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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原产地规则的发展方向.docx

1、入世后我国原产地规则的发展方向入世后我国原产地规则应如何修改与运用徐珊珊 一、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及协调的必要性(一)原产地、原产地规则及其分类“原产地”是指货物生产的地点,从国际上讲,就是货物的“国籍”。所谓“原产地规则”,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原产地规则分为两类:优惠的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优惠的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一个成员国家(地区)用以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的法律、法规和普遍采用的行政命令。这种优惠待遇是指根据契约或区域自治贸易体系的规定,货物可享受最惠国关税之外的更优惠的关税待遇。”例如: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地规则。非优惠的

2、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国家(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国而实施的法律、法规及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包括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具体而言,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根据不同的非优惠性商业政策又可以分为最惠国待遇原产地规则、反倾销措施原产地规则、反补贴措施原产地规则、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关税配额原产地规则、贸易统计的原产地规则以及政府采购的原产地规则等等。这是一种按适用目的对原产地规则所作的分类。从法律渊源来讲,原产地规则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作为国际法的原产地规则和作为国内法的原产地规则。其中作为国际法的原产地规则有:WTO多边原产地规则(正在协调与制定的过程之中)、地区关税同盟原产地规

3、则(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欧共体的原产地规则)、双边优惠的原产地规则(新西兰新加坡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美以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等等)。国内法上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渊源比较复杂,有的规定在海关法中,有的则规定在政府部门的行政命令之中,各不相同。从目前世界各国及某些关税同盟的原产地规则的立法技术而言,可以分为一般商品的和特殊商品的原产地规则。其中特殊商品的原产地规则主要有:汽车原产地规则、纺织品原产地规则、农产品原产地规则等等。总之,目前全世界原产地规则数量众多,内容各异。仅仅以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内的国家为例,根据有关专家的估计,共有原产地规

4、则59套,其中美国和加拿大各有10套;澳大利亚8套;新西兰和智利各有4套;日本3套;东盟六国、韩国、台湾、墨西哥和中国各两套。APEC内现有三个次级区域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澳新紧密经济合作体,也各有一套甚至数套原产地规则。这些原产地规则有关于区域集团成员相互给予优惠的;有关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有关于保障措施实施的;有关于汽车、纺织品、农产品等特殊产品例外处理的;还有针对不同国家区别对待的由此形成了一张重重叠叠、纷繁复杂的原产地规则网。(二)原产地规则在一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地位首先,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实行国别差别贸易待遇的法律前提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都根据与

5、贸易伙伴的不同亲密程度而实施不同的关税与非关税措施。以美国为例,它对于俄罗斯、新加坡、加拿大的国贸易政策是有所不同的。这是由于,美国、新加坡、加拿大同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为履行国际义务,美国应当对原产于新加坡及加拿大的产品以最惠国待遇。同时,美国、加拿大还同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成员国,根据该协定,美国应当给予原产于加拿大的产品以更为优惠的关税与非关税待遇。最后,由于俄罗斯至今仍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美国与俄罗斯之间也还没有地区性和双边性的优惠性贸易安排,因此对于原产于俄罗斯的产品采取怎样的贸易待遇完全取决于美国的国内政策的需要。然而,要使这些差别国别待遇得以落实,杜绝非

6、适格的受惠国产品以转口贸易及简单加工“免费搭车”,运用原产地规则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作出判断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前提。举个简单的例子。有甲、乙两国是WTO的成员国,丙国不是WTO成员。丙国生产的服装对乙国出口,再将其出口到甲国,对这一交易甲国打算征收15的关税。假设甲国在WTO中的承诺关税是10,是否可以控告甲国违背WTO的承诺或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根据甲国的纺织品原产地规则,该服装原产于丙国,而丙国不是WTO成员国,不受WTO规则的约束和保护。其次,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保护国内(区内)市场的一个法律前提比如一国为保护国内某行业免受“严重损害”,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

7、措施或者为保护国内消费者而要求进口商品上有原产地标记时,都必须用本国的原产地规则来明确打击对象,避免保护落空。以欧盟法院1989年所判的兄弟公司的案子为例。当时,欧盟为保护本国市场而对原产于日本的打字机征收反倾销税。而兄弟公司从台湾进口了一批打字机到德国,德国按照欧盟的有关原产地规则,以从价比例标准进行查验,认定该批打字机在台湾进行简单的组装,其原产地不能认定为台湾,而真正的原产地是日本,因此,对于兄弟公司从台湾进口的这一批打字机应当征收反倾销税。第三,原产地规则也是各国家进行贸易统计,决定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法律前提中美双边贸易中贸易不平衡问题一直是中美关系中的一个敏感问题。实际上,中美贸易不

8、平衡很大程度上被中美双方统计方法的不同高估和夸大了。据中方统计,1999年中国对美贸易顺差为225亿美元,而按美方统计,美对华逆差高达687亿美元。双方统计的差别如此悬殊同美方的原产地规则有重要关系。中国对美出口70以上是加工贸易,产品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和包装物件基本上是美国或他国提供的,加上其他运输和管理成本,约占到该产品的85左右,中国获得的加工费为数甚微,仅占15。但美国海关按原产地规则却将这类商品作为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并将全部产品值计入进口额。其次,在现今经济全球化、生产国际化的背景下,发达国家国外直接投资日益普遍,美跨国公司在华设点生产,其产品输入母国,可是按原产地规则这部分产品值

9、也将被计入中国对美的出口之中。而正基于这样的贸易统计,美国在纺织品配额问题,给予中国永久性最惠国待遇等问题上一直采取对中国不利的态度。(三)对各国的原产地规则进行国际协调的必要性首先,如上所述,许多商业政策的有效运行都是以原产地规则为法律前提,因而在对外贸易出现颓势时,或出于其他政策性考虑,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现实的出口市场的美国与欧共体便将许多贸易政策注入原产地规则之内,修订原产地规则,使原产地规则成为了一项贸易的技术性壁垒。这种做法与倡导“贸易自由的关贸总协定的精神相违背。比如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认为从香港进口到美国的40亿美元的纺织品使有关美国的相关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并认为1984年的美国的

10、以服装“裁剪地”为原产地的标准助长了进出口商规避纺织品配额的行为。为保护美国国内市场,美国国会于1996年决定将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由“裁剪地”修改为“缝制地”,即规定以“缝制地”作为服装的原产地。由于在过去较长时期内,我国服装业普遍存在设计能力较差的问题,我输美服装中有相当比重系采取由香港裁剪、内地缝制的加工贸易方式。美国“缝制地”原产地标准的实施将原本应视作香港的服装记到我出口名下,占用了我原本已十分有限的对美纺织品被动配额,达到了进一步限制我服装对美出口的目的。而且,这一做法也对香港的服装裁剪业及服装出口商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再比如,为进一步限制我国的纺织品对美出口,去年年底美

11、国政府又以我国大陆企业向美国非法转口纺织品,改变产品原产地,逃避配额为由,决定单方面扣减我国纺织品配额,涉及货物总金额约2800万美元。为了达到吸引高科技技术的目的,欧共体也曾于1989年制定集成电路原产地规则,使那些日本公司在任何第三国 “组装”的存储器都只能取得日本原产的资格,从而纳入到实施反倾销制裁的范围。其次,由于各国(地区)的原产地规则数量众多,且各不相同,同一个产品在进出不同国家(地区)时其原产地需按不同的规则重新判定,其判定的结果因规则的不同而改变。而原产地认定的不稳定性使以原产地认定为前提的一些非优惠性措施(比如: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施也变得不稳定及不可预

12、见,这对WTO的法律制度构成一大威胁。第三,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生产国际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涉及多个国家,这使得国际贸易商品的国籍更加难以认定,也使得各国的原产地规则日益复杂和不同,更加重了原产地认定的不稳定性。以汽车为例,无论日本的还是美国的汽车制造厂,跨国部件均占有相当比例,很难说哪种汽车完全是由一国制造的。人们越来越感觉到,国际上缺乏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一日已成为阻塞货物流通的一大障碍。因此,实现原产地规则的国际统一标准逐渐形成了共同的呼声。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与发展状况 (一)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的历史自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以来,国际上为实现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统一的努力

13、经历了三个阶段,即1953年国际商会的最早定义、1973年京都公约的原产地规则和1993乌拉圭回合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国际商会的定义是根据美国提出的规则拟定的,除完全用一国的原材料与劳力出产的产品,其国籍应为在其土地上收获、出产、制造或用其他方式生产该产品的国家外;对于凡用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原材料与劳动力出产的产品,其原产地应认定为经历“实质性改变”的加工的国家。这一标准由于过于抽象,而实际操作中难以掌握。197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CCC)主持制定了一个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即:京都公约),该公约的专项附约十是关于原产地规则的附约,其中对“实质性改变”的认定进一步提出了三种标准:税

14、目变更标准,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税则分类目录中改变了某一级的分类后,可视为发生“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标准,即确定构成“实质性改变”的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标准,即以确定所用原料的百分比值或加工后的增值百分比为“实质性改变”标准。为配合改变税则标准这一标准,海关合作理事会在80年代制定了协调商品分类与编号的国际公约,并由此形成了1988年正式生效协调税则。目前,该税则已有120多个国家采用,世界上90的贸易都是以它为媒体,它成为了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基本文件。以协调税则为参照,使得“实质性改变”的判定变得客观而简便,更使得“税目变更规则”成为了当今统一原产地规则的主要规则。如前所述,由于原产地规则问题

15、给国际贸易带来的困扰,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后期达成了旨在努力协调各成员国(地区)现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尽可能实现原产地的国际标准的原产地规则协定。(二)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关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协调的主要内容1、协调工作的目标制定一套国际协调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下称WTO原产地规则)。作为协调工作的成果,WTO原产地规则经WTO部长理事会批准后将作为原产地规则协议的附件三,对WTO各成员方具在法律约束力。2、WTO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原则同等地适用于所有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客观、便于理解、具有可预见性;不得作为追求贸易政策目标的工具;应当以一致的、统一的、公正的和合理的方式来实施;应具有

16、一贯性,并以肯定性的标准为基础;协调工作应以协调税制的商品类别为基础,按其各类、章的产品逐个研究制定原产地规则。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或生产的货物以“完全获得”标准认定原产地,二个及以上国家介入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实质性改变”标准认定原产地。“最后实质性改变”标准应首先考虑“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当“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不能体现“实质性改变”时,再考虑其他辅助标准,如从价百分比标准或加工工序标准。3、原产地认定标准的统一工作完成之前的过渡时期内,各缔约国要保证遵守协议第2条对过渡时期原产地的纪律所作的规定 (1) 制定规则要有透明度。从保证可能预见性的观点看,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在变更关税分类标准时要清

17、楚表明分类标准的税目和子目,采用从价计算时要注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在制作和加工程序的标准时要明确能够授予原产地资格的制作或加工程序; (2) 原产地规则不能作为实现贸易政策的工具来使用; (3) 禁止制定有贸易扭曲、限制或者破坏性作用的规则,禁止提出不正当的过严要求; (4) 对于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不应严于对本国产品原产地的认定,缔约国之间也不能实施差别待遇;(5) 原产地规则要有连贯性、一致性、公平性,用合理的方法管理原产地规则; (6) 原产地规则要采用肯定的标准,明确说明哪些制作和加工不授予原产地资格,据此作为肯定标准的解释; (7) 公布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

18、; (8) 引进事前评定制度,同贸易有关者如果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资料,当局要在150天之内公布原产地评定结论,这种结论原则上3年内有效,如果评定为无效,要事前通知有关者;(9) 原产地规则的变更或者制定新的原产地规则,不适用溯及的原则; (10) 原产地规则的行政行为,要服从司法、仲裁以及行政审查,审查结果可以修改或者改变原先的评定;(11) 要严守秘密,在未得到提供机密资料的个人或者政府同意前,不得任意泄露。4、过渡期后必须遵守的原则(1) 全面执行WTO原产地规则; (2) 继续遵守过渡期间的一些原则:制定规则要有透明度、非歧视、引进事前评定制度、原产地认定决定可复议、要严守秘密。5、机

19、构、通告、审议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1) 设置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监督协定的运用,同海关合作理事会设置的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加强合作,进行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工作。(2) 通告。现行的原产地规则以及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要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以后的90天内向秘书处通告。修改(实质性修改而不是细节性修改)和实施新原产地规则,要在修改或实施前60天内,向秘书处通告,使有关方了解修改或实施新规则的意图。 (3) 审议、争端处理,援用关贸总协定第22条、第23条及统一的争端解决谅解的手续。 (三)制定中的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WCO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于1999年5月已基本完成

20、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技术级协调工作,拟订的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暂定文本及500多项有争议的未决问题已提交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审议。到2001年4月30日,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除总规则4:中性成分外,有关定义及其他各项总规则各方已基本达成共识。到2001年12月6日,附录一:完全获得货品除涉及领海的产品外的各项原产地规则各方也已基本达成共识;附录二:具体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则仍存在较多分歧。协调工作最后完成期限还有待部长理事会作出决定。三、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认识与运用(一)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仍未纳入任何多边法律体系关贸总协定第24条关于允许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作为最惠国待遇例外的规定为优惠制

21、开辟了道路,至今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包括普惠制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优惠制原产地规则,仍未纳入任何多边法律体系。乌拉圭回合的原产地规则协议虽有一个“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作为附件三,但该宣言仅对透明度等问题作了一些规定,而在统一协调问题上未取得任何进展。因此各成员国(地区)在制订用于判定产品是否有资格享受普惠制或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地规则方面仍有很大的任意性。因此,比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更为严格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就成为了许多国家实现经济政策目标的有力工具。(二)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可以成为吸引外资的法律杠杆北美自由贸易区外的企业为享受区内优惠关税待遇,必须使所生产的产品

22、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极其严格,由此迫使区外企业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内大量投资设厂。 例如,按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复印机的全部主要组装件及印刷线路板必须在区内生产,方能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从而得以享受区内优惠关税待遇。此项复印机原产地规则意在阻止美国施乐公司的竞争对手-日本佳能公司到中国和马来西亚等低成本的国家投资设厂,并迫使日本佳能公司在美国弗吉尼亚投资约1亿美元兴建了一座复印机生产厂,为美国人增加了就业机会。(三)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可以成为保护本国产业、创造国内需求的法律杠杆还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为例,其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采用“纱以后”标准,即用北美自由

23、贸易区成员国生产的纱为原料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才能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从而基本上堵住了非北美国家纺织品在区内某国设立“缝制”工厂进入区内市场的通道,保护了美国本土纺织业,并形成了以美国为前道生产基地,墨西哥为后道加工基地的区域分工格局。受此原产地措施的影响,墨西哥于1996年取代中国成为第一输美纺织品大国。四、我国原产地规则有关立法的现状及修改的建议现在,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并对全面遵守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包括过渡期间及期后的各项义务,作出了承诺。为了履行国际义务,我国政府必须对我国目前的原产地规则立法作出修改,以适应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要求。然而目前,协议规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24、的国际协调尚未最后完成。按照协议规定,各成员在过渡期间仍有权制定和实施各自的原产地规则,但须遵守规定的实施纪律;在过渡期后则必须统一实施原产地规则,并须遵守规定的实施纪律。过渡期的长短,将取决于部长会议对原产地规则协调。(一) 我国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现状及与国际义务主要不符之处目前我国对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认定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总署1986年12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该进口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借鉴了京都公约和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了以“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作为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

25、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尽管规则适用于所有的进口货物,但由于该规则没有按具体税号规定每一种产品的原产地判定标准,因此实施时,实际上是按上述原则规定视具体加工情况逐案判定。同时,由于进口原产地规则的可操作性较差,易引起实施的随意性和各地执法标准不一,不符合“透明度”以“可预见性”等原则。我国未参加区域性或其他国际性优惠贸易协议,因此没有优惠原产地规则。我国的进口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目的只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关于两种关税税率(最惠国待遇税率和普通税率)的运用的规定,并用于贸易统计。由于我国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

26、订有贸易互惠协议,我国的进口货物在进口时几乎都适用最惠国税率,所以在海关监管实践中,需要使用进口原产地规则的情况并不多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数量限制、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的出台,以及原产地标识制度(目前国内这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我国现行进口原产地规则对进口货物原产地标记无管理要求)的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准确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都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保障这些贸易措施的有效实施。现行的原产地规定因操作性差而难于保证以上措施的有效运转。此外,现行进口原产地规则中没在体现协议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原产地规则的几项原则,特别是没有明确“原产地认定决定可复议的原则”。(二) 我国出口

27、货物的原产地规则的现状及与国际义务主要不符之处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情况不同,我国于1992年颁布了单独针对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该出口原产地规则规定了我国部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标准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管理制度。该规则主要借鉴了香港的有关做法,确定了以加工工序为主辅以增值百分比的标准(增值25及以上)作为制订出口原产地规则的基础。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是认定货物具有我国“经济国籍”的法律,将之与我国的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相比,可以看出明显是两套不同的标准,即使就增值标准而言,两者的规定也不一致,前者为30,后者为25。我国可能是世界上唯一存在这种情况的国家,这种做法违背了

28、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对于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不应严于对本国产品原产地的认定”的原则,执行协议势必要求进出口规则在立法上统一一致。我国出口原产地规则只规定了协调制度(HS)中的16类、51章、417个品目号项下商品的原产地认定标准,主要涉及食品、化学品、纺织品、服装、玩具、电器等我国传统的大宗的出口产品和加工贸易产品。我国制订出口原产地规则的初衷之一是希望以此减缓与欧美等国的贸易磨擦,即希望进口国在评估对华贸易平衡状况时,将我方认定的中国产品算作从中国的进口,我方认为非属于中国的产品,不算作从中国的进口。然而,我国的出口商品,无论是享受进口国优惠或非优惠待遇的,在进口国适用何种原产地规则均应

29、取决于进口国根据其国际义务及国内法律而采用的原产地规则,并不受我国国内法的影响。在普惠制项下,我有关主管部门也必须以给惠国制定的进口原产地规则为依据,为这类商品签发中国产地证书,否则进口方不予承认。因此,试图通过改变我方出口原产地判定标准来改变进口国依据其原产地规则作出判定是没有国际法律依据的。(三) 应对入世我国原产地规则如何立法第一,考虑到过渡期后我国必须采用统一的国际协调原产地规则和国际协调工作进度,建议在国际规则出台前,对我现行进、出口原产地规则暂不作调整;国际规则出台后,现行进、出口原产地规则直接统一于国际规则。在过渡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可采取逐案处理的方式解决;也可通过拟订特定法规或

30、行政规章的方式,作为对现行进口原产地规则的修改补充和向国际规则的过渡。如我国海关自2001年12月11日起实施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预确定制度就是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发布的。第二,针对国际协调原产地规则实施后适用范围的要求,组织研究进口货物原产地标记问题。并对相关的国内立法,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法,加以配套修改。并打击虚报原产地的行为,并对规避原产地规则的行为采取反规避措施。第三,在我国是以正式代表身份参加协调规则的制定,将具有正式发言权与一票否决权。因引,应积极跟踪参与WTO和WCO两个层面制定国际协调原产地规则的工作争取有利的协调结果。第四,制订“国产货”标准,以

31、便利用政府采购政策达到引导投资、保护本国产业、增加就业的目标。为保护本国产业,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政府机构在购买货物、服务及进行公共设施建设时,背离国民待遇,优先购买“国产货”。据有关专家估计,我国每年政府采购金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10。政府优先购买“国产货”。这不仅是保护我国国内市场,扩大内需的需要,而且还能起到合理引导外资投向的重要作用。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国产货”标准可高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这就是说,一项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的出口产品并不一定能成为“中国国产货”。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国产货”标准应由我国自行制订。为此,我们应结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制订电子计算机、

32、移动通讯设备、汽车等产品严格的“国产货”标准,将政府采购作为吸引高水平外资的“磁石”,来“诱导”外商为进入我国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投资我国相关领域,达到“以市场换技术”的目的。例如,为发展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我国应规定“国产”电子计算机和移动通讯设备的标准是:计算机中央处理芯片和移动通讯设备芯片中所用的集成电路必须在我国进行“扩散”这一高科技工序。这样,我们就能“诱导”外资流向我国集成电路行业。(四)几种对于入世后我国原产地规则运用修改的不当的认识第一,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而变更原产地规则,或者制定新的原产地规则并溯及适用上文中选用了一个欧盟利用原产地规则,扩大反倾销税的适用范围,以达到引进高科技的目标的案例。这种做法如放到现在背景之,是严重违背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做法,应为我国所不取。第二,利用原产地规则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如前所述的美国国会于1996年决定将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由“裁剪地”修改为“缝制地”,即规定以“缝制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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