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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案例.docx

1、借款合同案例编号:YB-HT-5758借款合同案例Loan contract cases 甲 方: 乙 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借款合同案例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约束协议双方(即甲乙双方)的履行责任,同时也为日后双方的分歧,提供有力的文字性依据,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西大街17号。负责人史长河,行长。委托代理人于福成,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客户经理,住该单位。被告北京佛山

2、旅游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连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舒婕,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法定代表人陈连足,社长。委托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舒婕,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以下简称金海湖支行)与被告北京佛山旅游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佛山中心)、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经济合作社(黑豆峪经合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鲍雨独任审判,公开

3、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海湖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于福成,被告佛山中心及黑豆峪村经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子英、董舒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金海湖支行诉称:XX年4月27日,佛山中心从我行借款1980万元,期限自XX年4月27日至XX年4月27日,借款利率为6.9225,前述借款由黑豆峪经合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上述借款已届清偿期限,但佛山中心未归还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黑豆峪经合社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佛山中心归还借款本金1980万元,及自XX年4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黑豆峪经合社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中心辩称:答辩人与被

4、答辩人之间于XX年4月27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而是答辩人多年累计多次的借新还旧转化而来,被答辩人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自1998年起就在被答辩人处多次贷款,根据答辩人的账目可以看出,答辩人实际向被答辩人所借款项并不是本金1980万元。1998年答辩人为了维修购料陆续向被答辩人借款总计619.05万元,到1999年偿还后,由于缺乏资金再次需要贷款时,被答辩人提出要先替同一大队其他无力偿还贷款的企业还款后才能获得贷款的要求,答辩人为了生存经营,仅1999年就替其他企业偿还了711.9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欠债还钱”本无可厚非,但是被答辩人却要求答辩人代其他企业偿还债务,这明

5、显是显失公平的,因此,答辩人不愿就此部分进行偿还。答辩人愿意在自己所欠借款范围内,积极履行借款合同中的义务,但现在正值金融危机,答辩人经营确实非常困难,尚有数百名员工需要生活,因此,恳请法庭予以考虑。黑豆峪经合社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于XX年4月27日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其“主合同”是佛山中心与被答辩人所签的借款合同,但该借款合同与事实不符,答辩人经过认真核实,1980万元并不都是由佛山中心实际使用,其中的721.172759万元是村办企业包括玛钢二厂、东方印刷材料厂、黑马鞋业公司、珐琅厂等其他没有偿还能力的企业使用的,由于这些企业均没有偿还能力,故在佛山中心急需资金寻

6、求贷款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要求把其他企业的债务算作佛山中心所借,只有佛山中心同意代为偿还,佛山中心才能获得贷款。因此,该合同违背事实、显失公平。也正是由于这些糊涂帐,造成了企业负担过重,经营困难,因此恳请法庭考虑“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来确定到底由谁偿还。经审理查明,XX年7月16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后名称变更为金海湖支行)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24)号,借款用途为维修购料,借款金额为938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7月16日至XX年7月16日,借款利率为6.18,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

7、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938万贷款。XX年11月18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011143)号,借款用途为维修购料,借款金额为385万元,借款期限自

8、XX年11月18日至XX年11月18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385万贷款。XX年1月28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

9、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020401)号,借款用途为维修扩建,借款金额为280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1月28日至XX年1月28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

10、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280万贷款。XX年4月15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0204002)号,借款用途为维修改造扩建购料,借款金额为378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4月15日至XX年4月15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1、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378万贷款。XX年7月15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020410)号,借款用途为维修购料,借款金额为938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7月15日至XX年7月15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

12、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938万贷款。在庭审过程中,金海湖支行称,XX年7月15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的编号为(XX)年(借)字(020410)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实际用途是借新还旧,用于归还编号为(XX)年(借)字(24)号项下的借款本金。XX年11月18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

13、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020413)号,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金额为665万,用于归还上述(XX)年(借)字(020401)号和(XX)年(借)字(011143)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XX年11月18日至XX年11月18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

14、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上述贷款。XX年4月27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020414)号,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金额为1316万,用于归还上述(XX)年(借)字(020410)号和(XX)年(借)字(0204002)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XX年4月27日至XX年4月27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

15、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上述贷款。XX年11月16日,金海湖支行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0XX8)号,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金额为665万,用于归还上述(XX)年(借)字(020413)号借款合同项

16、下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XX年11月16日至XX年11月16日。借款利率为7.395,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金海湖支行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上述贷款。XX年4月27日,金海湖支行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

17、编号为(XX)年(借)字(024018)号,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金额为1980万,用于归还上述(XX)年(借)字(0XX8)号和(XX)年(借)字(02041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XX年4月27日至XX年4月27日,借款利率为6.9225,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借款利息的计收方式为按季计收,借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本合同项下逾期未归还借款按6.9225的130%计收罚息。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

18、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金海湖支行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上述贷款。现金海湖支行与佛山中心签订的(XX)年(借)字(024018)号借款合同已到清偿期限,但佛山中心未归还该合同所涉借款本金及利息,黑豆峪经合社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金海湖支行对二被告所述的关于所部分借款系偿还了黑豆峪村委会及村办企业的债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佛山中心的上述行为是该中心自行支

19、配行为,归还欠款的责任仍应由佛山中心负担。在庭审过程中,佛山中心与黑豆峪经合社对金海湖支行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双方于XX年7月16日所签编号为(XX)年(借)字(24)号的借款合同所涉本金938万中的721.172759万元系归还了黑豆峪村委会及7家村办企业对金海湖支行的欠款,现黑豆峪村委会及7家村办企业对金海湖支行已无债务,佛山中心实际借款数额为216.827241万元。但佛山中心对编号为(XX)年(借)字(24)号借款合同所涉本金938万元已打入其帐户未提出异议。佛山中心亦表示,其与金海湖支行所签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为1970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对金海湖

20、支行所持的给付利息的主张,佛山中心表示同意按照实际借款数额1248.827241万元给付相应的利息。以上事实,有金海湖支行提交的借款合同九份、保证合同九份、借款借据九份、XX年佛山中心账号对帐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金海湖支行与佛山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金海湖支行与黑豆峪经合社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金海湖支行依照合同约定向佛山中心发放了借款,因此金海湖支行有权在借款到期后要求佛山中心偿还借款本息。现借款合同已届清偿期限,佛山中心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黑豆峪经合社亦应承

21、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中心虽表示其与金海湖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所涉本金为1970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在庭审过程中,佛山中心与黑豆峪经合社抗辩称,所借本金中部分系用于归还黑豆峪村委会及本村村办企业的贷款,因金海湖支行已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向佛山中心发放了贷款,佛山中心对所借款项进行支配,该支配行为系佛山中心的自主行为,相应得法律后果应由佛山中心自行承担,故佛山中心与黑豆峪经合社以佛山中心所借本金中部分款项系用于归还黑豆峪村委会及本村村办企业的贷款为由对抗金海湖支行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亦不予采纳。故此,金海湖支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2、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佛山旅游管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借款本金一千九百八十万元及自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年借字第024018号)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经济合作社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经济合作社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佛山旅游管理服务中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七万六千三百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佛山旅游管理服务中心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鲍 x二xx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闫xx云博图文设计有限公司Yunbo Graphic Desig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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