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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docx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制定发布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下面作者给大家介绍关于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

2、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3、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车辆等代为消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

4、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二条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堆放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清运。 第十三条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业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审

5、查合格的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含施工者自备车辆),应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一车一证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 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转让、涂改。 第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保持箱体完好、有效遮盖,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应倾倒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核定的处置场地,不得乱倾乱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处置场。 第十九条需建筑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所需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剂。 第二十条

6、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业务资质审查,在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在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章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在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配备专人管理,保

7、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检废旧物品。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补办审批手续,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三)至第(五)项行为的,可暂扣建筑垃圾准运证一至五日直至经发证机关批准吊销建筑垃圾准运证: (一)使用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转让、涂改或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准运证的; (四)将建筑垃圾混入生

8、活垃圾的; (五)运输建筑垃圾撒漏的; (六)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乱倾乱倒、乱堆乱放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或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的; (二)收集建筑垃圾乱抛乱扔,污染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对周围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恢复原状、清除污染,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的;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

9、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七条对乱倾倒建筑垃圾或运输建筑垃圾撒漏大面积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污染特别严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或第二十七条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处置建筑垃圾,直至责令暂停施工或强制封闭处置场。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

10、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罚款的款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受城市建筑垃圾污染损害的单位、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

11、处置费的收取及其收费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经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

12、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

13、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

14、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

15、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

16、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

17、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18、,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

19、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

20、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

21、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

22、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

23、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4、;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

25、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26、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

27、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3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小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装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类。 1、1装修物垃圾:是指装修房屋所遗弃的废料且不容易清运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废漆,废料,碎砖块、包装过滤袋等)

28、。 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报废或遗弃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无法经处理回收利用,需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尘渣类、排污废渣、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以各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划分的定点区域。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装修物垃圾类区存放各项

29、目业主装修所遗弃的废弃装修物等。 2、2、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可经过自己处理后循环利用的垃圾。 2、2、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不能处理回收利用的和须经市政废品回收站处理的垃圾(菜叶、果皮)等垃圾。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 各项目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四、其它注意事项 4、1各项目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在每栋楼前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各项目垃圾在被输送过程中,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处理不当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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