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检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凡获得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担保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均应接受年检。第三条 担保许可证年检年度自上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每年2月1日至2月末,担保机构应当向市金融办(委、局)提交年检材料。需延期年检且有正当理由的,应在2月底前向市金融办(委、局)提交延
2、期申请,经市金融办(委、局)批准的,可以延期30日。第四条 担保许可证年检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申报表;(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设立不满半年的担保机构可不提供审计报告,但须提交财务报表;(四)担保许可证原件副本;(五)省、市金融办(委、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担保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一)从事吸收存款、直接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禁止性经营行为;(二)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包括虚假出资、抽逃资本、挪用资本等;(三)经营行为不
3、符合有关规定,包括超出规定比例的投资、委托贷款,超出批准的经营地域或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等;(四)经监管部门出具整改意见但未按期规范的;(五)连续两年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六)省政府金融办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担保机构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视同未参加年检,按照年检不合格处理。第七条 省政府金融办委托各市金融办(委、局)对本辖区担保机构进行年检申报和审核工作,各市金融办(委、局)负责受理担保机构年检申报材料、组织实施检查、出具市政府金融办年检意见,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参加年检的机构清单、年检申报表及电子文本、担保许可证副本一并报送省政府金融办(事业法人担保机构的年检材料应于3月15
4、日前报送省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根据需要委托省融资担保业协会对年检意见进行复核或抽查,并将复核或抽查结果报省政府金融办。第八条 对达到年检要求的担保机构,省政府金融办准予年检通过,在其担保许可证副本上加盖“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年检专用章”,发还许可证副本。第九条 对未达到年检要求的担保机构,由省政府金融办视情节对担保机构做出限期整改决定。整改期限内达到年检要求的,省政府金融办准予年检通过,在其担保许可证副本上加盖“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年检专用章”,发还许可证副本。第十条 对情节严重,或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或连续2年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省政府金融办不准予年检通过,收回
5、担保许可证,取消其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第十一条 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担保机构,收回担保许可证,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第十二条 省政府金融办将于每年4月末公布年检结果并予以公告,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申报表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申报表( 年度)机构名称(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报 告 日 期 :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制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申报表单位:万元机构名称成立日期组织形式机构代码法人证号机构住所邮政编码注册资本从业人数净资产净利润融资性担保机构经
6、营许可证机构编码股东股权情 况实 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持股比例 股东1持有股份持股比例股东2 持有股份持股比例持有股份持股比例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情 况姓名职 务联系电话姓名职 务联系电话姓名职 务联系电话机构设置情 况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人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情 况担保品种1年末在保余额担保品种2年末在保余额担保品种3年末在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担保业务余额合计年末对外投资余额年末委托贷款余额其他业务业务名称业务金额业务收入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合作金融机构当年合作业务规模当年享受政府补助情 况国家部门补助金额省级部门补助金额 市级部门补助金额县级部门补助金额减免营业税情况免税起止时 间免税金额现场检查情 况获得奖励情 况(包括何种奖项、授奖部门)接受处罚情 况(包括何种处罚、整改结果)法 定代表人声 明本人确认提交的年检申报表所填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本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县(市)区金融办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市政府金融办(委、局)意 见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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