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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docx

1、浅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民事诉讼领域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按照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证据是否充分才是当事人在庭审中能否胜诉的筹码。证据的取得成为案件最为重要的因素。就目前来看,我国民事诉讼在立法上,对当事人收集证据、举证责任都有所增强趋势,在这样的司法体制下,就会强化当事人取证时“不择手段”,即通过各种方式、用尽一切办法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种收集到的证据有的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有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有的收集方式法律对其还没规定。对于那些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法律是否一律排除,还是要通过审查后才可以最终确定?如果要排除这些证据,应依据什么程

2、序予以排除诉讼之外?这些关键性问题都关系到证据学里的一个规则,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在各国已经成为重点研究对象,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范围也有不同的规定,并且此规则系各国证据学的重大课题之一。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看,20XX年增加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XX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对比较完善,相关的研究亦渐趋成熟,而在民事诉讼中,由于相关的研究较为滞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因为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文化、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以及人权保护的观念各有差异,各国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体现出很大的不同,单纯的拿来主义不一定符

3、合中国的“国情”、实际的“民情”。避免盲目的照搬照抄国外先进经验而导致与自己国家实际情况脱节,首先应对我国自身的现状有所掌握,对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有的放矢,做到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民事诉讼是以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害为首要目标。为了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首先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而要顺利地做到真正查明案件的事实,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最重要的方法是调查收集证据。实际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最早是在刑事诉讼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科学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非法举证能力日渐增强。一是如何处理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问题,因

4、为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时候的方式不合法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否定其证据资格将其排除在诉讼之外,还是将非法取证行为与证据能力问题分开来处理,把证据进入诉讼而追究其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什么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直接动因。二是如何设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标准问题,因为如果标准不能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上就有一定的障碍,同时也会给法官审判案件、指导案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是以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获得的证据都予以排除呢,还是以严重违法作为规则的排除标准?在实际案件中更多赋予法官根据自己判断来裁量决定排除与否?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映射

5、出我国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不足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表明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构建我国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从我国现实国情和司法实践中的民情出发,以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权为根本,具体分析我国民事纠纷的特点,法制的具体现状、传统法律文化的底蕴等等,同时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和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情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领域中出现的非法证据应当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还很少有系统的研究,尚处于研究的比较基础的阶段,这也许同司法实践发展的滞后有所关联,因为一直以来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并且己在20XX年增加

6、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XX年修正刑事诉讼法,基本上确立了较为完备的排除制度;而在民事诉讼中则远非如此,实际上,有关非法证据的问题充满了多种矛盾和冲突,我们需要全面地把握和分析,不提倡绝对的完全排除,也不提倡漠视的全部接受,因此,我国需要设置一项相对平衡规则,即以证据排除为主,设立例外情形。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建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早已是呼声高涨,但是,该理论研究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大量实际难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关键是怎样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补充和完善是研究的重点所在,使其能够更加符合实际案件,更加容易在实践

7、中得到操作。研究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整个国家民众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司法人员办案水平都有一定的优势价值。同时对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研究,也可能是一种创新和设想,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和维护宪法尊严,对于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都是有极大的实践性意义。 从国内研究的现状来看,目前理论界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研究还是很少的。由于我国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直到1995年才有发展意义上的雏形,直到20XX年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诉讼界研究该规则比较晚,无论是诉讼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面对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给予太多重视,大部分都是在对非

8、法证据排除整体探讨或是通过对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研究中体现了少许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片段。目前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专题着作还很少见,但是每年相关论文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相对具有影响力的几个代表性论文。譬如李浩教授在法学评论20XX年第6期上发表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规则探析,汤维建教授在法学20XX年第5期上发表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李祖军教授中国法学20XX年第3期上发表了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他们在文章中重点阐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证据的合法性与非法证据排除、通过国外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借鉴,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我国现行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

9、则存在的缺陷及不足,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过大,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且有姑息非法行为之嫌疑,最后都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自己的建议或构想。 就目前国外的研究现状来看,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但在美国该规则一直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中,而在民事诉讼领域并不适用该规则,对于私人以违法的方式获得的证据,美国绝大多数的案例都是不予以排除的,除非是非法取证行为是在警察的指示下完成的,因为此种情况下,该私人行为被视为警察的行为,即把私人认定为警察的代理人。在英国、日本等国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研究中,多数学者只是在理论上对其有所研究,而且主要表现是通过司法判例的

10、方式,相应制度建设相对不完善。这些都是与国家的民事诉讼历史、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各个国家对人权保障的理解等等有着密切关联的。当然各国学者们也提出了学理上的观点,多数都是以判例方式展现的,更多相应制度的完善有待解决。例如英国学者Lord Temple man和Rosemont Reay的证据、日本学者石井一正的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松冈义正的民事证据论等等,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都有专门研究。 第一章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个概念本身来考虑,该规则应该包括两部分:一是民事诉讼非法证据;二是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1、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界定 在明确界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概念之前,必须要先弄清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传统理论上理解证据,指能够证明案件的凭证,用已经知道的案件事实,来证明未知的案件事实。我国学理界对民事诉讼“证据”理解,众说纷纭,观点不一。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即是定案的根据。”也有学者从证据方法、证据材料、证据原因三方面对证据的概念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证据一语,在有形方面,指审判人员为了获取案件的认定资料,把某种有形实体物认定为调查对象。在无形方面,指取证主体获取证据,因为证据方法取得心证形成的证据材料

12、 . 。在结果方面,指对此事项,保证审判人员相信的证据原因。”笔者认为,迄今为止,人们还没有更好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唯有通过证据,本质上,审判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所有诉讼活动都是通过证据这个纽带而展开的。所以,证据的定义,尤为重要。对证据的内涵解析不能只是从字面含义界定,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分别阐述证据的含义。广义证据是指诉讼中能够证明或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在这个定义下,证据包含了三大诉讼法中的所有证据,同时,这些证据可能还包含合法的,也可能包括非法的,显而易见,只是从广义上并不能真正阐述证据的真正含义,同时也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正确的指引。 随着我国理论界学者的深入研究和对域外的审查,

13、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域外先进理论的引进,证据的合法性的概念也越变得复杂。同时,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属性研究中,也存在很大分歧。大部分学者认为:证据的基本属性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有学者认为证据的基本属性不应包括合法性,即客观性和关联性。目前通说认为证据的基本属性应当包括合法性。存在以上矛盾与法律学者们对证据含义逐渐从“事实说”转变为“统一说”有关。根据“事实说”理论,只要是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均列为证据,在这一认识框架内,由于证据事实的存在与否不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合法性的存在就没有了意义。按照“统一说”理论,证据表现为事实材料与证明手段的结合,是通过法律所规定形式表现

14、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既然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这就必然承认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在审判时并非一定可以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一个案件的证据材料只是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这个证据材料在利用价值上也是有一定的质疑,能否作为证据适用在案件中,仍然需要经过法律的价值选择,认可证据具有合法性必然导致证据事实的范围的缩小,这就必然将引出“非法证据”这个概念。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逻辑起点为非法证据,非法证据在民事证据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前提是首先要弄清“非法证据”的含义,这是必须要分析的基本理论问题。非法证据的英文表述是“e

15、vidence illegally obtained”,它最初起源于美国联邦宪法,特指违反美国宪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进行扣押、查封所取得的实物证据。在诉讼法大辞典中将非法证据定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但是,非法证据在中华法学大辞典中被定义为:“非法证据是指合法证据的对称,因获取的程序违法或者取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而失去可采性的证据。”但是这些阐述存在共同的弊端:排除的证据范围过于宽泛。目前,我国司法界对“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没有统一的说法,学者们对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有两种认识,即广义和狭义。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凡是不符合合法性属性的证据,

16、包含证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证据取得时违反法定程序等非法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只是指违反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的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我国证据学理论也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为民事非法证据下定义。广义的民事非法证据主要包括:首先,取证主体不合法,即给定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鉴定人根本不具备鉴定资格出具的鉴定意见;其次,取证形式不合法,即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再次,证据取得方法不合法,即取证主体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该证据材料取得

17、的方法没有法律规定,例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但只是有一名审判员或一名书记员独立调查,或本案应该回避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证据调查;最后,取证程序不合法,即行为人在收集证据时,使用的手段、方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例如为了获得丈夫与他人通奸的证据,采用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狭义的民事非法证据只是包括取得方法不合法和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理论界通说认为应以狭义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来探析此规则。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界定 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问题,证据的合法性与非法证据就是证据的两面性问题。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的无非是案件所收集到的证 . 据材料是否具

18、有证据能力问题。即非法获得的证据是否可以成为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问题。证据能力,也被称作为证据资格,通常是指一定的证据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必须具有合法性,这样才可以称有证据能力。目前大部分有关证据能力问题都是从消极层面来认定的,即不能成为证据并要被排除诉讼之外的,主要是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达到证据资料的标准。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从证据的合法性理论衍生而来。对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我国诉讼理论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理论界对于该规则的理解是:“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就是指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官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的规则。”毕玉谦教授给出了更

19、为详细的解释,他认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某些证据对案件事实虽然具有证据价值,但是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或立法者的据情考虑,认为该种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所应当体现的社会价值及理念,进而决定对这种证据的资格做出否定性结论的规则。”从他的观点看,他认为有些证据有证据价值,但是如果把这些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将会违背法律原则以及社会价值,不符合证据法的规定。也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不应该进入诉讼程序中,因而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种观点认为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予以采纳。还有学者认为: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调查收集证

20、据的方法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这些证据材料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规则。”该观点主要把侧重点放在调查收集的程序和方法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笔者认为,不能表面上看是非法证据,就一律排除证据之外,有些证据材料虽然存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侵害他人的权益不严重,此类证据是可以被采纳,毕竟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解决机制,难免会有不尽如意的事情发生。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以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前提,或者经过审理,由法官认定收集这类证据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也属于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但是这种证据属于瑕疵证据,本身就失去

21、了证据的证据能力,应该被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排除。 李浩教授认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应包括实体问题,也应包括程序问题。实体问题要解决什么是非法证据,哪些证据归属于非法证据,程序问题则是要解决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来识别和排除非法证据。”笔者认为,在我国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民事程序与民事实体不能处于同一研究层面上,民事诉讼程序问题应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民事实体问题处于次要位置,因为任何一个案件首先要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研究剖析,如果只是在实体层面上定性分析,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怎么能更好适用到具体的每一个案件呢?进而煞费苦心确立的排除规则将变成为空头理论,它的存在其实就没有实际

22、意义可言。更何况程序和实体要配套设置才合理,不同的程序体制对实体上的排除有重大影响。因为,选择不同的排除程序将直接影响到排除规则的实现,程序的选择既能对证据排除规则强化,同时也会削弱证据排除规则。通过上述分析,笔者把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定义界定为:在民事诉讼中,从实体法上判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采取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是否应予以排除证据之外,以及在程序上怎样排除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第二节 我国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从法哲学角度分析法的范畴,其实法不只是一种规范,实际也是一种价值。法哲学把价值分为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指法律制度存在的道德基础以及在操作的过程中

23、所要达到的道德标准,譬如自由、正义、秩序等。二是指用来判断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好坏的标准。所以,笔者认为法的价值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下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功能。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在价值 (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和维护宪法尊严 近代以来,随着人们对人权保护理念和程序正义理念的日渐深入人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理念已被证明是排除非法证据最有说服力的理由,进而人权问题也受到了各国的重视和人们的关注。当代社会对人权与自由的尊重推崇至极,非法取证行为通常是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在权利保障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非法获取证据的行

24、为显然是不被允许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和谐法治社会的基石,对此种权 . 利的侵犯理所应当被矫正或禁止,而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目的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所以,可以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随着人权保护观念的高涨而逐步得到确立和发展的。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只要有利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存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就是必须的。 在民事诉讼中,寻找案件真实性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目标,通过诉讼活动促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利益得到平衡,达到案件未发生前的状态。但如果证据取得手段是通过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来实现这一目标,并且法院又将该种证据作为判案依据的话,就表明法院为获得判决无视

25、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与法治的宗旨相悖而行。在法治社会,公民以诉讼的方式去发现和还原案件的事实,诉讼的价值不仅要体现客观真实性,还要让实体利益可能受到诉讼影响的人或诉讼参与人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使其作为人应该得到最基本的权利和尊严。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运用是以宪法为指导,民事诉讼法的运用要体现宪法精神,民事诉讼必须符合程序规定的设计才能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得以实现。宪法赋予公民诉讼权利,保障公民以权利主体的身份获得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利益得到实现。但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赋予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法领域的规则之一,规定当事人所收集到的证据一定要符合诉

26、讼法的程序规定,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即法律将其排除证据之外,这也算是一种具体程序规则的方式对宪法对公民的补充性保障。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并且在美国,刑诉诉讼法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约束警察非法取证行为,但是,这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价值选择始终居于世界领先地位。正如维斯科伟所说:“基本价值被个人所侵犯与被政府官员所侵犯相比,其机率并不必然会减少,事实上私人机构也经常对普通人的权益造成侵害,这一点在西方工业社会尤为突出。”当事人的非法取证行为并不是因为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这就说明很难对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可以个人收集的证据为主就

27、是一个有争议的主题。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公权力机关的参与,公民虽然以非法手段或方式获得的证据,但对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大的,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方式或手段收集的证据,除法律明确禁止的,可以说都将有证据能力的一面。在早期普通法系国家中,取得证据的手段对证据的容许性没有影响。在西方国家中,有这样一句古老的谚语:“不管你如何取得证据,即使是偷的,也将被容许为证据。”对此,我们可以换个角度分析,虽然,抑制警察非法取证行为已被美国刑事诉讼证据排除,但抑制警察非法取证行为的最终目的还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在我国宪法中,专门用一章详细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足以看出公民基础权利的重要性

28、。但是,我国同样存在反面问题,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权利后果是什么?或者说应得的什么样的处分?处分的轻重?有无赦免情形?等等。宪法没有做出细致的规定。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则弥补了宪法对这方面的不足之处,它是以一种具体程序规则的方式对宪法的规定予以补充,在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具体操作流程,明确当事人非法获得证据的法律后果,宪法规定的不足得到弥补,因而对宪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方面具有补充价值。 (二)维护程序正义和实现实体公正 现代社会法治理念高度强调程序正义首先为实体公正服务。立法者在设计程序、司法者在操作程序时都要实现程序正义这个价值目标,程序正义实质上就是一种过程价值,通常在程序运作过程中

29、有所体现,是一种判断程序自身正义与否的价值标准。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的同时,程序本身的正当性也要得到维护。程序公正要求:“与程序的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或是可能因为该结果而遭受不公正的人,都有权利参与程序并可以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当事人所提出之主张与证据的机会。”现代程序法规定,法律程序具有独立性价值,即法律程序是为了保障一些审判结果和程序价值本身而存在的,正如美国学者泰勒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公正的结果。” 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中,无不以程序公正为宗旨,非法证据的排除其实就是确保取证行为、正当诉讼等程序的正义性。程序正义是正当程序的

30、内在要求,也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正义的主要价值取向在于规范取证、保障程序公正。它体现于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中,是评价诉讼程序自身正义性的价值目标。通过程序正当对当事人取证的方式进行约束,同时也会使全社会集体成员产生公共、安全感,进而 . 对民事诉讼给予尊重和服从。马克思曾说过:“程序法不仅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更是法律内部生命的体现。”程序正义价值标准具体应该是什么?笔者认为,程序正义的法律理念就是要首先保障程序优先,以程序为本位,同时也要正确对待实体正义的价值。在法治社会的今天,程序公正突显出更重要的地位或者说处于更高的层面上,它也是我国程序法制发展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各个国

31、家民事诉讼改革、发展的首要目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到的证据的手段合法性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正义性密不可分。利用对程序的规范来限制当事人的取证手段,从而也显示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为了规范取证行为、保证程序的公正,体现出了程序公正的要求,可以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界限,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够使公民自觉培养遵守和维护法律的正确意识。 从理论上看,程序价值决定了裁判者通过公正的程序完成诉讼过程,这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为达到正确的裁判对公民基本权利视而不见,从而丧失了公正程序的价值。如果违法收集的证据仍然采信,有可能该证据是真实或者是虚假的,这时存在两种情形:其一,非法且

32、虚假不可靠的证据。在这种情形下,采取该种证据不但违反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且也违反了实体公正的要求,该种证据必须予以排除;其二,非法且真实可靠的证据。采取此种证据虽然违反了程序正义的要求,但符合实体公正的要求,该种证据有利于个别案件的审理,但从整个诉讼程序正义考量,为了达到案件快速审理,通过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违反程序正义为代价的。因此,为了维护和谐、法治社会程序公正的要求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考量,在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规则,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所确立了一套程序规则,这种程序规则作为一项是以保障人权、维护程序公正为价值支撑,如果我们允许为了个案中的实体公正而不惜损害整个程序规则,那将是十分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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