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782597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5.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docx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

  条例〉细则》的通知

  现将《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及其配套文件(其中《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另行印发)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办法

  二、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

  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

  四、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

  五、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七、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行文正式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下,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并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依据本细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其它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人员应视为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条件中

(一)、

(二)、(三)和第(四)款第4项中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省内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两次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具体受理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大众日报、山东电视台和现代教育导报、山东教育电视台予以公布。

  第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水平、思想品德、身体状况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当事人档案,有关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第九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还应提交《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六)《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第十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省、市教育人事部门和语言文字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要求填写。

申请人在职者,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申请人非在职者,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

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项目及要求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其提供的毕业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和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对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的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市、县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小组,每个小组成员3-5人,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标准和规定程序组织笔试、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盖章,经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充分尊重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的结果,对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结论为不合格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不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应退还其提交的有关认定材料,其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认购。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其他表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各认定机构负责印制。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十七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规范管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有关数据库建设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证书工本费和认定费用。

但各级各类学校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遗失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原持证人登报声明作废,持作废声明申请补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在补发的同时收回。

  第二十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报请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高等学校教师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有关通知文档存入其人事档案,原发证机关应在教师资格数据库中做相应的记录,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报请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批准撤销资格,收缴证书),有关批准撤销的文件应存入其人事档案,原发证机关应在教师资格数据库中做相应的记录,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

  心理学考试办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考手续,填写《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报名登记表》,交纳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四张。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报名结束后一周内将报名结果及包含考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层次名称的数据库软盘(数据库结构文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根据报考的考生数量编排考场,确定考点,核发《准考证》,并将安排情况、汇总的报名数据软盘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二、准考证编号准考证号码共11位,1、2位为报考年度末两位,3、4、5位为市、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后三位,第6位为人员类别码(1为国办学校在职教师,2为民办学校教师,3为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4为其他社会人员),第7位为资格类别码(1为幼儿园教师资格,2为小学教师资格,3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最后4位为报名顺序码。

  三、考试范围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采用现行中师教育学、心理学教材(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小学教育学教程》、《小学心理学教程》),不超过中师教学大纲规定的范围;申请认定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教育学采用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编写的《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心理学采用叶奕乾主编的《心理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不超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教学大纲规定的范围。

  四、考试形式全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100分。

  五、考试命题试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命制。

  六、考试组织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考务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参照成人高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阅卷考试试卷全省集中评阅,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关高等学校承担。

  考试科目全部及格(满60分)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发《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本次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并且3年内不得报考。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有效期5年,5年内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应重新参加考试。

  各市要严格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加强考试工作的领导,严肃考风考纪,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考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二: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

  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和有关高等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站)测试。

人员集中的县(市、区),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也可在县(市、区)测试站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但需在市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派出的视导员督导下方可进行。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按国家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山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执行。

  三、参加测试人员达到一定等级者,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认定并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其中测试评定为一级甲等的成绩须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一级乙等的成绩须报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未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38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地在开展测试前,可组织应试人员进行培训,但应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

  七、普通话水平测试要坚持回避制度。

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进行测试时,本校测试员应予以回避;高等学校在职教师测试时,本系部测试员应予以回避。

  附件三: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

  实施办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医院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二、体检工作组织实施

  

(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应安排专人传递。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情况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签署意见。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可予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三、体检结果的使用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四、收费标准

  体检收费标准因各地、各医院的情况不同,不做统一规定,按当地医院高考体检费收取,不得高于当地的高考体检收费标准。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

  准及操作规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身高影响教学者。

  3、五官。

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相关专业有特殊要求的,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增加相关体检项目。

其标准按1999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相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三、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一)心脏听诊:

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二)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

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

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三)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四)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淮。

  (五)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六)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从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

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导线或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

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

将能认出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七)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

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

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八)测听力:

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

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

佩带助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九)嗅觉:

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附件四: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范围

  省教育厅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职责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严格依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办法,依法认定本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严格依照法定的工作程序、权限和范围履行职责,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主动接受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四)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结果报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机构备案,并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报省教育厅核准、验印。

  三、委托程序

  

(一)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向拟委托认定本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发文征询意见。

  

(二)被征询意见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和依法接受委托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并函复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对同意接受委托的学校正式行文委托其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四、其他

  

(一)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