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评价、开发经营和市场行为信息进行采集、评估、公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行政区内注册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征信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协会组织、企业参与、标准明
2、确、信息共享、奖励先进的办法进行.第五条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协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 评价指标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经营行为、开发业绩、企业管理、履行社会职责等方面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指标。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记分标准,按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执行。第八条 根据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得分高于98分(含98分)的企业为诚信金牌企业,信用得分90-97分的企业为诚信银
3、牌企业。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认定后,取消参评资格:(一)在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二)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价款的;(三)未依法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的;(四)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五)非法预售、囤房惜房、哄抬房价的;(六)开发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七)拖欠工程款,拒不足付的;(八)据不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措施费的;(九)开发建设项目存在扬尘污染,不文明行为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十)有重大偷、逃、抗税行为的;(十一)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十二)确因开发
4、商原因引起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三章 评价程序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按年度进行评定,评定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企业申报、办公室初审、实地考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领导小组审核、媒体公示、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第四章 信用管理第十二条 获得诚信金、银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授牌表彰.并在长沙晚报、中国长沙建设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信息网、长沙房地产杂志上公布。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金、银牌的评定结果,作为资质审核、行业评优评先等
5、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诚信金、银牌称号后的一年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诚信金牌企业免控项目资本金,诚信银牌企业按现行标准的50%监控项目资本金;并在资质年检、初步设计审批、施工报建、联合验收等方面进入“绿色通道.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获得诚信金、银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诚信金、银牌企业荣誉称号,并停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暂行)申报单位:申 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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