不要流于形式。

  一是要将集体合同的谈判协商当作最为核心的维权机制来建设。

工会组织要把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在集体合同制定的程序上进行组织的内部立法,同时要坚持集体协商的制度,合同文本须经职代会通过,谈判的机制要在企业内部形成规范和完善的程序制度。

二是要强化平等协商。

企业工会组织与企业经营层是平行的组织,因此要特别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防止任何一方的偏颇。

工会自身不能自我矮化。

企业经营层与工会谈判代表都要组建自己的谈判团队,谈判协商前要进行认真的准备,这样才能从谈判的能力上做到平等。

三是要坚持科学的谈判协商基础。

没有依据进行谈判,一味地提要求,谈判就会变成无谓的争吵。

四是要把工资和劳保政策的集体协商作为平等协商的重点工作。

劳资双方需要协商的事项是很多的,工资和劳保政策的协商最为重要。

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以及与工资相关的劳动保障政策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同时,重视研究和大胆探索广大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参与利益分配的机制与办法,是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内容。

五是要在集体合同具体内容上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构造重大劳资问题和劳资矛盾的“三方协调”机制。

对于重大劳资问题和劳资矛盾的协商,仅有企业内部的工会代表与企业代表是不够的,这时,就必须建立三方协商的协调机制。

三方协商中的三方是指劳方、资方和政府。

三方协商制度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调节劳资关系的有力手段。

其中政府作为第三方起到平衡双方力量的作用,是公平、公正的象征。

尤其是对于那些政策性强的问题,或者影响面广的问题,或者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具有专业水准的政府部门从中协调是成功协商的关键因素。

国有企业工会应积极推进三方协商制度的建立,以改变我国目前“资强劳弱”的状况,也可以缓和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层之间的矛盾。

政府部门尤其是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更应该促进三方协商制度的建立,明确国有企业应该邀请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组成三方协商小组进行协商的重大问题类别、规范开展三方协商的工作程序等,使国有企业劳资双方涉及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有章可循,解决国有企业劳资协商表面化、形式化的问题。

政府尤其要强化劳动保障部门、司法执法部门、专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协助国有企业解决劳资矛盾的职责,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娴熟的工作干部,为三方协商制度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3.强化工会组织对企业经营的参与和监督,维权工作从小处着手。

在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实践,职工代表大会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认可的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权和民主监督权、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工会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平台,建立并落实职工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生产经营巡视制度、厂务公开与经济内控制度,确保职工代表对企业改革、生产、经营以及收入分配、职工福利等全过程的参与、管理和监督。

要以职工持股或职工董事的方式,参加到企业的重大决策过程中来,要以职工监事的身份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尤其是加强对企业利益分配过程的监督。

要建立健全谈判协商结果的监督落实机制。

 

参考文献:

  1.余军,刁正富,金安刚:

国有改制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形式和途径《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00(9)

  2.许长平:

论国有企业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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