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财务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体现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的审慎原则,加强集团应收账款管理现状,避免工作人员面临道德风险,防范集团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及其控股子公司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情况的款项和尚未开票结算的发出商品,具体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第四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为各单位财务部门和
2、业务部门,应按分工明确、责权对应、责任清楚的原则,财务部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业务部门负责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应收账款赊销额度的确定。第二章 应收账款限额管理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金运用和需求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应收账款总体规模。 第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在每年 11月30日之前将下年度应收账款限额表上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七条 财务部制定的限额送达后,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在对外赊销合同生效前提出,并须经所在单位总经理批准,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第八条 各单位应逐渐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以信用评价系统来控制应收款项的非系统性风险,以降低经营风险。第三章 产品赊销的管理第九条
3、 加强销售合同细节管理,合同条款中注明使用票据结算方式需指定唯一结算单位,必要时需法务人员对所签合同予以专业确认,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合同法律纠纷。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必须参考既定的信用额度来决定销售方式、赊销金额及预付金额,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和预付账款都必须经分管副总以上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第十条 财务部门主管应收账款的会计定期查看应收账款管理台账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帐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用期限10日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的财务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汇总并及时通知业务部门立即联系客户清收,必要时每个季度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组织赴往来单位进行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