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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第2号修改单.docx

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第2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 2 号修改单 ( 征求意见稿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 如将“维修”修改为 “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 ”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 正文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范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 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 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 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

2、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 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 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安装、改造、重大 修理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 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 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 实,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八条(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 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 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所列项目每年 进行 1 次定期检验; 检验时如认为附件 B 列出而附

3、件 C 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 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 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 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 行检验;第十三 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 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 取 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 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 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 2名 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 人员进行, 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 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 (以下 简称受检单位 )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现场检验时, 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 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 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 颁

4、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 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 相应资格 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 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 (以 下简称受检单位 )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 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 调整等工作。第二十 二条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 应 当判定为 “不合格 ”,检验机构应当 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 出具检验报告。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 合格的电梯, 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 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 “不合 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

5、条规定的时 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 者修理 (不含改造、重大修理 )后可以申请 复检。2. 附件 A 中的“项目及类别”栏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2.62.6 断错相保护 C调整至 2.82.72.7 主开关 B2.6 主开关 B2.82.8 驱动主机 B2.7 驱动主机 B增加: 2.8 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测 试装置 B2.92.9 制动装置 C调整到 2.7、 2.82.102.10 紧急操作 B调整到 2.72.112.11 限速器 B2.9 限速器 B2.122.12 接地 C2.10 接地 C2.132.13 电气绝缘 C2.1

6、1 电气绝缘 C2.14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2.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增加: 2.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B3.113.11 随行电缆 C删除3.123.12 井道照明 C3.11 井道照明 C3.133.13 底坑设施与装置 C3.12 底坑设施与装置 C3.143.14 底坑空间 C3.13 底坑空间 C3.153.15 限速张紧装置 B3.14 限速张紧装置 B3.163.16 缓冲器 B3.15 缓冲器 B3.173.17 对重(平衡重 )下方空间的防护 C3.16 对重(平衡重 )下方空间的防护 B4.54.5 对重(平衡重 )的固定 C4.5 对重(平衡重

7、)块 B4.74.7 轿厢内铭牌 C4.7 轿厢内铭牌和标识 C6.16.1 门地坎距离 C6.1 门标识 C6.36.3 玻璃门 C6.3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C6.56.5 门的运行和导向 C6.5 门的运行和导向 B6.76.7 紧急开锁装置 B6.7 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置 B增加:6.10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B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6.106.10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C6.11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C7.17.1 作业场地总要求 C删除7.27.2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C7.1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C7.37.3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7.2

8、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7.47.4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C7.3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C7.57.5 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 B调整到 2.87.67.6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7.4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8.28.2 耗能缓冲器试验 C删除8.58.5 平衡系数试验 C8.1 平衡系数试验 B(C)8.18.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C8.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C增加: 8.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 B8.38.3 轿厢限速器 -安全钳联动试验 B8.4 轿厢限速器 -安全钳联动试验 B8.48.4 对重(平衡重 )限速器 -安全钳联动 试验 B8.5 对重(平衡重 )限速器 -安全

9、钳联动 试验 B8.88.8 消防返回功能试验 B删除增加: 8.8 应急救援试验 B3. 附件 A 中的 “检验内容与要求 ”栏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1.1(2)1.1(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或者报告书, 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 供电梯的相应参数;1.1(2)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 ,其参数范围 和配置表适用于所提供电梯 ;1.1(3)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 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该电梯的产 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 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 如果 有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驱动 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 要部件的型号,

10、 以及这些安全保护 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 (门锁装置 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 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 出厂日期;1.1(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注有制造许可证 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 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 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 如果 有)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 ) 、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 如果有 ) 、轿厢意 外移动保护装置、 驱动主机、控制柜 、层 门和玻璃轿门 (如果有 )的型号和编号 (层 门和层门门锁装置的编号可不标注 ) ,以及 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 (如直径、 数量等 ) ,并且有电梯整机

11、制造单位的公章 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1.1(4)1.1(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 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 如果有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 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 以 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 证书;1.1(4)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如果有 )、可编程 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 )、轿厢上行超速 保护装置 ( 如果有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 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 (如 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 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1.1(5)1

12、.1(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 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 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 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 足安全要求;删除1.2(2)1.2(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删除,将原 1.2(3) 款调整为 1.2(2)1.2(3) 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 (机器设备 间)、井道以及通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 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 和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表明其通道、通 道门、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 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 进入的空间、层门的可接近性等满足安全 要求;1.3(3)1.3(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 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

13、型式试验合 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 钳的调试证书 (如发生更换 );1.3(3) 加装或者 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 主要部件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型式试验证 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如发生更换 );1.3(4)属于改造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 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 IC 卡系统的下 述资料:加装方案 (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出 厂编号、技术参数、所匹配的电梯型号, 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 章以及制造日期;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 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 关的说明。2.1 (1)2.1 (1)应

14、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 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2.1(1) 通往机房 ( 机器设备间 )的通道保持 通畅,并且不经过私人空间。 2.1 (3)2.1 (3) 门外侧应当标明 “机房重地, 闲人免进 ”,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 标志2.1(3)门外侧 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 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2.3(1)2.3(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 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 0.70m,宽度为 0.50m 或屏、柜的 全宽 (两者中的大值 ),高度不小于 2m;2.3(1) 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 不小于 0.70m,宽度为 0.50m或者控制 柜全 宽

15、(两者中的大值 ),高度不小于 2m;2.5 (1)2.5 (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 照明; 在机房内靠近入口 (或多个 入口 ) 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 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2.5(1) 机房 (机器设备间 )设有永久性电气照 明;在靠近入口 (或多个入口 )处的适当高度 设有一个开关, 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 )照明;2.82.8 驱动主机(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 声和振动;(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 (适用于改造、 维修监督检验和定 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 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 力验证试验2.7 驱动主机(1) 驱动主机上

16、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 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 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2)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 曳引轮不得有裂纹, 轮槽不得有缺损或不 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 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4) 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 (制动 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 (制动盘 )上, 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 (制动钳)与制动轮 (制动 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 (制动钳 )以及 制动轮 (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5)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 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

17、电梯驱动主机时 动作;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 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 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 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 可以在手轮上标出;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 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 否在开锁区2.8 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1) 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 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 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2) 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 电梯运行与相 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3) 电梯正常运行时,

18、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 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 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 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 梯再运行;(4) 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 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 出相应的运行方向;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 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 厢是否在开锁区;(5) 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用于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的装置应当能在 井道外操作,且无需经过私人空间即可接 近;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

19、厢的 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6) 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其附近标明 “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 “旁路 ”状 态或者“关”状态; 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 (包括动力操作的自 动门的任何运行 );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 电动运行状态下, 轿厢才能运行; 运行期间, 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能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 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 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 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当独立的监

20、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 置,旁路轿门关闭触点后允许轿厢运行; 该要求也适用于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 触点共用的情况;(7) 应当具有门回路故障保护功能, 当轿厢 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且层门门锁释放 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 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 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 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防止电梯的正常运 行;(8) 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 当监测 到制动器的提起 (或者释放 )失效,或者制动 力不足时,能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9) 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编号、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

21、 量证明文件相符;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 3s 后自动投入救 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开门; 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 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 得投入救援运行; 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 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 行;(10) 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 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 术参数、所匹配的电梯型号;铭牌和该装 置的产品质量文件相符2.11(1)2.11(1) 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 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 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 铭牌和型 式试验合格证、 调试证书内容应当 相符;2.9(1) 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 标

22、明制造单 位名称、型号、 编号、技术 参数和型式试 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 证书内容应当相符;2.11(3)2.11 (3)使用周期达到 2 年的电梯, 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 限速器 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 应当 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 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 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 告2.9(3) 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 运转时 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 ; 2.9(4) 对于使用周期达到 2 年的电梯,应当 提供由维护保养单位出具 的限速器动作速 度校验报告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2.10(3) 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控制制 动器

23、的电路的接地故障应当: 使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者 在第一次正常停止运转后,防止驱动主 机再启动。恢复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2.14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 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 型号、 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 铭 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 符;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 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 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2.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 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编号、技 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 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

24、置上 应当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上 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2.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1)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 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 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 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2) 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 上应当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 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和判定方法, 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3.4 (1)3.4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 于 11m 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 小于 1.80m、宽度不小于 0.35m 的 井道安全门 (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 外);3.4 (1) 高度不小于 1

25、.80m、宽度不小于0.35m;3.6 (1)3.6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 2 个导 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 2.50m(如果间距大于 2.50m 应当有 计算依据 ),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 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删除3.113.11 随行电缆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 选 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 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 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 触删除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3.14(3)3.14 (3)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 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0m3.13 (3)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 低部件之间的 自由垂直 距离不小于 0.30m3.

26、16(2)3.16 (2) 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 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 型号、 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 铭 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 容应当相符;3.15 (2) 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 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编号、技术 参 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签和 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3.173.17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如果对重 (平衡重 ) 之下有人能够到 达的空间, 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 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 桩墩,或者在对重 (平衡重 )上装设 安全钳3.16 对重(平衡重 )下方空间的防护 如果对重 ( 平衡重 )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

27、空 间,应当在对重 (平衡重 )上装设安全钳4.54.5对重(平衡重 )的固定 如果对重 (平衡重 ) 由重块组成,应 当可靠固定4.5 对重(平衡重 )块(1) 如果对重 (平衡重 )由重块组成,应当保 持在框架内并且可靠固定;(2) 应当具有能快速识别对重 (平衡重 )块数 量的措施 (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总者高 度);(3) 对重(平衡重 )块不得出现开裂、严重变 形;(4) 对重(平衡重 )块外包材料不得出现破损4.64.6 对于非商用汽车电梯, 额定载 重量应当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 不小于 200kg/m2 计算。4.6对于汽车电梯 ,额定载重量 可以 按照 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

28、 200kg/m2 计算。4.7(2) 对于设有 IC 卡系统的电梯,轿厢操 纵箱上的出口层选层按钮应当采用凸出的 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 明显凸起并且为绿色的按钮4.104.10 超载保护装置 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 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 110额定载 重量 (超载量不少于 75kg)时,能够 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 并且 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 动 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 手动门 保持在未锁状态4.10 超载保护装置 电梯应当设置 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 重量时,能发出警告信号并使轿厢不能运 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应当最迟在轿 厢内的载荷达到 110额定

29、载重量 (对于额 定载重量小于 750kg 的电梯,最迟在超载 量达到 75kg)时动作,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 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 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 保持在未锁状态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4.11(1)4.11(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 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 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 试验合格证、 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 应当相符;4.11(1) 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 单位名称、型号、 编号、技术 参数和型式 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 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5.15.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 断丝、变形等情况 出现下

30、列情况之一时, 悬挂钢丝绳 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出现笼状畸变、 绳芯挤出、扭结、 部分压扁、弯折; 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 任 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 4 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 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 于 12 根 ( 对于股数为 6 的钢丝绳 ) 或者大于 16根(对于股数为 8 的钢 丝绳 ); 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 绳公称直径的 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 悬挂装 置的磨损、 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 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5.1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 形等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 钢丝绳应当报废: 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 压扁、弯折; 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 出的数值时:断丝的形式钢丝绳类型619819919均布在外层股上243034集中在一或两根外 层绳股上81011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444股谷 (缝)断丝111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d 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 ) 钢丝 绳直径 小于钢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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