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2 ,大小:24.66KB ,
资源ID:10308907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ingdoc.com/d-1030890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法律适用条款案件分析多篇.docx)为本站会员(b****1)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发送邮件至service@bingdoc.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法律适用条款案件分析多篇.docx

1、法律适用条款案件分析多篇法律适用条款案件分析多篇法律适用条款案件分析3篇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法律适用条款案件分析,欢迎阅读与借鉴。再谈食品案件的法律适用 篇一 基本案例: 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在某烟酒经销部查获了涉嫌假冒汾酒20箱。经查,涉案汾酒为假冒汾酒。该烟酒经销部从一送货人手中以低价购进假冒十年陈酿汾酒30箱,已出售10箱,其余被查获,非法经营额共计*元。该烟酒经销部不能提供送货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在查清违法事实后,此案在适用法律上有多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当依照商标法定性处罚。理由是商标法属于商标管理方面的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此案应定性为商标侵

2、权,依照商标法定性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定性处罚。理由是食品安全法是食品管理方面的特别法,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有特别规定,凡是虚假标注、内容不真实的,都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定性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及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定性处罚。理由是当事人出售的假冒汾酒不仅假冒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而且假冒了权利人的企业名称、厂名厂址,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及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并处。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定性处理。理由是当事人违反商标法产品质量法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明显属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违

3、法行为,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禁止性规定进行定性处罚。 第五种意见认为,此案证据不足,应当对假酒质量进行鉴定。理由是如果酒的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定性处罚;如果酒中含有毒有害成份则涉嫌犯罪。 那么,以上哪一种观点正确,假酒案件到底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 简要分析: 一般来讲,“假酒”即冒牌酒,也就是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标识,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按照商标法规定,销售“假酒”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

4、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

5、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6、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本案,某烟酒经销部销售假冒汾酒,显然构成商标侵权违法,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因此,案例中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其它观点的错误在于: 其一,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此案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及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其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禁止性规定,虽然食品安全法有对应罚则,但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违法行为有明确罚则时,应当优先适用这些规定,而不能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

7、营的食品”的规定包打天下。 其三,食品安全法与商标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法律,两者相比较到底哪个是“特别法”很难区分。可以说,两部法律均是相应领域的特别法。在依据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难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就得按照“择一重处”这一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来解决问题。食品安全法禁止食品标签虚假的罚则是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8、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这一罚则相对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明显要轻。因此,

9、此类案件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处罚。 其四,至于对假酒质量进行鉴定问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假酒是来自于制售假酒黑窝点或来路不明,则应当对假酒进行质量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为不合格,则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择一重处”原则,适用商标法进行处罚。如果经检验涉案假酒中含有毒有害成份,当事人的行为就涉嫌犯罪,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案,当事人出售的假酒来路不明,应当进行质量检

10、验,但如果检验结果不含有毒有害成份,当事人的行为就不涉嫌犯罪,检验结果不会影响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 综上,食品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处理。涉及食品安全法与商标法法律适用问题可以按照“择一重处”的原则处理,一般适用商标法;涉及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适用问题可以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一般适用食品安全法;涉及广告法与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适用问题就可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一般适用广告法。 (二)遵照法律转致适用规定执行。法律有明确转致适用规定的,要遵照执行。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

11、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实务中,对以广告方式对食品作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食品包装物的标签上标注内容具有广告特征的情形,还得依据具体案情,遵照法律适用原则进行认定。 (三)按照“择一重处”原则处理。实务中,法律的适用并无法定先后顺序,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很难确定“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此时就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执法的社会价值及综合效能等因素,以“择一重处”原则作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疫情下房地产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具体法律适

12、用问题篇二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1. 疫情导致不能按时施工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工期顺延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除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以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房屋建筑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复工或新开工。建设工程承包企业、个人在疫情期间不能施工,构成因不可抗力致使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申请工期顺延。 我国现在使用的 2017 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第 17.1 条“不可抗力的确认”:合同

13、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第 17.3.1 条“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并将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作为申请工期顺延的事由。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合同法第 11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 6 条规定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

14、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应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承包人如何提起工期顺延,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为例,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如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发包人的,是否丧失索赔权利?审判实践中存在不

15、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无法证明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直接在诉讼主张工期顺延的,不予支持。也有观点认为,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复杂性、不可控性,施工现场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很多时候没有及时申报并非承包方故意或过失导致,不应因制式文本约定而使其丧失实体权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认为,在适用“索赔期限”时将重点考量承包方不申请工期顺延是否足以使发包方相信对方不会再主张权利,如果发包方仍有理由相信,则并不因此就认定承包方失去权利,而该举证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众所周知,由此导致的工期顺延发包方亦应有所预判,在承包方没有放弃相应利益的情况下,发包方没有理由相信对方会不再主张权利

16、。故不应因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申请索赔即认定其丧失权利。 2.疫情导致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损失承担问题 对于疫情期间的风险承担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以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采交付主义,即以交付作为风险移转的时点。合同性质上看,承揽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种,是完成工作的一方按相对方的指定,把自己的特定内容的活劳动,与特定的物品相结合,形成物化的工作成果,作为商品出卖。从这种意义上讲,将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风险负担规

17、则适用于承揽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性质是契合的。 合同法第 172 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但有偿合同中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仍可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则适用,故建设施工合同可按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产生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价格、工程费用、工期变化等损失问题,根据即将于 2020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

18、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此外,由于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不履行合同义务引发的损失,当事人可主张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人民法院也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分担损失。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1 . 受疫情影响

19、企业与认购人迟延签约的,可主张免除 责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已经签订商品房购房意向书、认购书等预约合同的,受疫情影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响应政府倡议暂时停止售楼处销售活动,不能及时与认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认购人由于受疫情期间的人员管控影响,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等,均属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的情形,应免除预约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 . 受疫情影响企业迟延交付商品房、迟延办证的,可主张免除相应责任 由于政府颁发的迟延复工规定或政府封闭施工现场、要求停工等措施以及疫情持续期间因交通管制等造成施工人员、工程设备材料无法

20、及时就位等,导致无法按期正常交付或者因此导致无法具备交付条件而不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主张免除相应期间的部分或全部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买受人发出逾期交房通知,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如地方政府、疫情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通知,下游供应商的供货情况以及疫情发生与管控与其逾期交房之间具备因果联系的证据。除了受疫情影响前期延期施工导致后期办证迟延的情形,已经完工的商品房办理产权证书受到疫情的影响较小,因房产交易部门无法正常受理产权证书办理事宜而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办证的,可主张减免其相应责任。 如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即不具备办

21、理产权证书条件的,也就是说无论疫情是否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无法为业主办理产权证书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履行违约责任。三、疫情影响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1 . 合同主体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义务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买卖一方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的或被交通管制的,导致迟延交房、迟延注销抵押登记、迟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可认定为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可免除迟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2 . 金钱给付义务一般不受疫情影响,迟延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一般不受疫情的影响,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或通讯设备或委托他人支付购房款,买方以受到交通管制为由不能依约履行支付购

22、房款义务的,应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为由,迟延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 3 . 当事人以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应严格审查 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何理解合同目的?合同目的反映当事人订约意图,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一般来说购房人的目的在于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卖人的合同目的是出售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对价,即购房款。 首先,新冠肺炎疫情不会直接造成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落空;其次,疫情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影响较小,目前看来不构成导致合

23、同根本不能履行的情形,疫情发生至今两个月时间,按照一般房屋交易惯例,延长两个月的交易期限尚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因此,对于当事人以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应依法审查,在坚持严守合同义务原则之前提下,准确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四、疫情影响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市场、企业经营的影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 2 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 2 月份租

24、金 20% 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除了政府规定和倡导,为租户减免租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减免的幅度如何确定? 解决上述问题,应正确理解适用以下几个法律规定。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免责事由,是指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而非产生一方据此可以完全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法律效果,因此承租人不能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即主张出租人免除其租金支付义务,只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时才无需支付剩余期间的租金。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如

25、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有不可抗力条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 216 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 5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具有保证租赁物适租的义务,如因由于行政措施导致租赁房屋所在商场停业,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在行政措施实施期间,承租人实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用,因此承租人有权要求免除相应期间的租金。审理该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给承租人的经营或居住功能是否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影响大小、因果关系等

26、,以公平原则为基础予以处理。 具体是免除还是减少租户租金及减免租金的幅度、比例,应视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来确定。 由于政府的防控措施直接造成疫情期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承租人可以主张免除疫情期间的租金。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在疫情期间的履行造成一定影响的,如承租人所租赁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的,受疫情影响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承租人对应的可以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于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居住功能的,若所在小区未被封闭,未影响租户的居住用途,则不予减免租金。其中租赁期限较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导致剩余租期很短甚至疫情期间超过剩余租期的,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确定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影响

27、可从房屋租赁房屋合同的用途、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房屋租赁合同在疫情期间的履行障碍类别等几个要素综合判别。国际工程合同中法律适用条款的选择应用分析篇三 国际承包工程是指一国的建筑承包企业按国外业主提出的条件同意承担某项工程的建设任务,并取得一定报酬的经济活动。发包人和承包商须紧密合作,这项工程才能顺利完成并给各方带来效益。同时,双方又是一个相互独立的经济实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合同就成为调整双方利益关系的纲领,合同条款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履约依据。扬子巴斯夫一体化工程中,订立了数十份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合同工期等条款一般

28、都能得到双方的关注和重视,而法律适用条款容易被忽视,在发生合同争议时,有一方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双方一定要谨慎选择法律适用条款。1.选择法律适用条款要力求完整 法律适用条款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内容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利润条款和税务条款;资本和外汇转移条款;不可抗力和特殊风险条款;合同的生效条款、中止条款、终止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争议的解决,即仲裁条款。不同国家的法律对这些条款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选择法律适用时应力求完整严密,合同适用法律要确定,争端解决的方法、程序以及仲裁的机构或诉讼的法庭也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在合同签订前,对所有可能发生法律歧义的

29、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签订一个法律适用条款完整的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取得主动权。2.选择法律适用条款要坚持自主 选择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发包人所在国的法律、或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或承包人所在国的法律、或双方共同选择的第三国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惯例,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时一般不会千涉当事人双方的选择。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有利于合同关系的明确和稳定,并能为当事人提供可预见性。由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期限长、金额大、内容复杂,合同关系能获得稳定性、可预见性和统一性,对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双方应充分协商,行

30、使好自己的自主权,选择一个彼此认为最恰当的法律来管辖。扬子巴斯夫一体化工程中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的质量技术标准大多选择中国法律,合同争议基本上都选择适用第三国的法律。3.选择法律适用条款要寻求平等 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发包人通常会在合同中放置这样的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暂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最终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提交仲裁,加之支付条款对承包人有着诸多的约束,在解决争议中,承包人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一旦发包人出现悔约行为,承包人除非诉诸法律很难有其它的救济途径。选择适用法律对承包人来讲更为重要,而发包人也倾向选择自己熟悉的、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承包人一定要坚

31、持合同双方地位平等,不能在选择法律适用条款上一味地迁就发包人,加强对将选择的法律的学习研究,考虑如果动用法律适用条款的可能性、可行性、获胜率等要素,耐心商谈,争取自己选择法律适用。4.选择法律适用条款注意关联 选择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方的法律,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选择法律适用条款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国际仲裁的实践,与合同联结的因素,不仅包括客观因素,如缔约地、谈判地、履约地、标的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居所地、法人营业地等,而且还包括所谓探求当事人真实意图的主观因素,如争议管辖的条款、合同使用语种、格式或法律述语等,最密切联系原则已被许多国家的立法实践所采用。英语是国际工程合同普遍选用的语种。选择法律适用条款容易被理解为仅是为了解决日后双方的纠纷,进行或诉讼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公正地解决合同执行中的纠纷。在实践中,选择法律适用条款还对双方在协商解决争议时的心理状态产生微妙的影响。因此选择法律适用条款时,要考虑可能出现的纠纷与法律适用的关联性,能够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就将法律适用条款为我所用。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