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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docx

1、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书第一篇:民事申请人:被申请人:法人代表:案由:侵权赔偿纠纷申请人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民三终字第号的民事判决不服,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1、请求查明终审上诉人邮政局的侵权事实。2、请求终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许民三终字第62号判决书。3、诉讼费用应有邮政局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郏县邮政局违规操作遭受侵权而索赔一案,经河南省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一审认定郏县邮政局在为案外人及马向阳办理业务时存在过错,侵权成立,判决邮政局赔偿一身原告98000元。邮政局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XX年月 日作

2、出三终字第号判决,终审判决认定邮政局对不构成侵权,遂撤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对原审被告邮政局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负担。事实上,在此民事侵权案件中,案外人要取走申请人的14万资金需要以下环节:1、案外人要用一张假的“”身份证在邮政局开办一张存折,申请一个“个人结算账户”,办一张与那张用假的“”身份证办理的存折折、卡分离的银行卡”。2、找机会把自己那张假存折与真存折进行调包。3、用银行卡取走真存入“假”存折的钱。以上环节缺一不可。可以上3个环节中,其中第一个前提环节就是由于二审上诉人邮政局的过错行为才使案外人得逞的。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市中级人民法

3、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均由错误,理由如下:一、二审判决认定,邮政局在为案外人办理“折卡分离”账户时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义务,对案外人能利用假身份证办理“折卡分离”账户无过错。二审这样认定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复44号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在认定该事实时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二审法院对该批复适用时断章取义。该批复的原文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你分行?关于办

4、理储蓄存款密码修改手续等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储蓄机构为储户更换储蓄存单、存折的密码,应参照?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储蓄存单、存折挂失的规定办理。储蓄机构应当要求储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由原文可知,中国人民银行对该批复的适用面已作了非常明确的限制,即,批复只适用于储蓄机构为储户更换储蓄存单、存折的密码和储蓄存单、存折的挂失。而本案涉及的是使用假身份证为储户办理

5、“个人结算账户”业务,因此不适用批复。其次,即使批复的适用面涵盖了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本案适用批复也属错误。第一、国务院20XX年4月1日实施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帐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从上述规定可知,要实现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金融机构必须首先审查个人身份证件的真伪以及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就不能实现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立法意图。在此,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第二、中国人

6、民银行20XX年9月1日发布实施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依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以上引述的两个法律文件,分别颁布实施于20XX年、20XX年,均晚于批复的时间,其中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与批复一样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因此,无论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来说,还是从后法优于前法来说,均优于批复。再者,从立法目的和信息技术发展来

7、说,本案也不应适用批复。诚如以上所述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帐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立法目的是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可以说,如果要实现以上两项法律的立法目的,储蓄机构在为存储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真实性审查,不但与规定本身相违背,也根本就与立法目的相违背。从信息技术发展,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发展来说,到20XX年已非常的发达和成熟,金融机构同公安机关进行联网、实行信息共享在技术上已没有任何障碍,在政策上也没有相反规定。在此种背景下,如果还以让金融机构辨

8、别证件的真伪不公平为理由,而免去其辨别身份证件真伪的法定义务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至于说,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邮政局没有与公安机关联网,无法进行真实性审查,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二、一审认定邮政局造成侵权有四方面的原因,二审判决只否定了三方面,却全部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二审故意忽略了一些已经查明,并且对案件的判决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从而导致裁判不公。一审已查明,邮政局为案外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是在20XX年7月20日,而填制申请书的日期为20XX年7月21日。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叙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由这一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县邮政局在为案外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并没有要求对方填制申请

9、书,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更无法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审核了。因此,如果郏县邮政局没有此违规行为,它只能为案外人开立一般储蓄账户,而不能给案外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办理信用卡,案外人也就不可能诈骗成功。鉴于以上事实理由,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以维护法律公正。此呈河南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马20年月日第二篇: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不服,特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事项:一、二、事实

10、与理由 :此致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年月日第三篇: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其他公民,不服尚未生效或者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或者不服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使该案进入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纠正该案错误的法律文书。范例申请人:甲,男。申请人:乙,女。被申请人:丙,男被申请人:丁,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南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1.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3.并判令被申请人支

11、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20XX年12月15作出阜民一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申请抗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见书,根本

12、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意见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显然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矛盾。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

13、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3.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房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一直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14、办案,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3吴明才、郭国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帮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明显不公。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此呈x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甲 乙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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