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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工作范文.docx

1、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工作范文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几个过程,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所以,依据合同法,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就表示合同成立。但考虑我国传统观念

2、,或招标文件中有“以签订正式合同书为合同成立”的约定,所以要十分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合同风险。目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多采用由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签订施工合同,下面笔者拟从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浅谈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第一部分 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四部分组成,即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在整个合同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签订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 合同主体协议书中发包人、承包人应与中标通知书上所确认的招标人、中标人相吻合,更

3、应注意其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二、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工期相同,并应在“开工日期”这一栏明确“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的条款,以避免因发包人自身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如期进场施工的被动局面和纠纷。三、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但发包人亦有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更高要求,在签订此条款时,可以约定“合格,力争获奖”,以降低风险。四、合同价款此条款应是被发包人经招标程序确认的承包人投标报价,若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在此处可注明“暂定”字样。五、组成合同的文件施工合同以列举方式表述合同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

4、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这里要强调的是,协议书中这一条款与通用条款第条以及专用条款第2条相呼应,更是这两个条款的基础。发包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要求将招标文件纳入合同组成文件,在这种情形下,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决定合同组成文件以及排列顺序,排列顺序也非常重要,其关系到合同产生歧义的优先解释顺序。在这里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即“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里要注意洽商、变更文件的效力和送达问题,洽商、变更应采取书面

5、形式,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人员签字,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公章。特别应注意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发出的信函或文件的送达问题,一般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以及通讯地址及方式若发生变更,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不通知则视为送达地址”,应采取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在邮寄详单中注明所寄物品的名称及内容,并妥善保管此详单。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施工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纲领性文件,从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等十一个方面阐述双方权利义务,多采用固定格式和内容,此处不再赘述。第三部分 专

6、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在协议书、通用条款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将协商的权利交给双方的体现,其以协议书、通用条款为基础,又是一种升华。因此,重点阐述其注意事项:一、工程师条款在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条,明确了工程师在合同中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专用条款中则将工程师分为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两类,在签订该条款时,应注意明确工程师的职权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可以约定“依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职责,将工程监理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而约定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

7、时,则应注意避免与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交叉,对于工程师的人员,可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职权,并约定如果工程师人员变更,则发包人应另行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同时约定工程师的确认时间,并明确工程师在约定时间内未予认可,且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三、合同价款与支付依据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可将合同价分为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模式。(一)固定价格合同,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

8、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依照财建20XX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将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规范等为依据,双方协商认可一个固定总价,除因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施工单价和施工量都不可调整,承包方要承担工程量、工程单价变化的风险。固定单价则是指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工程量是暂估的,即工程量可以根据实际工程量予以调整的。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

9、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双方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无法申请司法鉴定,权利人丧失司法鉴定的途径,如果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则可请求法院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注明风险调整的因素和方法,要特别注意专用条款第25条,工程量确认的约定,注意施工中的签证。(二)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调整。(三)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时将投资划分成直接成本费与承包方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四)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在施工

10、中,大量存在承包人垫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对垫资行为的法律意见,第六条共分三款,表述了三层含义,其一,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法律不保护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其二,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则如当事人如对前款利息有约定。则依照约定,如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其三,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垫资行为,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施工垫资行为在我国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

11、可在合同进度即支付节点上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如果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低于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支付的比例,则可认定为承包方垫资行为,并在合同中约定欠款利息计算标准,则使垫资行为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维护承包人自身权利。(五)工程分包依据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在这个管理办法中,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但现建设单位多将

12、专业工程分包直接发包给相应的施工企业,且不赋予总承包企业管理权,而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行为实际是违反了该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之规定,针对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所以,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可以采用建设单位、总包方、分包方三方签订协议,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的证据,以保护总包方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是目前

13、建筑行业通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蓝本,其以通用条款使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衡,又以专用条款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解美川(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常熟)【摘要】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源头;是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的依据之一。提高工程管理人

14、员的合同签订管理水平,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是加强工程管理的关键。【关键词】 施工合同的订立依据;签订程序;注意事项;审查要点合同法第二条将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任何合同均具备三大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指签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客体也叫标的,如:工程项目、货物、劳务等;内容指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权益和义务。从合同理论上说,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广义的承揽合同的一种。建设项目关系的多元性、多变性、金额大、履约周期长等特征、竞争激烈等因素,构成和加剧了工程合同的风险性。施工合同又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合同,是开发项

15、目工程施工管理的源头,是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开发企业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订立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和相关法律常识,指导工程合同的签订工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以往合同签订中的经验和教训写了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一文,供大家在以后的合同签订中参考。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依据和条件 施工合同订立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订立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3)建设

16、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已经落实(4)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的工程,其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施工合同的内容承发包方应尽可能采用标准的合同范本订立施工合同,通常按所选定的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DZ01)或双方约定的合同条件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

17、质量保修书。(1)协议书协议书规定了合同当事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合同当事人需要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双方的承诺书等。(2)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方双方的协议义务做出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做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其余条款双方都必须履行。通用条款具有行施的通用性,基本通用于各类工程。通用条款共有11部分47条。基本内容包括: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包括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语言文字和通

18、用法律、标准及规范和图纸。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师、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包括:进度计划、开工及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和工程竣工。 质量和检验。包括:工程质量、检查和返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重新检验、工程试车。 安全施工。包括: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 合同价款与支付。包括: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的确认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材料设备供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和确定变更价款。 违约、索赔和争议。包括:违约、索赔和争议。 其他。包括:

19、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份数和补充条款。(3)专用条款由于建筑工程的条件各不相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各个具体工程。因此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成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但主要是空格,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4)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附件,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并使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 施工合同的签订程序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签订也应该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从合同法角度分析,通

20、过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发包人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对双方的责任、义务、权益等合同内容做出进一步的文字明确。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人应与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施工合同。投标书中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在签订时不得更改,确定的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发包方应依据合同条件逐条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承发包双方对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即生效。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方法及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协商和

21、填写方法协议书共十条,其中需协商和填写的有六条,其中: 工程概况本条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的地址;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和结构特征。 承包范围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并注明其中单位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交接部位。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法可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的相关内容。 合同工期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在协议中应明确开工和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工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协议书中应按承包人的承诺工期为准。如果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部分工程的,在专

22、用条款中应予以明确。工期计算可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XX)38号文执行。工期定额依据地区类别、建筑规模、结构类型、檐口高度等指标编制,总工期=以下工期+以上工期。群体建筑的工期一般在单栋工期的基础上增加1525%,抢工期的项目,允许在定额工期的基础上下浮20%计算合同工期;超过20%的,一般给15%的赶工费,通常补贴2%。 质量标准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的规定一般填写为合格。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

23、的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对于有评优要求的可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XX)该标准适用建筑工程在质量合格后的施工质量优良评价。且是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价标准。各类奖项的评优,也可按各类评优标准填写,如:鲁班奖、姑苏杯、扬子杯等。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的确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追加合同价款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合同计价方式的确定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a、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

24、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b、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c、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d、工程预付款的约定专用条款内约定是否预付款及付款总额,一次或分阶段支付的时间和每次付款比例(或金额)、扣回的时间和每次扣回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承包人提 供预付款保函等内容。e、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其支付时间和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进度款可以按月支付、按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

25、付方式。对合同内不同工程部分或内容也可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应注意的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承发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为了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除了上述填写方法,下述诸方面应引起注意:(1) 对承包方应了解的内容:对承包方(总包、分包、专项承包等单位)履约能力应认真分析判断,其中: 资质情况(特别是专项资质) 施工能力(业绩) 财务状况(是否具有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能力) 社会信誉 外地企业是否当地注册登记对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非独立法人不能签订合同。(2) 关于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承包范围的界定是工程项目范围管理的内容,是防范合同纠纷和扯皮的重要方面。

26、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做好工程承包范围的界定和文字描述,重点可考虑下述事项。 应明确界定与相关相连接工程之间具体的分界部位,具体描述举例如:单体建筑工程: 给排水系统与室外给排水系统工程可界定为出外墙面一米或至室外第一管进位,管井及接头由室外施工方负责等。 散水以内的土建工程(含散水、室外台阶)、给排水、电气照明、防雷接地安装及预留预埋属合同范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不含消防(但含疏散指导、应急照明的安装)门窗等安装工程,但含以上部分安装后的补洞、补灰、补砖等配合工作。 应符合质量验收单位(子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规定和有利于工程的总包验收、分包验收及专项验收要求。如:人防工程中,统一

27、由消防验收的通风工程与消防工程分别包给不同队伍施工,在系统专项验收报验时总包分包之间容易扯皮。 应符合工程定额分部分项工程内容要求。如:塔吊基础的施工与完成后的基础拆除、土方工程中的挖基槽及修整边坡等,均应按定额工程内容完整描述工程承包范围,防止工程内容重复和结算扯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上述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解释,可供参考。(3) 关于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应做到第一要有协议,第二要明确确定。如: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等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采用固定价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

28、闭口价)、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争议。同时,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风险费用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或绝对值法)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工程量变更的程序及计价方式均应明确说明,防止只有工程量变更程序性条款,却无计价方式条款,引起双方扯皮。财建【20XX】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对合同价款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解释。(4) 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应约定供应方、现场施工方、发包方等各方在材料设备供应、运输、拆验、现场保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及结算方法

29、。应明确界定材料设备供应付款的具体标准。如:“货到付款”、“货到全付款”等说法,即没有界定具体货名,也没有到货数量和验收标准,容易造成供货方到部分货就要求付款或要求全部付款的诉求。(5) 质保金的返还根据法规的规定,各分项工程的质保期是不一样的,在合同中应重申法定(或约定)各分项工程质保期限,同时,明确各项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不要简单约定:“质保期届满天内返还”的不明确说法。同时应注意质量保修期和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1.经过公开招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如果出现需要变更工期、工程造价等条款的法定事由,后续的补充协议是否需要后

30、续备案?【律师解答】(1)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XX)1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招标的工程承包合同备案后,后续的补充协议也需要备案;(2) 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经过备案,容易被认定为“黑白合同”,导致结算时引起争议。2.发包方要求“带资”和“垫资”,如何签订风险控制条款?【律师解答】(1) 要明确约定带资、垫资的利息,利息要等于或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2) 工程付款的时间约定应约定在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的期限);(3) 尽量约定按月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4) 和分包商、材料商签合同时,尽量将带资、垫资的风险转移。3.承包人如何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律师解答】(1) 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要约定价款的可调因素,如材料价格上涨超过一定的幅度时,对工程价款做相应调整等;(2) 在工程报价时,以施工图为基础,认真核算工程量,而不能以扩初图为基础报价,因扩初图一般都会改动。4.发包人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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