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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企业协议简单范本(共14页)9300字.docx

1、合伙经营企业协议简单范本怎么写合伙经营企业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区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5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

2、就业问题。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企业从事就业咨询与培训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姓名性别住所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XXXX年00元。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缴付出资的期限合伙人方式合伙人各自出资于XXXX年10月9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

3、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第十二条企业债务承担方式:(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第十五条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五)

4、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第十六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四)合

5、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第十七条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八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6、(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第八章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第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

7、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

8、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三条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

9、人;(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

10、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生

11、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第十二章附加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6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合伙人(签

12、字):合伙人(签字):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年月日年月日有关合伙企业协议书范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第一条合伙目的: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第七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一)合伙人姓名:合伙人住所: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二)合伙人姓名:合伙人住所: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三)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

13、伙人已经出资。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

14、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名;(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第十条合伙人入伙、退伙。(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

15、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

16、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事项。(一)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合伙经营协议书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17、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

18、述)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XX条合伙期限为&;&;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

19、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普通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XX、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

20、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21、:,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五条合伙

22、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

23、&;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

24、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第八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

25、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6、。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

27、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

28、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

29、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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