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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Word格式.doc

1、 学校的育人目标 校歌、校徽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款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学校的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分别是: 出资 元,占总资产的 %; 出资 元,占总资产的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

2、权等以何种资产出资)。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为多个人出资,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第十条 本学校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本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 ,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

3、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

4、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

5、决议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主管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二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

6、行理事会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

7、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机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

8、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

9、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第五章 学生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主管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第三十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主管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0、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主管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三十三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

11、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三十五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第三十六条 学校接受主管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第七章 学校的财产、财务管理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四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三)借贷;(四)接受政府的资助;(五)接受社会的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一条 学

12、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第四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

13、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定代表人,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14、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五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理事签名: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3其他理事签名:附件1: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2:理事登记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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