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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_2篇(共6页)3900字.docx

1、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随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大规模发展。下文是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支援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在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和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与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第四条抵押贷款当事人必

2、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抵押权的设定第五条抵押人拥有所有权的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一)建筑物等不动产;(二)机器、设备、产品等动产;(三)有价证券;(四)可转让的权利;(五)其它可转让流通的财产。第六条依法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设定抵押权。第七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八条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一)法律禁止买卖、转让的自然资源、财物或权利;(二)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三)学校、医院等公共

3、福利设施,职工宿舍、食堂、幼儿园等集体生活福利设施;(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五)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第九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经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向财政税务部门备案。第十条抵押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其所有的共有财产份额设定抵押权的,须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省内股份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同意的文件,并向财政税务部门备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同意的文件,并向

4、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外商独资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向税务部门备案。设有董事会的须有该企业董事会同意的文件。第十一条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和建筑物产权证;以可转让权利设定抵押时,须凭可转让权利证书;以海关监管货物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并经核准。第十二条抵押人用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按本规定将抵押物拍卖时,原租赁关系终止,但民用住宅可适当延长租赁期。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因原租赁关系终止使承租人受到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给予补偿。第十三条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抵

5、押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四条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抵押物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估价。作价现额根据不同种类物品及其现值确定。抵押贷款额度应根据抵押人资信、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作价现额的百分之九十。以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抵押时,按票面金额作价。第三章抵押贷款合同第十五条抵押贷款当事人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六条抵押贷款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及账户;(二)贷款的

6、种类和用途;(三)贷款币别、金额;(四)贷款的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五)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状况、处所、有效使用期、产权或使用权所属;(六)抵押物估价、抵押率;(七)抵押物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责任;(八)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及赔偿方法;(九)抵押物归还方式;(十)违约责任;(十一)纠纷的解决;(十二)生效条件及约定的其他事项;(十三)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七条抵押贷款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抵押贷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第十八条抵押贷款合同需要公证机关公证的,在抵押人住所或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公证手续。第四章抵

7、押物登记第十九条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抵押贷款当事人或其委托人须到当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一)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物的,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二)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三)以海关监管货物设定抵押权的,在海关登记;(四)以记名有价证券设定抵押权的,在记名存录单位登记;(五)以其他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在财政部门或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第二十条抵押物的登记费由抵押人支付。抵押物登记应凭抵押贷款合同,登记内容应包括合同的主要事项。抵押物登记可供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查询。第五章抵押物的占管第二十一条抵押物依约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当地保险公司投

8、足额保险。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事故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享有从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偿还贷款本息的权利,或由抵押人办理保险转让手续,将保险单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在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第二十二条抵押贷款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占管抵押物,对其占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责,并接受对方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三条抵押物按下列原则占管:(一)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两项和第六条规定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二)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之抵押物由抵押权人占管;(三)本规定第五第第(四)、(五)两项规定之抵押物的占管,由合同约定。第二十四条抵押人依法将抵押物遗赠、赠与、出租、

9、出售、迁移前,须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办理续约手续,并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六章抵押物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一)抵押贷款合同期满,抵押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二)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三)抵押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的。第二十六条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方式:(一)公开拍卖、售卖或投标出卖、出租;(二)转让;(三)兑现;(四)接受。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如抵押物属海关监管货物,须先同海关协商,办结海关手续。第二十八条抵押物的拍卖由省、市(地)、县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拍卖机构)承担。第二十九条抵押物拍卖程序:(一)抵

10、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交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二)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确定拍卖底价;(三)拍卖机构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四)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五)拍卖成交后办理拍卖物权属转移手续。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程序中止:(一)第三人就拍卖物所有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定中止拍卖的;(二)抵押权人申请中止拍卖的;(三)抵押人已具有偿还贷款全息的能力,向拍卖机构申请中止拍卖的。第三十一条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按下列程序处分:(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二)扣缴抵押物应纳税款;(三)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贷款本息及罚息;(四)剩余金额交还抵

11、押人。价款不足偿还贷款本息时,除破产企业外,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第三十二条依法处理抵押物时,抵押权人不承担有关生产、人员安置等责任。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抵押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负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抵押物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抵押贷款本息义务的,抵押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抵押权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抵押人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抵押人违约金。第三十六条抵押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可以按合同约定作以下处分:(一)限期纠正;(二)停止发放贷款;(三)提前收回贷款,视同抵押贷款合同期满处置;(四)

12、处以罚息。第三十七条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抵押人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九条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日内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其他等价的抵押物,保持抵押物价值不低于原估价金额。第四十条抵押权人占管的抵押物,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应赔偿抵押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第四十一条抵押贷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

13、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抵押贷款合同终结后,抵押贷款当事人应于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原批准机关和备案机关。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抵押贷款的形式抵押贷款又分最高限额抵押与传统抵押形式两种,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是有别于传统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与传统抵押制度相比,区别在于:(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2)最高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为将来的债权;(3)最高限额抵押必须预定最高限额外负担;(4)最高限额抵押权不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最高限额抵押权虽然比传统抵押权的更具有独立性,但最高额抵押权仍属担保物,其设立方式,效力与传统抵押权并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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