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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docx

1、忻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印发忻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忻政发2008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忻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功能,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

2、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 从2008年起,利用三年时间,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支出。遵循“低水平、广覆盖”、“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管理,县(市、区)代办。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宣传、发改委、劳动保障、编办、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药监、物价、统计、残联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

3、职责和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基金管理,基金稽核,宏观调控;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中心的建设、维护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制发等工作。同时经办忻府区区域内的市及市以上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直系亲属和市直各类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的城镇居民身份认定、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支付等工作。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宣传动员、身份认定、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支付等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协调、宣传动员等工作,学生所在的

4、学校(幼儿园)负责本校(园)学生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身份认定、参保缴费等工作。忻府区区域内的市及市以上用人单位负责其职工直系亲属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身份认定、参保缴费等工作。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层工作机构设在用人单位、乡镇、居委会(街道、社区)和学校(幼儿园)的,各用人单位、乡镇、居委会(街道、社区)和学校(幼儿园)要设专人代办业务。第三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第八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九条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

5、在参保登记时,须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城镇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须提供低保证和各县(市、区)低保办出具的证明材料;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未成年的重度残疾人员须提供残疾证和各县(市、区)残联出具的证明材料。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时,仍须提供有关证件。第四章 缴费标准和办法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一)成年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补助20元。(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中

6、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补助10元。(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低保人员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不缴费,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补助40元。(四)未成年的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不缴费,中央财政补助4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省级财政补助2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补助15元。(五)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

7、老年人、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认定。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按缴费标准一次性集中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下一年度按规定连续缴费的,可从次年的1月1日起连续享受待遇。2008年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7月至9月,应集中缴纳半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7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或超过规定集中缴费时间3个月后续保的,

8、从参保缴费的当月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再退还。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方式解决。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

9、(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由个人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划分,统筹基金分别按55%、60%、65%的比例支付。转市外就医、外出期间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上述标准下调5%。一个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部分医疗机构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供城镇居民选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

10、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须持入院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等相关材料,到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急诊病人可就近到医疗机构救治,三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病情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转院的,须经治疗医院提出转院理由、病历摘要及其阳性检查结果等相关资料,到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审批备案手续。因病情需要,确须转往市外医院治疗的,须经参保地行政区域内最高

11、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理由,提供病历摘要及其阳性检查结果等相关资料,并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后方可转院。转往外地治疗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太原、北京、天津或上海四市中的一所公立非营利性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参保患者病愈出院,确需带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原则上急性病不得超过一周量,慢性病不得超过三周量。参保人员住院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制,可先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试行。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适当扩大未成年人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第十九

12、条 参保人员患有忻州市城镇职工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管理暂行规定中所列病种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年以上,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手续。属恶性肿瘤放化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等四种门诊慢性病和儿童先天性疾病(具体标准另定)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其余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年1000元。参保人员患多个病种的,每增加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可增加150元,最多可增加两个病种。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既有住院医疗费,又有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按上述标准分别计算,但统筹基金的累计支付限额不超过3万

13、元。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原则上一个保险年度审批一次、结算一次。第二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急诊门诊费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6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5000元。第二十一条 长期在市外异地定居(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和两所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经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向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备案手续;因病情需要,确须转外地医院治疗的,须经本人选定的最高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须经参保地

1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转市外就医或异地定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病历复制件和住院票据(急诊住院的须持急诊挂号手续)等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基金结算事宜。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次月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第六章 基金管理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15、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基金征缴采用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中央、省、市三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建立市级统筹基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支出情况拨付。各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第二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缴费标准和家庭、财政的负担标准以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等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要保证开展城镇居民

16、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数据业务使用等费用。市财政要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3元标准安排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专项经费;各县(市、区)财政要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本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专项经费。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情节严重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病人除外);(二)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

17、医的;(三)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四)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处方索取的;(五)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六)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伤害进行治疗的;(七)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县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应用平台和数据资源中心,数据资源中心设在市医保中心。第三十条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列入忻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与奖励经费挂钩的考核办法范围进行考核和奖励。第三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未及事项参照忻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垫付。第三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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