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镇域空间规划编制导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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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集建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28

3.10规划实施29

四、成果要求33

4.1成果构成33

4.2成果形式33

4.3图表目录34

附件37

1.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核心图件技术要求37

2.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核心附表38

3.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理复区工作技术要求46

4.北京市乡镇空间类型划分及规划指引51

5.乡镇分类引导附表53

6.各区规划用地编码划定工作技术要求58

7.技术文件说明59

_、总则

1.1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一2035年)》和各分区规划的城市战略定位、空间管控及建设用地减量等目标要求,在乡镇层面实现“一张蓝图绘到底”,优化乡镇空间资源配置,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规范引导乡镇规划建设,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构建乡镇规划统筹实施机制,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制定《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1.2主要依据

国家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文件、上位规划等,主要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相关规划成果及政府文件,包括《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分区规划及其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实施要点,村庄规划导则,各类专项规划,全市、各区和各乡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内容。

主要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4.28)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的若干意见》(2019年印发)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2号)

5,《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

6,《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

然资发〔2019)87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8,《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

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9,《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10,《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一2035年)》(2017年批复)

11,《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京政发

(2019)7号)

1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13,《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2013)》(北京市现

行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使用标准)

1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720101-2017)》(北京市现行土

地利用现状分类使用标准)

15,《地类认定规范(DB11/T1108-2014)»

(北京市现行土地利

用现状地类认定标准)

16.《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北京市现行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使用的土地规划用途分类)

17.《地名规划编制标准》(DB11/T1362-2016)

18.北京市各区分区规划(审批后)

19.其他相关标准规范

1.3定义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同时也是《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所列的乡、镇域规划的具体表现形式。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覆盖全乡镇,以自然资源统一管护、生态保护和修复、用途空间管控为主导,综合乡镇发展、土地利用、村庄布局、相关影响评价等内容形成的“一张蓝图”、一本规划,作为各乡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乡镇规划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修复、开发和利用等工作。

1.4规划效力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一2035年)》、《分区规划》的衔接性规划和落地性规划。

本规划应作为本乡镇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编制依据。

本规划应包含以下强制性内容:

乡镇功能定位、乡镇规模总量与结构、两线三区空间落位、全域国土空间用途管控、村庄布局与边界、三大设施规划、集中建设区1外城乡建设用地规划。

本规划还应包括生态保护修复利用策略、乡镇文化特色与风貌的塑造、建设用地减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引导性内容。

1.5适用范围

全市中心城区外的各乡镇适用本导则。

跨新城的乡镇,如果其镇区在新城规划范围内可纳入新城街区控规编制,如果其镇区在新城外,按本导则单独编制。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一2035年)》提出的新型城镇包括三种形态——新市镇、特色小镇、小城镇。

新市镇和特色小镇的规划宜纳入所在行政建制乡镇范围内统一编制。

新市镇建设:

选择在城市重要发展廊道和主要交通沿线、具有良好发展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高的地区,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功能相对独立、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新市镇。

辐射带动周边乡镇地区发展,承接中心城区部分专项功能疏解转移,具有完备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新型城镇。

特色小镇建设:

依托资源禀赋和特色文化资源,着力培育特色产业功能,探索引导功能性项目、特色文化活动、品牌企业落户小城镇。

塑造特色风貌形态,提升建成区环境品质,建设一批历史记忆深厚、地域特色鲜明、小而精的特色小镇。

小城镇建设:

发挥小城镇促进本地城镇化的作用,着力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绿色生态保护,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1后文集中建设区简称为集建区融合发展,将镇中心区建设成为本地区的就业、居住、综合服务和社会管理中心。

1.6编制原则

(1)生态优先原则

以生态空间的保护与修复为优先方向,充分考虑地质、地形、地貌以及自然环境等用地条件,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科学规划各类自然生态要素的功能与布局,充分发挥其生态价值,优化城乡人居环境。

(2)自然资源全域管控原则

保护自然资源本底,强化自然资源统筹合理利用,以用途管控为主导,实现覆盖全乡镇的自然资源要素统一管控。

(3)以人民为中心原则

充分尊重人民意愿,切实维护城乡居民等各类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从人的需求出发,促进城乡全面发展,构建覆盖城乡、公平均等的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

(4)城乡统筹原则

按照“把城市和乡村作为有机整体统筹谋划”“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存量用地资源与规划实施任务,构建和谐的城乡关系,有效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各类设施高效衔接。

(5)减量提质原则

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各分区规划的目标定位和减量提质总体要求,坚持集中集约利用土地,严控建设用地增量,实施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土地资源要素合理配置,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严格设置产业准入和地均产出要求,促进特色产业培育和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与质量。

(6)文化传承原则

留住田园乡愁,充分尊重本地历史文化、地域文化和民俗文化,严格保护历史遗存,传承历史文脉,彰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文化底蕴,建设富有活力的特色城镇和美丽乡村。

(7)时序统筹原则

强化规划实施的时间维度概念,统筹利用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资源,确保近期实施可管控,同时也要为后续规划实施预留条件,提出分阶段调控要求,确保乡镇规划的可实施和城乡发展的可持续。

二、编制组织

2.1组织架构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工作。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在合适阶段进行全区各镇规划人口规模、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建筑规模指标、交通廊道、市政工程的区内统筹工作。

2.2编制单位

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组成联合编制团队。

2.3编制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规划内容及相关要求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对接分区规划,落实城市战略定位、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减量提质的要求。

规划应包括乡镇发展定位、总量规模、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城乡统筹、基础保障、特色风貌、规划实施等方面内容。

3.1总则

3.1.1概述

(1)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本乡镇行政辖区范围。

应描述本乡镇在其所在区域的位置以及周边关系。

•区位图/

(2)规划依据

已批复的分区规划应作为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主要依据。

已批复的各类涉及空间管控的规划(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注明批复文号)、村庄规划及各类规划行政许可)、相关的市级区级专项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及其他各类规划研究可作为编制乡镇空间规划的参考。

(3)规划期限

现状以规划编制年为基期年,规划年限至2035年,近期规划年

“-”为该节内容对应图纸,“*”为必备图纸限为2025年。

3.1.2发展定位

立足于地区整体发展情况,结合各区管控目标要求,确定乡镇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产业导向等(详见《北京市乡镇空间类型划分及规划指引》附件4)。

经市政府批准为新市镇的乡镇,需要重点描述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生态区位和所承接的城市功能。

镇域范围内如包含已申报或经国家级、市级相关部委认定的特色小镇,需要重点描述其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和主要特点。

3.1.3核心指标落实情况

(1)人口规模

人口规模应包括乡镇规划总人口规模、城镇人口规模和农村人口规模。

乡镇规划人口规模应结合现状情况,在全域范围内统筹研究,并根据分区规划的人口总规模以及分解到乡镇的人口规模综合研究确定。

如对上位规划有调整,需按照相关程序,在全区层面进行专题论证。

分区规划分解到本乡镇人口规模的上限为X万人;

本次规划本乡镇到2035年人口规模控制在X万人。

3

(2)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需在全乡镇统筹研究,明确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减量规模。

城乡3注:

本文中下划线标注文字为规划文本模板,建议编制单位在模板中填写数据,写入文本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分区规划已分解到各乡镇的规模上限。

乡镇应根据分区规划的要求,结合本乡镇的规划实施情况,明确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减量规模(落实市级、区级机动指标时需考虑相应情况)。

如对上位规划有调整,需按照相关程序,需进行专题论证。

分区规划分解到本乡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上限为X平方公里4;

到2035年,本乡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X平方公里。

城乡建设用地减量规模X平方公里。

(3)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有量

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大规划计划管控力度,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加强耕地保护执法,坚守耕地保护规模底线。

将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保护利用好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分区规划确定本乡镇到2035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xx平方公里(xx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xx平方公里(xx万亩);

为提高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戈U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XX平方公里(XX万亩)。

(4)建筑规模

建筑规模主要包括全乡镇总建筑规模、集建区内建筑规模和集建区外建筑规模。

乡镇应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乡镇建筑规模,在全域范围内统筹研究,将指标分解至集建区内与集建区外,科学分配城镇就业与居住规模,并合理预留集建区外保留的村庄建筑规模。

如对上位规划有调整,

4以“平方公里”为单位的指标,数值统一保留2位小数

需按照相关程序,在全区层面进行专题论证。

分区规划分解到本乡镇建筑规模为X万平方米;

到2035年,本乡镇建筑规模规划总量为X万平方米,其中集建区内建筑规模规划总量为X万平方米,集建区外建筑规模规划总量为X万平方米。

3.2乡镇国土空间格局

3.2.1落实上位评价工作要求

落实上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相关要求,科学有序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强化底线约束,为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3.2.2国土生态安全格局

以非建设用地为重点,以重要的区域性绿色生态空间为重点,构建乡镇国土生态安全格局。

(1)构建自然生态系统,明确生态控制区内的重点管控地区

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明确生态控制区内的重点管控地区。

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维护生态安全为前提,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根据自然生态和生物系统的特点,综合考虑雨洪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因素,构建包括雨洪安全管理、水源保护和涵养、生物多样性及栖息地保护等在内的生态系统。

(2)确定重要的生态廊道体系和生态功能分区

对一些生态敏感性较高、生态安全级别较高的区域,划定重要的生态廊道体系,重点引导建设郊野公园、城市森林、河湖湿地公园等生态基础设施,作为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重点对象加强管控。

按照非建设用地承担的生态涵养、农业生产或休闲游憩的主导功能,确定功能相对独立和统一的生态功能分区,明确生态功能分区的范围、类型、主导功能、管控要点,为科学划定集建区外非建设用地的生态型、农业型、休闲游憩型单元打好基础(见3.8部分)。

•生态安全格局与生态功能分区规划图

3.2.3两线三区全域空间管制

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深化落实分区规划确定的“两线三区”,对全域空间布局进行优化和细化。

确保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刚性传导和落地,并按照《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开展工作。

•两线三区规划图*

3.2.4全域空间结构

分析现状人口规模、镇村分布情况,根据未来城镇化进程以及城镇空间演变趋势,阐述乡镇空间发展格局,明确在本乡镇区域生态格局、生态廊道、交通廊道以及空间发展走廊(轴、带)中的关系。

•空间格局示意图*

3.3全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文明建设

3.3.1重要自然资源和生态要素的规划要点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规划管理,分类梳理各类生态要素,协调水务、园林绿化、农村农业等部门的要素管理边界,明确规划导向,提出规划要点,形成互为依托、良性循环的自然生态关系。

按照乡镇自身自然要素特征,深化细化分区规划中的生态混合区,进一步做好山体和水体要素的综合保护,对林地和农田提出空间布局引导。

(1)山体

结合自然地形划定山体本体范围及保护范围,明确矿山修复的地区范围,提出相应管控要求。

(2)水体

严格落实地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等各类、各级水生态保护区,划定河湖蓝线及滨水绿线,结合农田布局合理规划农业灌溉水渠,结合城市安全需求,合理规划蓄滞洪区。

(3)林地

按照林地成网,经济林成片、重点生态公益林与生态敏感区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林地总规模,确定林地布局和用途管制边界。

(4)农田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

按照高标准农田聚集的原则,查清全乡镇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分布、数量,以规模化经营为原则,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基本农田储备用地,形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农田灌排渠及其他配套农业水利设施用地。

在空间上科学引导农业聚集,结合耕地保有量储备区,规划一般农用地,形成千亩、万亩农田聚集区,提高生产效率。

对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应更新完善本乡镇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5)其他

对牧草地、自然保留地等其他各类生态要素实施统一保护和监管,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数量,加强生态系统整体保护。

•自然资源要素管控图*

3.3.2全域全类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统筹建设空间和山水林田湖草非建设空间,遵循用途主导功能的原则,合理划分覆盖全域全类型的国土空间用途分区,以非建设用地为重点,优化国土空间保护和开发利用格局,实现全域全类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1)统筹安排集建区内外城乡建设空间

落实分区规划中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并应结合两线三区规划,确定集建区内、外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情况。

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对暂时难以确定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规划用地性质。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

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原则上预留的机动指标不超过本乡镇城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5%o

可根据发展需求,合理确定一定规模的有条件建设区,引导集体建设用地腾退减量后的集中布局和集约利用。

原则上有条件建设区不超过本乡镇城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10%。

有条件建设区可以安排在城镇集建区内,也可在城镇集建区外,但应尽量靠近城镇集建区,原则上有条件建设区不位于生态控制区。

全乡镇共划定城乡建设空间X平方公里,其中集建区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x平方公里,集建区外城乡建设用地规模x平方公里;

预留点状供地指标x平方公里,增强规划实施调控的弹性,结合农村地区农业设施、乡村设施等建设逐步落实;

划定有条件建设区X平方公里,在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以用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或机动指标落地。

城乡建设空间包括城镇、村庄、战略留白用地,具体数字为落图规模,不包含未落图的点状供地指标。

(2)保障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

落实分区规划中的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对接全市及各区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要求,落实主要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布局,细化乡镇道路体系,对乡级道路以上进行规划,合理预留村级公交场站。

结合乡镇农业发展需求、城镇安全需求,开展水利、水工建筑规划,保障对外交通用地、水利建设需求、其他建设用地等用地需求。

对于尚不稳定的区域性道路,可按照交通廊道复区管控和道路指标预留的模式进行引导。

全乡镇共划定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约X平方公里,其中X平方公里己落图,还有约X的指标按照交通廊道复区进行控制。

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空间包括对外交通及设施用地、特殊及其他建设用地、水域保护区中的水利设施,具体数字为落图规模,不包含未落图按照交通廊道复区控制的指标。

(3)优化非建设用地用途分区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和要求,系统梳理现状非建设空间内各类用地、设施之间的矛盾,加大对非建设空间用地治理和土地腾退整治力度,实现对全域全类型非建设空间整体统筹管控。

对接分区规划,结合城镇生态资源现状评估分析,优化与细化生态用途分区划定。

乡镇非建设用地用途分区主要包括水域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林草保护区、生态混合区、自然保留地、有条件建设区。

全镇共划定非建设空间x平方公里,其中水域保护区x平方公里,基本农田保护区X平方公里,林草保护区X平方公里,生态混合区X平方公里,自然保留地X平方公里,有条件建设区X平方公里。

水域保护区中不含水利设施用地部分。

•乡镇国土空间用途分区图*

3.4土地用途管控

3.4.1非建设用地

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原国土资源部印发)、《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等要求,应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或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衔接分区规划中非建设用地用途分区,按照非建设用地承担的生态、生产职能,细化乡镇层面非建设用地用途分类,共包括十三类,分别为河流水域、水库水面、沟渠坑塘、滩涂、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农用地、重点生态公益林地、一般林地、园地、牧草地、基本农田储备用地、其他农林混合用地、自然保留地。

按照《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核心图件技术要求》(附件1)中土地使用功能规划备案图的要求进行落图。

3.4.2集建区内城乡建设用地

根据乡镇的区位情况、发展定位、产业方向,落实分区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对分区规划提出的城市开发边界进行细化、落实。

从用途上明确生态空间以外的生活空间、生产空间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保障镇区居民和农民的居住生活服务空间需求,从空间上明确集建区内和外的城乡建设用地边界和位置。

规划集建区应根据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资源禀赋,合理确定集建区的功能布局,在发展定位、建设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等方面应与分区规划充分衔接。

对于规划集建区较大的乡镇可参照新城地区合理划定街区。

强调镇区作为村镇服务中心的职能,立足存量,优先保障镇级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保障本地城市化农民的安置需求,对于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考虑新城建设时序,近期原则上按留白控制。

规划集建区内城乡建设用地可参照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2013)》表达至中类,三大设施根据专项规划要求,表达至中类或小类。

位于山区、近期不承接重大项目和人口转移的乡镇集建区可编制到总规深度;

近期承接中心城人口和产业疏解、或市级重大项目的乡镇,建议集建区同步编制控规。

位于城乡结合部的乡镇,建议集建区编制到控规深度。

3.4.3集建区外城乡建设用地

各乡镇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国有建设用地研究。

国有建设用地应落实分区规划的要求,进行布局优化和用途管控,并进行地块落图。

对于已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建设用地,其用地管控要求应纳入本规划。

未保留的研究实施路径。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点、集体产业以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四种类型。

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镇级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应在规划中落图。

统筹村庄建设用地指标,结合镇村体系规划中的实施方式确定村庄集中建设区。

村庄集中建设区指保留、保护村庄的空间边界,或撤并村庄安置用地的边界。

各乡镇需加强现状集建区外集体产业用地统筹利用,通过联营联社等多种形式平衡发展权,改变过去以村域为空间界限的发展方式,适度集中布局。

对于空间布局和产业类型尚不清晰的可进行指标预留,结合镇域规划实施逐步落地。

对于已批复的村庄规划,其用地管控要求应纳入本规划,村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用地表达至小类;

其他村庄应结合分区规划和现状条件,在本规划中确定村庄集中建设区范围,农村居民点和集体产业用地表达至主类。

•土地使用功能规划备案图*

•集建区外国有建设用地规划图*

•集体产业用地规划图*

3.5城乡统筹发展

在划定和完善生态空间布局,落实生态要素的基础上,按照城乡资源统筹、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规划。

统筹城镇和村庄协调发展,发挥乡镇政府在统筹村庄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乡镇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3.5.1镇村体系规划

分析镇村体系现状,引导镇区和其他集建区、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在分区规划基础上细化完善镇村规划体系,同时提出对现状村庄保留、保护或撤并的规划导向,划定保留村庄的村庄集中建设区,研究撤并村庄安置用地作为村庄集中建设区,做好发展引导。

•镇村体系规划图*

3.5.2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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