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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和政策法规.docx

1、教师职业道德和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政策法规一、师德基本范畴(师德文化、师德品质,知情意行、师德活动)师德与道德共同性(相对独立性 阶级性 历史继承性 共含性)联系(重要组成部分 特殊表现来源和基础,共性和个性)区别(产生时间和发展情况,范围)师德基本特点(对教师职业的特为性 体现教书育人要求的一致性 内容的全面性 功能的多样性)二、师德的职业约定【教师劳动的社会价值(物质文明发展 精神文明 制度文明发展人的素质发展);教师劳动对师德的内在规定性(应有的知识和教育能力,应有的从教为善品质)】师德的价值蕴涵【伦理价值(教育为善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努力 增进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重要的伦理调节和评价功能)

2、;教育价值(对教育工作的不可或缺性、对教育对象的巨大教育功能、对教师自我专业发展和修养的引导功能);文化价值(对社会文化有深远影响有效育化人文陶冶道德情操的重要资源 对人的身心发展有影响 是教师精神世界的主要组成部分 调节教师职业行为和素养)】师德强化的意义(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强化教师事业心责任感、净化教育行业风气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三师德的基本原则【教书育人(认识和处理好教书育人关系、全面树立育人意识、多方面努力更好实现教书育人);乐岗勤业(热爱教育乐于从事教育事业、勤于功业勤于工作); 人格示范(教育者先受教育、实践中锻炼形成道德人格、要有良好的仪态】师德的基本规范(爱国守法 爱岗敬业

3、 关爱学生 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 终身学习)师德原则规范的个体性内化(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勇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四教师的价值实现【价值实现中的价值对待(物质和精神的价值对待、自我和职业的价值对待、目的性存在和工具性存在的价值对待);实践对待(对价值实现中的各种价值取向予以正确认识和把握、注意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实践中不断进取创新发挥创造潜能、注重实践努力的自我强化);结果对待(结果性评价和水平性评价)】教师的幸福【应有的本质性把握(既包括享受和获得也包括创造和付出、既有个人目的的实现也有社会目的的实现、既有某一方面的满足也有多方面追求的实现);基本取向(物

4、质取向,途径和手段正当合理合法诚实劳动获得、精神取向,避免吧精神和物质幸福割裂 认识到精神幸福在层次上的不同在精神实现方式上要注意自我修养及与他人交往合作;事业取向,对教育过程的幸福感 对结果的幸福感对规范的正确理解的幸福感);应有的实践努力(爱教乐教 树立追求教育价值的伦理信念立言立德追求无限及超越并在其中体味生活的充实 在创造中体验尊严与生命的活力 建立真诚的情谊)】五、爱岗尽责的伦理性认识【蕴涵的伦理精神(蕴涵着敬业为善为善尽责的指向和精神);道德境界(厌教 功利性 热爱乐教);苦乐观的道德判断(苦中作乐)】教育性需求【是保持教师队伍稳定的基础;是乐教勤业的动力来源;在岗位上有所作为(才

5、能在自己职业职责履行中有内在自觉、才能促进自我不断完善、帮助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提高效率)】实践体验(教书育人尽职尽责 学而不厌诲人不倦 认真工作不敷衍塞责 勤奋钻研科学施教 淡泊名利育人为乐)六、严谨治学的精神体现(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 是科学精神的体现 是爱岗敬业精神的体现 )教育意义(是培养学生良好学风 提高教师素质 提高教育质量所必需)实践体现【好学不倦精通业务(有志于学、勤奋努力、勤学好问);把握规律科学施教(对象心里发展规律、教育自身运行规律、人的知识品德发展规律、教学规律、管理规律);严于律己精益求精;不断探索勇于创新(具备改革发展的意识解放思想、注意发现和解决问题、勇于接受

6、新事物新思想、积极探索更有效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和形式、提高自身科研能力)】七、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良表现(冷漠化 非人道化物质化和庸俗化);原因(传统师生观影响强调教师权威忽视情感因素的作用、应试教育的影响教师高压学生厌学师生互不理解、教师缺乏良好个人素养和教育经验方法适当、知识经济和商品经济冲击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合理师生关系的体现(民主平等、爱生尊师、心理相容、教学相长)】教师与同事的关系【职业约定(团结协作);应注意的问题(教育过程的协作性与施教方式的个体性关系、合作与竞争关系的调节);实践体现(关心教师集体维护集体荣誉、尊重同志相互学习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克服文人相轻的毛病相互学习配合

7、,谦虚正直维护其他教师威信)】教师与家长的关系【基本认知(社会地位平等性 联系交往互尊性 教育过程配合性);矛盾分析(对学生了解和要求上的差异性对学生情感不一样 教育修养水平的差异性 教育过程的复杂性及学生成长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道德性调节(主动与家长联系谋求一致的教育立场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支持和配合 尊重家长人格不训斥不指责 教育学生尊敬父母 有效指导家庭教育)】八依法执教的道义性存在(人道-正义性、公平-合理性、公正-平等性)教育对依法执教的内在需求(强化教育社会功能所必需、普及义务教育所必需、教育规范化化有序化所必需、保证教育人道化所必需)依法执教的实践把握(正确认识和理解

8、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规律的关系、树立依法执教的自觉意识、在实践中自觉坚持和维护教育法律法规)九廉洁从教的秉持之理【廉洁与立教(廉洁公正是社会择师的首要人格条件、廉洁公正是为师立教的根本);廉洁与树人(廉洁是树人的根本人格条件、有利于学生良好情操的培养、学生道德是非观念的形成);廉洁从教的社会意义(对社会风尚的文明昌化有重要意义)】为师不廉【原因(客观因素上一是外在规范失衡乏力 二是收入分配的不公三是社会不正之风的浸染、主观因素上一是人生价值观错位 二是心理防卫失当三是道德品质的败坏);矫正(人与社会问题、奉献与索取问题、义和利问题、幸福观问题)】廉洁从教基本要求【保持廉洁自律坚持高尚情操(不断提

9、高增强磨练养成知情意行);抵制不良风气保持教育公正(明确是非标准增强辨别能力、敢于抵制不良风气恪守公正立场、自觉培养公正之品行);自觉接受外在监督增强廉洁从教意识】十教育爱的基本意蕴(指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高尚的道德境界敬业精神和富有人道性的教育艺术。不仅指对学生的关心爱护还包括教师用爱的情感和言行来感化陶冶启迪引导教育学生,以及各种具有教育爱的方式)教育过程人道化的基本要求(尊重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条件给与帮助和指导;热爱学生,寄予良好期待,全身心投入关爱,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保持民主平

10、等的师生关系)教育爱的育人价值(感化、陶冶、和谐、激励)罗森塔尔效应说明了教师对学生的良好期待对学生发展具有推动和引导作用。教育爱实践应有的把握(坚持教育爱的人道性,广泛尊重,人格地位平等;引导性,对学生的爱和教育目的结合起来,善于使爱的情感和行为具有激励性;广泛性,对象广泛,全面关心;理智性和纯洁性,不要溺爱和苛刻,要正直公正坦荡无私真心实意;爱与严的结合性,善于在尊重关爱学生的基础上提出严格要求,在严格要求的过程中体现出对学生的尊重关爱,对学生的爱和严要适度把握)教师对差生和后进生的经验(教师要善于理解或尽可能理解学生;要进行心理互换,吧自己摆在学生的位置体验其心理;理解学生的缺点是在成长

11、过程中不成熟阶段所难以避免的,要通过正确的帮助引导和他们的努力可以克服和改正)十一师表风范行为要求的根本所在(为人师表)人格品性的根本所在(真善美)师表风范的基本原则(表率性、律己性、内外统一性、真实性和自然性、平凡和高尚的统一性)教师应有的师表风范(内在思想道德情操的高尚性、外在言行举止的文明性、职业个性品质的健康性、职业工作的纯属性和进取性)十二个性的特征(多样性、层次性、稳定性、可塑性)教师职业个性的职业约定(具有鲜明的社会道德价值取向、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具有直接的道德教育意义)教师职业个性品质应有的体现(热情大方、活泼幽默、和蔼真诚、豁达坚毅、开朗的性格、平静的心境、健康的情绪)教师

12、风度仪表应有的表现(举止文明、教态自如、语言准确、衣着整洁、有人格魅力) 一依法治教的含义(主体、范围、依据)基本要求(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高全社会教育法律意识、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必要性(发扬民主加强领导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下教育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高效率的必然选择、培养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受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权利和义务一致、教育法制统一)存在主要问题【立法中(纵向层次问题,下位法律滞后,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横向层次教育立法的缺口依

13、然很大);执法中(教育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严肃性不够、救济制度不完善、司法制度不健全)】推进措施(提高意识,转变观念、有法可依、推动促进深化改革、提高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工作)法律与政策【区别(制定主体不同、表现形式、实施方式、作用不同)联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史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有共同的本质。要发挥政策的指导作用,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依法办事)二教育法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特征 教育法的

14、规定具有公定力 强制性 多变性 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事。 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育管理效率。教育法律规范特征(规范性 概括性)结构(法定条件 行为准则 法律后果)主要渊源宪法 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

15、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教育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两种。1、执行、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2、自主性的地方教育法规,教育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2、由省、自治区、直

16、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政府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是: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等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产生的教育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与教育活动有关的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公务员、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家长等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

17、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客体,教育法了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就无法实现和体现出来,教育法律关系也就不能产生。如教育法规定学校具有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权,学校据此安排教学活动、配置教师的行政行为,就是教育法律关系客体。1物。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等。(不动产、动产) 2行为。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3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得或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权益。这些权益

18、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不得非法侵占。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三、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 依宪法、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教育方面的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资格、是依法建立的行政组织、依法拥有教育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行政职能、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享有行政优益权、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活动;主体地位的体现1、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单方意志性。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确定性。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内

19、容的法定性。2、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1)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同级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平行、协助关系。(横行关系)(2)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职权1教育行政职权的来源(固有职权授予职权)2教育行政职权的内容(教育行政创制权 决定权 命令权 执法权 处罚权 监督权 奖励权 物质帮助权 教育行政复议权)学校概述 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学校作为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的不同、设置目的不同:公益营利、经费来源不同:财政拨款股东投资、调节手段不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办学自主权;市场调节下的经营自主权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是国家法律、

20、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3学校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

21、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全社会都应尊重教师。教师的法律含义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教师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学术自由权或科学研究权。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

22、酬待遇权。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参与教育管理权。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7、申诉权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

23、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师资格条件中国公民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有规定的学历或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社会进步使得学生从被动的受教育的对象变为享有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主体。 学生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不同年龄阶段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同;学生与学校及老师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学生权利 1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与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获得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

24、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 2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四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 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特点1、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的 教育法律主体来承担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违反了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形式制裁补救 强制教育法律主体 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包括: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25、工作人员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4学生5其他公民和法人。有关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执法 行为分析(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法律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2.体罚学生的构成要件(1)体罚都具有教师的主观故意。工作疏忽或教学水平不高造成的学生负担过重等,不适用这条规定。(2)必须具有“经教育不改”的情节。如未经教育或教育后改正的,不适用这条规定。(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1.教师“品行不良”主要的表现是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侮辱学生”是故意损害学生

26、的人格。2.具有上列两种行为之一,且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恶劣的”,才适用这条规定。教师中一般的职业道德缺欠,无意中对学生造成某种精神伤害,不适用这条规定。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奸污、猥亵女学生的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方式归纳为三种,一是行为侮辱,二是言词侮辱三是图文侮辱。殴打教师,是以暴力方法侮辱教师,或故意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法律责任主体:实施上述行为的公民个人。处理: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

27、处分。2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教师,造成轻微伤害的;公然侮辱教师,侵犯教师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该法的规定,给与治安管理处罚。3对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追究民事责任。4对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申诉、控告、检举是教师的一项公民权利。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打击报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行使一定职权的人员,故意滥用自己的职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学校负责人、教育行

28、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机关及处理(1)对打击报复教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2)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教师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报复陷害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运动伤害 课余伤害 课内伤害 校外活动事故 原因 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教学设施陈旧、老化,为及时修复或拆除 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体罚或变相体罚 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学生特殊体质或疾病 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五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校依

29、法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途径1诉讼渠道又称司法渠道。凡是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司法救济。2行政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了受教育者和教师的申诉制度。 3其他渠道 仲裁渠道、调解渠道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30、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特征:(1)学生申诉制度是教育法保护学生权益的法定制度(2)学生申诉制度是维护学生这一特定主体的权利救济制度;范围(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申诉。(4)学生

31、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6)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程序1、提出申诉; 2、受理; 3、处理。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特点: 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对复议申请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

32、法的。(4 )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管辖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三)特定管辖 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几个步骤行政诉讼的涵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特点: 主管恒定 诉权专属 标的确指 被告举证 不得调解;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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