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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doc.docx

1、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doc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 1、全省公办小学、初中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2、经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教育学校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

2、责的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指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

3、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

4、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三、岗位等级设置 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

5、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将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在此之前,我省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

6、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13、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

7、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确定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如下: 全省普通初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控制在145;小学中级、初级岗位比例控制在55,其中高级岗位可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具体比例见下表)。 湖北省普通初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表 学校类别 高级 中级 初级 合计 2-4级小计 5-7级小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8-10级小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11-12级小计 十一级

8、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普通初中 10 10 2 4 4 40 12 16 12 50 25 25 小学 50 15 20 15 50 25 25 14、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同层次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在全省控制目标范围内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教育质量好,办学水平高的义务教育学校和艰苦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其高级、中级结构比例可适当提高。农村地区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 对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义务教

9、育学校(或教学点),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以学区为基础,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由乡镇中心学校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高级、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15、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确定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

10、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由市(州)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控制总量和核准。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特点和义务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

11、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 20、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1、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和等级的确定,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2、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3、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名称: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

1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4、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

13、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25、义务教育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26、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和基本任职条件,按指导意见和试行意见的规定执行。 27、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28、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和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29、省直单位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和人员由

14、主管部门和学校综合确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任职条件和人员,由主管部门和学校综合确定,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市(州)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和人员,由市(州)政府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3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1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1、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2、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核准、备案及变更,按照指导意见和试行意见的规定办理。 33、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34、义务教育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

16、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35、义务教育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36、义务教育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37、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38、义务教育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

17、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39、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中,除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外,其他具有学校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可确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应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40、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

18、员少,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41、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特点,对义务教育学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教师,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2、义务教育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试行意见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4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

19、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和试行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根据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44、义务教育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

20、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45、各地应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严禁产生新的代课人员。 46、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人员聘用及配置状况的督导检查。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

21、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47、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要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八、组织实施 4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事关义务教育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加强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

22、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持续健康和均衡发展。 49、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在制定实施意见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制定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要在总结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50、岗位设置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

23、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51、各地在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义务教育学校,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

24、律处分。 52、本指导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关于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 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要求,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

25、园适用本指导意见。 2、经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

26、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

27、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岗

28、位。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中等职业学校承担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工勤技能岗位、幼儿园承担保育任务的工勤岗位、高中寄宿制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可适当提高。 三、岗位等级设置 8、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学校各类岗位及结构比例的确定,要充分体现学校的性质和特色,特别是适应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紧缺专业建设和普通高中实施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

29、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2、中等职业学校、普

30、通高中专业技术岗位与相应教师职务序列相对应,设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划分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幼儿园教师岗位等级划分,参照普通小学岗位等级设置的规定执行。 13、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职务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确定

31、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控制比例如下: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控制在24.53.5;普通高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控制在244;幼儿园中级、初级岗位比例控制37。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普通高中相协调。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教师高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至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具体比例见表一)。 表一: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表 单位类型 高级 中级 初级 小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小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小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中等职校 20 4 8 8 45 13.5 18 13.5 35 17.5 17.5 普通高中 20 4 8 8 40 1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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