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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docx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对公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公司负责、公司监管、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通过有效的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

2、对员工健康的影响,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第二章公司各级人员及职能部门职业病防治职责第六条董事长职责(一)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职业

3、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二)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审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三)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审定公司职业病防治重大事项。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管理委员会会议,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重大问题。(四)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审定批准职业病防治人员的配备、考核、奖惩、任免情况,决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奖惩。(五)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审定批准公司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六)对经理层执行职业病防治重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职业病防治部门行使职权,发

4、挥作用,支持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的工作。(七)审定公司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八)审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第七条党委书记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并监督分管部门做好宣传工作。(二)负责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并对分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三)抓好职工遵纪守法和清洁文明生产的教育,动员和督促党员、团员、青年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四)负责发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在企业职业病防治中的监督作用,并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参加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参与对负有责任的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五)对

5、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条总经理职责(一)在董事会授权下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定,负责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二)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确定公司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规划,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公司职业病防治综合防治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三)负责健全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充实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保证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四)主持召开职业病防治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五)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资金的投入,不断

6、完善各类职业病防治设施。(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七)负责副总经理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和考核。(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将事故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九)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第九条总工程师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并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二)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病防治工艺技改技措方案、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审核工作。(三)负责公司优先采用有利于

7、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四)确保新建和技改工程项目设计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三同时”制度。(五)督促分管部门及时配合公司的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六)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副总工程师职责(一)配合总工程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并对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协助总工程师做好职业病防治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工作。(三)监督分管部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落实。(四)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参与组织抢救工作,并参与事故的调

8、查、处理工作。第十一条总会计师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并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二)负责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到位并足额投入,不得挤占、挪用。(三)监督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四)监督分管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第十二条分管安全副职职责(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二)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审核公司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三)审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四)监督检查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能,明确分管部

9、门应承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并严格考核。(五)审核防治突发性职业病发生的紧急处置预案,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立即按预案组织生产,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影响。(六)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核。(七)审核职业病防治考核奖惩方案。(八)审核公司职业病培训方案。(九)配合其他副职完成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工作。第十三条纪委书记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党委通过的关于公司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决议。(二)履行纪委职能,对职业病防治设施招标工作及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保证职业病防治设施投产后,有效发挥作用。(三)监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三

10、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四)督促分管部门及时配合公司的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五)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工会主席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要求纠正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要求公司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要求公司立即作出处理。(三)协助行政搞好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四)履行工会职能,对

11、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三同时”进行监督。(五)参与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职业危害的善后处理工作。(六)配合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第十五条分管生产、设备副职职责(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审核分管部门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三)提出鼓励和支持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四)监督检查各项职

12、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能,明确分管部门应承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并严格考核。(五)审核各生产、设备部门制定的开、停车期间和设备检修及装置非正常工况下的职业危害因素处置、处理方案。(六)参与审核防治突发性职业病发生的紧急处置预案,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立即按预案组织生产,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影响。(七)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六条分管工程建设副职职责(一)负责监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二)负责监督公司新建、扩建、改建

13、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监督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三)参与公司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七条其他副职职责(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并对公司职业病防治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落实分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四)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迅速赶赴现场协助事故抢救、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职业危害事故。(五)参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决策。(六)完成行政正职交办的其它职业病防治工

14、作。第十八条安全环保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二)负责编制、修订有关职业卫生健康方面的制度。(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竣工验收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政府部门审批备案。(四)负责对公司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知识培训。(五)掌握各生产部门职业危害状况,并按要求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各类报表。(六)监督检查各生产部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转情况,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七)负责定期对各生产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并严格考核。(八)负责职业病的报告工作。(九)负责建立健

15、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督档案,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九条生产运行部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及工艺标准执行情况。(二)负责职业病防护工艺技改措施方案的审核工作。(三)负责把职业病防护纳入日常指挥系统,在布置、协调和检查生产工作时,同时布置和检查职业病防护工作。(四)参与生产中出现的各类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条综合办公室职责(一)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二)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前应做好职业性岗

16、前体检工作,分配时应执行有关职业禁忌和女职工保护规定。(三)做好职业禁忌员工的调动工作。(四)保证全体员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五)负责罹患职业病员工的善后事宜。(六)及时做好职业病防治方面文件的运转工作,确保准确无误。(七)把职业病防治纳入议事日程,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八)参与职业卫生健康事件的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企审部职责(一)在制定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列入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之中。(二)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卫生投资情况列入年度费用计划。第二十二条技术中心职责(一)编制企业技改项目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

17、文明生产。(二)编制技改项目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第二十三条工程部职责(一)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职业病防治“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二)落实实施技术中心编制的技术方案。(三)负责施工与监理过程中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财务部职责(一)负责监督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并向公司领导汇报资金使用情况。(二)保证职业病防治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三)监督公司工伤保险资金支付到位。(四)参与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奖惩办法,并按要求兑现。第二十五

18、条党群工作部职责(一)做好党和国家及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制度的宣传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二)配合行政和党委抓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动员全体员工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三)及时在开门纳祥、煤气化信息及外部媒体上报道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典型事迹和好人好事。(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起监督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五)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参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的行政处理。(六)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招标过程进行监督。(七)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职

19、业危害的善后处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各生产、设备部门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下发的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二)质检部根据作业场所劳动环境监测布点情况,按照规定的监测频率,对公司各部门作业环境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三)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定期组织部门范围的检查,对部门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五)按照规定对生产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正常运行。(六)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第二十七条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一)协助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

20、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二)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三)组织涉及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四)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五)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和)操作规程的,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七)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第二十八条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职责(一)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

21、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二)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设备。(三)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四)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部门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第三章职业卫生健康办公室第十二九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主任:分管安全副职副主任:安全环保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党群工作部负责人成员:安全环保部全体人员、各部门安全员管理机构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及相关档案,

22、并妥善保存。(三)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四)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五)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和在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六)确定各界区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健康监测单位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七)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八)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九)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不适

23、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十一)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并按期解决。(十二)定期了解各部门、岗位、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十三)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第三十条管理内容与要求(一)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如实告知员工劳动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待遇等,并在

24、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如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也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二)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三)各部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用品,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四)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其所属单位应在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毒物周知卡),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要求卡面清洁,岗位员工熟知其内容。(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所属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六)各有关部门现场监测点位要悬挂监测标志牌,并将监测数据及时填写在职业卫生台账及监测标志牌上,监测标志牌必须位置醒目,牌面清洁,内容更换及时,接受员工监督。(七)质检部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时公示于各有关部门。(八)员工健康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九)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公司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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