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黔教语发2007243号各市(州、地)教育局、语委,各高等院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作如下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1954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以上,其他学科教师应达到三级乙等(60分)以上。二、1965年1月1日至197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学校及其
2、他教育机构的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其他学科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以上;此年龄段的乡村学校的少数民族语文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以上,其他学科的教师就达到三级乙等(60分)以上。三、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87分)以上,其他学科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此年龄段的乡村学校的少数民族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其他学科的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以上。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普通话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92分)以上;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87分)以上。五、师范院校的学生、非师范院中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六、学校教辅、行政人员(包括校领导)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根据年龄段参照上述条款中其他学科教师达标标准执行。以上标准为我省现阶段教师上岗的最低等级要求,我省在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及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均按此要求执行,今后将逐步按教育部、国家语委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市(州、地)教育局、语委接此通知后,应对各地学校及幼儿园教师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达标情况进行督查,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限期达标,限期时间为文件执行之日两年内。本文件下发之后,黔教语发2001182号文件将不再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 二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