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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上海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docx

1、上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上海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金融专业(独立本科段)(B020106)保险学原理(00079)自学考试大纲上海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编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编 2012年版、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的目的和要求(一)本课程的性质与设置的目的“保险学”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金融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专业必修课,是为了向自学应考者介绍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的内容、保险的法规、保险合同、保险监管、保险的运作而设置的专业课。设置本课程的目的,是为了使具备一定经济学和金融学知识的自学应考者,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知识,认识保险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增强金融保险的意识,并为学好相关各门课程做好准备。(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是:完整、准确地理解保险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掌握保险的分类内容、运作原理;掌握保险学的法律法规、合同原则、监管意义以及它在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可以为将来从事保险的精算学习或具体的保险业务打下基础。(三)与相关课程的联系本课程是经济管理类课程中的一门,与其他的经济管理类课程,比如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学等有着密切的关系。、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第一章风险管理与保险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掌握风险的含义、组成要素及分类;理解风险管理的概念和程序

3、,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掌握可保风险的定义和条件;掌握保险的含义、职能与种类;掌握保险发展历史中的一些标志性事件。二、课程内容第一节风险概述(一)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等三个属性。(二)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损失。风险因素包括实质性风险因素、道德性风险因素和心理性风险因素。(三)按风险引发的结果分类,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的概念与联系。第二节风险管理与保险(一)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行为。(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4、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和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可分为风险控制工具和风险财务工具。风险控制工具具体包括风险回避、风险预防、风险分散和风险抑制。风险财务工具具体包括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三)风险管理与保险。风险与保险有密切联系;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从所管理的风险的范围来看,风险管理面对的是包括投机风险在内的所有风险,而保险则主要是对付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保险只保障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五个条件。第三节保险概述(一)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

5、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特征有经济性、互助性、法律性和科学性。(二)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摊职能和补偿职能;派生职能包括防灾防损的职能和储蓄投资的职能。(三)保险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形式和保险业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按照业务种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三、考核知识点(一)什么是风险(二)风险的分类(三)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技术(四)保险的概念、职能和分类四、考核要求(一)风险概述1、识记:(1)风险;(2)纯粹风险;(3)投机风险。2、领会:(1)风险各组成要素间的关系。(2)风险因素的类型。(3)风险的种类

6、。(二)风险管理与保险1、识记:(1)风险管理;(2)风险回避;(3)风险预防;(4)风险分散;(5)风险抑制。2、领会:(1)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关系。(2)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3)可保风险的条件。(三)保险概述1、识记:(1)保险。(2)世界上现存第一张财产保险单、第一张生命表。(3)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2、领会:(1)保险的特征;(2)保险的职能;(3)保险的分类。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学习目的与要求在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保险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为人们所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险经营活动的基础,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之中。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

7、因原则。通过本章学习,要求:掌握保险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领会典型案例的分析,掌握重复保险分摊的计算。二、课程内容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衡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否则保险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有: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实施,可以划清保险和赌博的界限,可以限定保险赔偿的

8、额度,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二)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各有几种不同情形。(三)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在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不过海上保险例外,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是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则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以及合同

9、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和确定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条件与承诺。(二)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和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告知的内容有五个方面。告知的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者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的承诺。保证包括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10、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禁止抗辩”。(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或保证义务,保险人均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该原则是财产保险处理赔案时的一项基本原则,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盈利,减少道德风险。(二)损失补偿原则

11、的限制条件是: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损失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赔偿、置换、恢复原状。确定损失补偿金额的基础是实际现金价值。(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代位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分摊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分摊的方法包括比例责任分摊法、限额责任分摊法和顺序责任分摊法。第四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付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当

12、多种风险成为引发损失的原因时,国际上通常采用两种方法确定近因,即顺序法和倒推法。(三)近因原则的运用包括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有多种,则应根据多个原因的具体表现形式加以区别对待,具体分为: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三、考核知识点(一)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构成条件(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与内容(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和派生原则(五)近因的含义及近因原则的运用四、考核要求(一)保险利益原则1、识记:(1)什么是保险利益;(2)不同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2、领会:(1)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

13、险各有哪几种保险利益。(二)最大诚信原则1、识记:(1)最大诚信原则;(2)告知;(3)保证;(4)弃权和禁止反言。2、领会:(1)投保人告知的内容;(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造成的后果。(三)损失补偿原则1、识记:(1)实际现金价值;(2)权利代位;(3)物上代位;(4)委付;(5)重复保险。2、领会:(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2)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3、简单应用:掌握比例责任分摊法和限额责任分摊法的区别,并运用这两种分摊法中各家公司的赔偿金额。4、综合应用:(1)假设一家公司在3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同。计算在比例责任分摊法、限额责任分摊法、顺序责任分摊法三种情况下,每家保

14、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四)近因原则1、识记:(1)近因原则的含义。2、领会:(1)多种原因造成损失时,如何确定近因。3、简单应用:分析单一原因、或多种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境下,近因原则的运用。第四章保险合同(上)一、学习目的与要求保险商品的买卖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之上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章讨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保险合同应合乎的基本要求、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终止以及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处理。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理解保险合同的特点;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理解保险合同的形式;掌握保险合同订立、生效的区别与联系;理解保

15、险合同的履行;掌握保险合同变更、终止的内容;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领会典型案例的分析。 二、课程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属于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反映了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面,保险合同应具备普通合同所具备的一般特性;另外,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保险合同又具有自身的特性。(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3)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4)合法的目的。(三)保险合同的特性(1)以侥幸为目的的合同;(2)单务合同;(3)有条件的合同;(4)属人的合同;(5)要式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

16、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三)保险合同的内容狭义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二)暂保单又称临

17、时保险单,是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三)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发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四)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证明。(五)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六)批单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七)其他书面形式除了以上书面形式以外,保险合同还可采用其他书面协议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

18、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人同意承保时;而保险单以及其他保险凭证的签发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已,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与时间点。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但保险单等保险凭证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不产生影响。(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也可以因为约定而有所变化。(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依法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第五节

19、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和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分为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效力变更三种。(二)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根据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种: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合同已履行而终止;合同协议注销;合同因违约终止。(三)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1)解释原则。包括:文义解释;意图解释;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手写的、后加的优先;补充解释。(2)争议处理。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般有如下形式:协商、调节、仲裁、诉讼。当保险合同双方

20、发生争议时,首先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或者约定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国内保险合同纠纷多数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两审终审制。三、考核知识点(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保险合同的特性(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形式(四)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五)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与争议处理四、考核要求(一)保险合同概述1、领会:(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2)保险合同的特性。(二)保险合同的要素1、识记:(1)保险人;(2)投保人;(3)被保险人;(4)保单所有人;(5)受益人。2、

21、领会:(1)保险中介市场“三大支柱”所代表的利益或立场;(2)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区别与联系。(三)保险合同的形式1、识记:(1)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2领会:(1)暂保单的法律效力和有效期;(2)保费收据与暂保单的差异;(3)保险单包括的内容;(4)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四)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1、领会:(1)保险合同订立和生效的时间;(2)投保人的义务;(3)保险人的义务。(五)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和争议处理1、识记:(1)保单中止;(2)宽限期;(3)保单复效;(4)文义解释;(5)意图解释。2、领会:(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与保险赔偿的关系;(2)保险合同无效的形式;(3)保险合同

22、终止的原因;(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5)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过程。3、简单应用:(1)在“合同已履行而终止”的情形下,计算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给付或赔偿责任。第五章保险合同(下)一、学习目的与要求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合同条款是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要件。本章要求理解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以及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条款,并掌握其中的重要概念。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理解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掌握其中的重要概念;理解财产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掌握其中的重要概念;理解典型案例的分析;掌握免赔额及共同保险的计算。

23、二、课程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从条款的拟定上看,保险合同的内容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构成。基本条款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由保险人拟定;特约条款是保险法列举条款以外的条款,特约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一)被保险人的定义保险单中可能有一个指名的被保险人的定义,

24、即在保险单声明事项中载明的人。保险单中还可能有附加的被保险人。(二)批单批单是一项书面条款,用来增添、取消或修改原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批单可用来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三)责任免除条款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了列明保险责任外,还须对保险人不承保的危险事故作为除外责任列于合同中。(四)责任承担方式条款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按账面价值、重置价值和市价等确定,所以有必要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比例责任承担方式、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等。(五)免赔条款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免赔额是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由被保

25、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一定比例或金额。免赔额条款在财产、健康和汽车保险中得到广泛使用。免赔额条款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消除小额索赔;减少保险费;促进防损工作。免赔额的种类有绝对免赔额;总计的免赔额;相对免赔额;消失的免赔额。(六)共同保险条款共同保险条款适用于财产保险。共同保险条款规定,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金额要等于财产实际现金价值的一个规定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没有遵守共同保险的这项规定,就要作为一个共同保险人分担损失,以此作为惩罚。(七)他保条款。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重要的他保条款有三种:按照比例分摊赔偿责任条款;按照相同份额分摊赔偿责任;基本保险单和超额保险单。第三节人寿

26、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寿保险是主要以人的寿命为保障对象的人身保险。(一)基本选择权(1)红利支付方式选择权。适用于分红保单,有六种选择权。(2)不丧失现金价值的选择权。投保人有权选择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三种。(3)保险金给付方式选择权。共有五种。(二)其他重要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2)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

27、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3)犹豫期条款。犹豫期又称“冷静期”、“反悔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一般都有犹豫期条款。(4)宽限期条款。宽限期,又称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间或优惠期间。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5)复效条款。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复效办法称为复效条款。复效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单纯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在保单中止一定时间内(一般是2年)拥有

28、申请复效权。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6)自杀条款。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后2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需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受益人。它属于免责条款。(7)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是指保单所有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质押物,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它属于短期融资方式。(8)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大多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附有此条款。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9)战争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保险合

29、同的有效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而死亡或残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0)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11)保单转让条款。保单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12)共同灾难条款。(三)附加特约。分为四种:免缴保险费附加特约;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保证加保选择权附加特约;双倍补偿附加特约。第四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述一般来说,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

30、观事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般性条款(1)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多为一年,为短期性的人身保险。(2)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过去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概率的经验统计数据厘定的,这点与财产保险的费率厘定相同。职业危险是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最大的因素。(3)保险金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分为死亡保险金给付和伤残保险金给付,有些意外伤害保险还有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4)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间期限(一般为18

31、0天)。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关责任期限的规定,是指被保险人在自遭受意外伤害起多长时间内造成死亡或残疾才构成保险责任。(5)职业、工种变更通知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6)被保险人变动这一条款主要适用于团体人身伤害保险。该条款规定,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约条款主要有特约可保风险、特约意外伤害医疗给付责任、特约意外伤害收入损失补偿责任、特约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责任。第五节 健康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一)健康保险的定义与分类健康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在我国,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类,健康保险可被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二)健康保险的一般性条款(1)年龄条款。不同年龄的人具有不同的健康状况,年龄过高或过低都存在较常人更高的健康方面的危险,因此年龄大小是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时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2)既存状况条款。该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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