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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专利

版权

商标

理论基础

有限垄断以鼓励实用性发明的生产,以交换对技术的公开,最终增进公开领域

有限垄断福利表达性作品的创作,以交换对作品的公开,最终增进公共领域

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非功能性、显著特性的标识予以永久保护,以保护消费者免于混淆

法律来源

专利法

版权法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客体

方法、机器、制造或事物的组合

科学、文学、艺术作品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标致、集体商标、商品外观(不正当竞争法)

限制

自然规律、自然物质、商业方法、精神状态

思想/表达区分、实用性原则(仅作品的表达性因素受保护)、不保护事实

功能特性,地名的描述性使用(除非具有第二含义)、具有误导性的标识、通用标识

保护条件

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公开充分性

独创性、可复制性

区别性(显著性)

获得保护的程序

专利局审查、再审程序、维持费

自动获得;登记的权利证明

先申请原则,使用在权利获取与维持中的作用,自愿登记,(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局审查,维持费

权利

制作、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复制、向公众传播、演绎

使用、禁止

权利范围

全要件原则、字面侵权原则、等同原则(受禁止反悔原则限制)

对表达性因素的实质性相似

禁止混淆之虞,禁止著名商标的淡化

保护期

20年(自申请日期)

自然人:

终身+死后50年。

法人:

50年

10年,可持展;放弃;丧失显著性

公开

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申请中的公开充分性

无公开或发表要求

自愿

其他人权利

62、69、70条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

产品来源的真实描述、合理使用、附带使用(评论、新闻、比较广告)

保护成本

申请、授权、维持费、诉讼费

登记费(可能)、诉讼费

登记检索、产品标示、诉讼费

权属、许可和转让

转让:

辅助市场上的许可,但受反垄断审查;非排他许可(转许可受限制)

职务作品;作者原则;转让的限制(10年);非排他许可(不可能转许可)

品质保证义务;转许可的限制

救济

禁令救济(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损害赔偿(利润或损失、法定赔偿、三倍许可费);律师费

禁令救济:

销毁或没收侵权工具;损害赔偿(无三倍许可费之规定);律师费;刑事处罚

禁令救济;损害赔偿(无三倍许可费之规定);律师费;销毁或没收侵权品;假冒商标的刑事处罚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第一篇总论

1.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概念:

1、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如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法律领域2、下定义;3、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划分的方法: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7)禁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3.知识产权法的定义及其内容:

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客体是智力成果。

目前尚无公认的统一定义,主要观点是:

1、基于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

创造性成果权--专利权、著作权2、基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权利:

经营标记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

3.、经营性资讯权:

商誉权、信用权和形象权2)知识产权法主要由工业产权、著作权(版权)构成。

工业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权、货源标记、商号;著作权主要有作者权、邻接权、计算机软件。

另外知识产权法还有边缘保护对象,主要有集成电路、多媒体、数据库、技术秘密、生物技术、域名。

4.知识产权的性质:

(1)私权本质:

是私人的权利;是私有的权利;是私益的权利

(2)是一种无形财产

5.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标志):

(1)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6.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财产属性的特点):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在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7.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相对于债券而言)

8.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相对于所有权)

9.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规定依据:

社会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协调;发明技术价值的寿命。

(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10.综观各国立法文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的法律制度:

①著作权法律制度;②专利权法律制度;③工业版权法律制度;④商标权法律制度;⑤商号权法律制度;⑥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1.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知识产品。

12.知识产品的特点:

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知识公开、权力垄断)

13.经济学分析中的知识产品之特点:

公共产品、具有外生性

14.知识产品的分类:

创造性成果、经营标记、经营性资讯

15.知识产品的创造性:

是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是构成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

专利权:

发明具有技术先进性(非显而易见性),著作权:

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创性),商标权:

商标具有可识别性(易于区别性)

16.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是平等主体因创造或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

17.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狭义:

传统意义上的,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即分为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

18.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文学产权、工业产权、知识财产专有权、经营性自信权

19.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我国属于民法范畴。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系平等主体因创造和利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

行政法和刑法性质的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占有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该法的性质。

20.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编入民法典:

将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则全部纳入民法典;从各类知识产权抽象共同适用规则和若干重要制度规定的民法典中,但同时保留各类专门法(我国采用这个)。

单行立法。

编纂专门法典。

21.我国主张知识产权“入典”的第二种方案的理由:

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是受民法典保护的权利、知识产权已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做出原则规定、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建议。

22.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的区别在于:

1、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

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

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要弱于物;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4、当知识产权和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23.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结构:

主体、客体、权项、责任、程序、利用、管理。

24.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1 宪法:

宪法中有五条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2 部门法: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部门法主要有:

(1)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

(2)民法: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商法范畴,民法通则可谓是知识产权的基本法;(3)刑法:

刑法中专门设有一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4)科技进步法:

是我国科学技术工作的一项基本法律,在总则里对知识产权做了概括的规定;(5)其他有关法律:

除了上述法律以外,还须受其他有关法律补充调整。

如民事讼诉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讼诉法等等

3 行政法规:

(1)专利法实施细则;

(2)专利代理人条例;(3)商标法实施细则;(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6)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7)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10)其他有关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律、法规: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5 国际条约

25.WIPO是什么性质的国际组织其所属主要条约有那些:

WIPO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简称,是世界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机构,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归属联合国国际第三局管理。

所属条约主要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协定》、《商标注册条约》、《世界版权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wipo版权公约》

26.为什么要在WTO下建立一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分协定》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一个知识产权协议。

该协议涉及了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且全面提高了保护水准,特别是将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整体力度超过了以往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第二篇著作权

27.著作权: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28.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

主体:

著作权人。

直接主体:

作者

29.著作权法第2条明确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30.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新的著作权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31.《著作权》:

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从各个方面规定了作者、其他著作权人及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是《宪法》《民法通则》有关原则的具体化。

是一部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又兼顾国际著作权保护原则的法律,主要表现为:

1、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优秀作品的创作于传播2、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兼顾作者和单位的利益、兼顾作者与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兼顾作者和广大使用者的利益3、合理规定涉外著作权关系,吸收外国的优秀文化。

32.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①保护作者权益原则;②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③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④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33.著作权法修订得到的完善:

1、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改变现存:

“内外有别”制度2、扩大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3、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4、规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5、增加了著作权的利用方式6、完善了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7、增加了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行使著作权的规定8、增加了对著作权人的救济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34.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①标的不同。

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著作权的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果。

②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所有权的属性是完整的,它不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著作权只能在一定的保护期内有效。

35.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①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作品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法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

②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要求是独创的,不要求是首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③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著作权大多自动产生,专利权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

④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36.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①权利属性不同。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商标权只是一种财产权。

②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而商标权要求识别性,并不考虑商标是否由商标权人创作。

③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著作权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而商标权一般须经注册登记才能产生。

37.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条件:

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38.著作权作品的分类:

①文学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④美术、摄影作品;⑤电影、电视、录像作品;⑥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⑦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⑧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39.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1)独创性。

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

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其中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凡制定了著作权法的国家,通常强调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这就是说,单纯的思想或者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之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40.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包括三种情况:

①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②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③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⑵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有三类:

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特点是:

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

42.我国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时,考虑的因素:

1、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2、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力,尊重他们在传播、收集和整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3、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

43.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44.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品的条件:

①原创性;②固定性:

受保护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4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其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

另外的几种特殊情况:

①合作开发。

一般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②委托开发。

如无协议,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③指定开发。

著作权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属于接受任务单位;④职务开发。

著作权属于该单位;⑤非职务开发。

一般属于开发者自己。

4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复制权;⑤发行权;⑥出租权;⑦信息网络传播权;⑧翻译权;⑨应当由软件制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期限:

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为终生至死亡后50年,单位保护期为50年。

4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9)故意删除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9.计算机软件登记:

无论是否登记,著作权人在权力受侵害时均有权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

50.著作权人:

是指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或著作财产权之一部分或全部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51.著作权人包括: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家。

52.著作权的种类:

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完整的著作权(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的主体,如作者)和部分的著作权(拥有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如著作权的继受人)、普通著作权主体和特殊著作权主体

5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区别。

原始主体:

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

继受主体:

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其区别为: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不以继受主体为存在前提,但继受主体享受的权利却是从原始主体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2、原始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性比继受主体的权利表现的充分。

54.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区别:

①保护条件不同;②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③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

55.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作者包括的主体:

(1)作者首先是自然人。

(2)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56.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②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③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和原始的著作权。

④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视为作者。

57.著作权继受主体:

指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

主要为继受著作权人。

58.继受主体及取得著作权的情况:

①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权的财产权);②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委托合同、著作权转让);③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通过购买著作权、接受赠送、依法律规定)。

59.著作权继承的问题:

1、合作作者之一死亡,财产权无继承人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2、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3、作者生前未发表作品,若明确表示不发表,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60.著作权的归属基本原则:

作者原则、投资原则、合意原则

61.职务作品:

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法律特征是:

创作作者与所在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应属于作者职责范围;职务作品是体现作者个人意志的智力创造结果:

首先作者应是自然人,其次作品体现了作者的个人意志,思想内容由作者决定。

权利归属: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专门资金、及设备或资料等)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实际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2)法律、行政法规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3)除上述作品以外的,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自该作品完成2年内,享有优先权。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职务作品中的作者的权利:

(1)对单位享有版权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2)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62.委托作品:

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权利归属:

其权利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有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63.合作作品:

两个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是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权利归属:

①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有,行使著作权时要征得全体合作人的同意;②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③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④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64.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权利归属:

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不得损害原作作者的权利,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的作品不想有著作权,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进行演绎,且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65.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两类:

对已发表或完成的作品进行、对不构成作品材料的内容进行的独创性作品。

权利归属:

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66.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摄制在一定物体上,有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权利归属: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7.美术作品:

分两类: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占有、适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权利归属:

可以申请专利外观设计或著作权保护。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美术作品的行使需受限制。

68.匿名作品:

作者不具名或不写明真实姓名的作品。

权利归属:

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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