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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_3篇(共7页)4700字.docx

1、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之一,属于宏观层次的规划,但同时又具有本身的特点与规划层次。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欢迎阅读!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故宫、福陵和昭陵以及其他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区、

2、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房产、建设、公安、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市容、园林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鼓励单

3、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第十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专项保护规划和

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原则,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传统风貌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指标,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不同建筑的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保证保护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以及其他应当纳入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

5、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执行。第三章保护内容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第十四条本市历史城区是指至建国初期形成的城区。主要包括明清时期形成的盛京城、民国时期形成的满铁附属地和商埠地等。盛京城保护范围是清时期沈阳城外城(八关)以内的区域,位于惠工街、联合路、东边城街、南关路、青年大街以内。满铁附属地保护范围是满铁附属地发展的核心区,东至和平大街,西至长大铁路,南至南五马路,北至北七马路。商埠地保护范围是北至哈尔滨路、东至北京街和青年大街、南至南运

6、河、西至和平大街和北七马路。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包括方城、慈恩寺、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铁西工人村等。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西顺城街、北顺城路、东顺城街、南顺城路以内的区域。慈恩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南至富教巷和般若寺巷、北至龙凤寺巷、东至大佛寺巷和慈恩寺东巷、西至大南街。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西至长大铁路、东至和平大街、中山路沿线南北各一个街区以及沈阳站、中山广场周边地区。铁西工人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东至肇工街、南至南十一西路、西至重工街、北至南十西路。第十六条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沈阳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7、,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四章保护措施第十七条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人文景观,未纳入保护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文物、房产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勘查。符合保护条件的,依法实施规划控制。第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四)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第十九条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

8、制要求。对不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不得立项,规划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开工。第二十条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经批准建成的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迁建或者拆除。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并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规划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拆除或者责令改造。第二十一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有关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的评估。未经评估,或者未通过评估的,不得进行审批。第二十二条在历史

9、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一)符合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院落、街巷胡同的布局、格局和风貌要求;(二)按照沈阳的地理、气候特点和园林景观要求,采取科学的绿化方式,配植绿化植物;(三)在非建设地带,不得进行除绿化、道路及市政管线铺设之外的建设活动;(四)按照有关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配置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第二十三条历史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依法拆除的国有历史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对维护

10、、修缮义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历史建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第二十五条在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前,应当经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重要历史遗址等设置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著名村镇的历史文化进行挖掘和整理,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条件的,应当依法申报。石佛寺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11、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体现沈阳工业历史文化内涵的遗产应当予以保护。市和铁西、大东等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工业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记录和研究,通过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等方式,做好工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第二十九条体现沈阳历史文化内涵的历史地名应当予以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行政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三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地的故事传说、地方戏曲、传统工艺、民间手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

12、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开设博物馆、纪念馆和陈列馆,举办各类展示和演艺活动;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调整保护规划的;(二)擅自批准拆除、改建、扩建、迁移历史建筑的;(三)未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造成历史风貌破坏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

14、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违反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或者地方民族特色破坏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15、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各类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XXXX年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历史文化名城的类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按照特点主要分为七类。历史古都型: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如洛阳、西安、北京、南京、开封等。传统风貌型:保留了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商丘、大理、平遥等。一般史迹型: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主要体现方式的城市,如济南、承德等。风景名胜型: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苏州、桂林等。地域特色型: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敦煌、丽江、拉萨等。近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延安、遵义等。特殊职能型: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的城市,如景德镇、榆林、自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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