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文档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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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复核;
对复核有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房屋等级、面积、用途、补偿结果公示后,对公示结果有异议,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对处理决定不服,仍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
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住宅房屋按本细则(附表一)补偿,并按以下三种方式安置:
(一)重建安置
城镇规划圈内,以村为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去基础设施用地、保留的绿地以及过去已征收土地后,剩余土地的15%可以满足全村需拆迁房屋重建的,实行统一重建安置。
由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完成“三通一平”和正负零基础后,分户建房;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社区或者村委会统一建房。
城镇规划圈外,实行分散重建安置。
安置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产权调换
征地单位可以用房屋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
产权调换由双方共同指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调换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实行差价结算。
双方不能共同指定评估机构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调换房屋进行价格评估。
(三)货币安置
采取货币安置的,除按本细则规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外,还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费。
住房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正房建筑面积计算,按860元/平方米标准计付,本细则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正房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计付。
被拆迁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有两处以上住宅,但只拆迁其中一处的,必须实行货币安置,其中住房补助费按688元/平方米计付。
采取重建安置的,不再支付住房补助费,但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愿放弃重建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今后不予安排宅基地。
城镇规划圈外只能采取分散重建安置。
安置用地选址和建设要符合有关乡(镇)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营业、生产性用房不予安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营业、生产性用房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地公告发布前一年正常营业且依法纳税。
(二)营业、生产性用房与自住房混合的(以下简称“住宅兼门面”),按土地使用证注明的面积认定。
无注明的,由征拆机构工作人员实地丈量,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三)营业、生产性用房不给予住房补助费。
(四)营业、生产性用房的补偿标准:
1、生产用房按同类等级房屋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造成停产的,按征地公告前3个月实际从业人数和所在县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发6个月的停产补助。
2、营业用房按同类房屋等级补偿标准的2.5倍补偿;
经营损失按本办法(附表二)补偿。
第十一条重建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迁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本村村民;
(二)被拆迁房屋属于住宅,且被拆迁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只有一处住宅;
(三)被拆迁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有两处以上住宅且同时全部被拆迁的,只能按其中一处建筑面积实行重建安置,另外几处必须实行货币安置,其住房补助费按688元/平方米计付;
(四)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第十二条采取重建安置的,安置地面积按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
统一重建安置的就近套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户型用地面积;
正房底层占地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安置90平方米;
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只安置150平方米。
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出安置地面积部分按有关规定折成建筑面积,实行货币安置,其住房补助费按688元/平方米计付。
拆除住宅兼门面,且门面已按非住宅标准给予了补偿的,其重建安置地面积按分割土地使用权的办法确定,分割面积低于90平方米的,按实安置,但放弃非住宅补偿的除外。
因规划设计原因,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规定的重建安置地面积或安置房屋总面积超出正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安置户补付安置土地成本费或安置房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统一重建安置的用地、规划审批以及施工报建手续由征地单位统一办理,安置地的“三通一平”和正负零基础部分由征地单位负责。
分散重建安置的,有关费用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表五)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拆迁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房屋及非法买卖的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含房屋内外装饰装修部分)。
第十五条拆除房屋的其他设施,按本办法(附表四)补偿。
拆迁国家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除农村排灌、广播通讯、道路等其他设施,需要重建的,按标准恢复;
不需要重建的,本办法已规定了补偿标准的,按规定补偿,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按现行定额的直接成本费的50~70%补偿。
第十六条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同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50%并结合有效使用期限(补偿标准×
50%×
有效建筑面积×
剩余年限÷
批准年限)补偿。
第十七条搬家费按户籍人口或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重建安置和产权调换的计付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
拆迁营业、生产用房,计付一次搬家费。
(标准见附表三)
第十八条过渡期限按不同安置方式确定。
货币安置不支付过渡费。
重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
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6个月。
过渡费用应一次性支付(标准见附表三)。
超过过渡期限后,征地单位应与安置户重新签订过渡协议,约定过渡期限并按双倍标准支付过渡费用。
第十九条在规定期限内腾出房屋的被拆迁人,按正房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
对积极参与、协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组干部,给予适当误工补偿。
第二十条无理阻挠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谩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拆迁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忠于职守,按章操作,廉洁奉公。
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整,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县其它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本细则实施前,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细则实行。
附表一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二
非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附表三
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附表四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设施的补偿标准
附表五
分散安置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偿标准
房屋等级
补偿标准
主要特征
钢
混
结
构
516
二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24cm眠墙,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砖
一
级
387
二层以上建筑物,24cm眠墙,标准梁柱、层层串梁,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
预制空心板楼面;
预制空心板或钢丝网砼防水屋面;
屋面上应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
现浇天沟排水;
挑阳台;
层高3m,屋面隔热层0.5m以上;
室内为水泥地面;
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二
344
二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cm眠墙或空心墙;
青瓦屋面;
层高3m;
水泥地面;
三
301
预制或小板楼面;
有柱檐廊;
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木
275
砖石基础,24cm眠墙,青瓦层面,嵌槽木楼面;
白灰泥条平顶;
屋面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
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
240
砖石基础,木屋架墙;
部分24cm眠墙或空心墙;
木架青瓦屋面;
木制楼面;
木制平顶,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
206
空心墙;
土木类
180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
青瓦层面;
水、电设施齐全。
偏屋类
138
其中一面借墙(无独立山墙)瓦屋顶;
檐口高度2.2m以上。
杂屋类
95
青瓦或石棉瓦屋面;
檐口高度1.8m以上。
说明:
1、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
层高在上述标准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
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其补偿标准增减1%。
2、饲养栏舍按照上表确定建筑类别和等级。
不符合上表类别等级的,按杂屋补偿标准的70%补偿。
3、各类房屋都应具备木制门窗,超出标准按附表四补偿。
经营类型
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备注
自营门面
平均年纳税额+营业面积×
155元/㎡
自营家庭作坊
平均年纳税额+作坊生产面积×
138元/㎡
房屋出租作门面
后一部分的补偿费的30%由房屋所有人支付给租赁户
房屋出租作仓储、办公等用房
平均年纳税额+出租面积×
69元/㎡
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后一部分的补偿费的25%的房屋所有人支付给租赁户
1、营业面积系指门面直接用于经营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2、作坊生产面积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3、出租面积系指直接的出租面积,即协议(合同)面积,不含为其提供居住方便而使用的面积(如公用厕所、楼梯、走廊、过道等)。
1、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补偿
类别
搬家费
344元/户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个,增加86元
过渡费
258元*月/户
2、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补偿标准
5元/㎡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杂、棚面积除外)
注:
营业、生产性用户支付搬家费,不支付过渡费。
序号
名称
单位
补偿单价
1
保坎(方整石)
m3
175
水泥沟缝
2
保坎(片杂石、鱼头石)
129
3
保坎(砖)
155
4
大地板砖
m2
43
5
小地板砖
30
6
面砖
26
7
水磨石
8
马赛克
9
24眠墙
10
24斗墙
34
11
18墙
12
土砖墙
17
13
水泥坪
258
14
砖石水渠
103
15
水池
16
水井(¢1.8以上)
口
按现行建筑定额造价的50%—70%补偿
水井(¢1.8以下)
1290
以深度8米为单位,每超1米增加150元
18
固定灶台
组
69
19
无油烟灶
套
430
20
简易防盗门
77
21
高档防盗门
扇
22
普通防盗门
23
不锈钢防盗门
24
空调移机(立)
台
172
分体机
25
热水器移装
墙体内木衣柜
86
27
水泥电杆(8m以上)
根
688
含配件
28
水泥电杆(8m)
29
水泥电杆(5m以上)
铝合金卷闸门
31
铝合金门窗
60
32
沼气池
33
宽带网移装
200
有线电视
户
35
电话
100
迁坟补偿标准
土筑坟
688元/座
由用地单位统一安葬
砖坟、石坟
1032元/座
自迁自葬
1720元/座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和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单位:
元/户·
证
补偿金额
水电源
4730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道路
516—688
超深基础
5160—6880
场地平整
4472
报建报批
5418
1、水、电一次性包干补偿的对象为被拆迁户的房屋具备水、电设备的,房屋无或缺的则不补偿或只补偿具备的项目。
2、超深基础的补偿系指重建地基到正负零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