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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09章国际经济法律制度.docx

1、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09章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第九章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本章前言】本章是关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法概论部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外贸易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wto的相关内容。【备考策略】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这一章内容较多,知识点较零散,专有的术语使得考生复习起来较抽象,理解上由一定难度。对于本章的复习,考生应当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术语记忆准确,因为案例分析题容易在此设置考题。本章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题。【重点、难点讲解】第一节 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

2、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的总和。国际经济法具体包括调整国际投资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金融货币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税收关系等的各种法律规范。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国际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三)国内立法,如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等(四)示范法。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法主权原则;(二)平等互利原则;

3、(三)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一)公约适用当事人的范围 1、如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适用公约 2、公约的扩大适用问题(我国保留)(二)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以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公约:私人家庭消费的(也就是消费合同),对此公约还规定了限制性的条件,要考虑到当时卖方的知情权的情况;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另外,公约不适用于下列非买卖交易: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

4、由订购方保证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010年单选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 )的销售。a 电子产品b 生物制品c 电力器材d 船舶飞机答案: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中的( )问题。a 移交单据b 货物包装c 所有权转移d 货物检验答案:c(三)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四)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2、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五)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 1、书面形式的保留;2、扩大公约适用范围的保

5、留,我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公约的解释考虑公约的国际性质、适用的统一性以及诚信要求的需要。凡公约未明确调整的,应按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释,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则来解释。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法一样)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1)构成要约的条件: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失效要约因为期间已过而失效;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2、承诺:

6、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表示。(1)有效的承诺须具备条件: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2)承诺生效的时间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3)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四、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2、质量担保义务。质量担保义务是卖方最主要的义务,一个绝对义务。(与风险转移无任何关系,只要在卖方发货时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卖方无条件的承担责任。)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3、权

7、利担保义务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二)买方的义务1、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支付准备步骤,如果买方没有依合同或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使支付成为可能而完成一切必要的步骤和手续,也构成违约,将引起相应的违约赔偿。只要买方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步骤,但由于其不能控制的障碍仍不能获得所需的批准时,买方可以免除其责任。2、在任何情况下买方都必须接收货物并且保全货物。易腐易烂货物必须要及时处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

8、时处理,并及时通知卖方。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是买方接收了货物,并对货物没有异议;接收是在国际贸易中的任何情况下,买方应该采取措施把货物提取并且接收保管。即便对货物的质量有异议,也不可以拒绝接收保管货物,如果由此造成了扩大化的损失,买方要承担这方面的损失。如果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可以在接收并保管的基础上提出索赔的请求。五、违约救济方法(一)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卖方违约的时候,买方补救措施,首先买方要求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有一个适用的条件就是买方不得采取与之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措施;要求实际履行即可以针对根本违约,也可以针对部分违约。2、交付替代物必须是根本违约。3、修理是卖方对所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

9、物进行的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部分等。4、减价。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5、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可以跟其他所有的违约救济措施并用;交付替代物和解除合同是不可以并用的。(二)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卖方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3、卖方自己订明货物的规格(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中止履行合同;2、损害赔偿:包括可预期利润在内的全部损失额给予赔偿;3、支付利息;4、免责;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6、保全货物。发现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信用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可以由此得出结论其将不能够履行合同中的主要或者大部分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10、。如果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当事人要继续履行合同。六、风险转移(一)风险转移的时间(1)卖方在特定地点完成交货的,货物从卖方交给买方时起,风险转移。(2)涉及货物运输的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地点,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时候,风险转移。(3)在途货物的风险自合同签订的时候转移。但卖方已经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者有灭失风险的除外。(二)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 如果卖方违约构成根本违法合同,不影响货物风险按公约的规定转移给买方,也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而可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11、。第三节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概述 e、f、c、d四组,13个贸易术语。13类术语是按照卖方义务越来越大,买方义务越来越小的规律排列的。注意:每一个术语要求掌握清关手续、风险、交货地点、运输以及保险等内容。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保险出口手续进口手续适用的运输方式exw工厂交货物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买方买方任何方式fca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卖方fas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水上运输fob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cfr成本加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cpt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任何方式cip运费保险费付至交

12、承运人交货时卖方daf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 (卖方)des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水上运输deq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码头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任何方式ddp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卖方二、fcafca,货交承运人。在交货时货交第一承运人(指定地点或营业地点)发生风险转移。其他事项由买方负责。三、fob(一)fob必须是把货装到装运港的船上,卖方还承担上船装货的风险,风险转移时间是货过船舷时。(二) fob的交货地点是装运港船上,fob,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术语下,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风险发生转移。fob术语中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保险也由买方来办,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13、。出口清关,也就是出口手据,包括、报关、关税等由卖方承担;而进口清关由买方承办。运输合同买方订立,保险由买方订立。(三)fob术语仅适用于海上或者内河运输。四、cfr cfr,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主要针对海运和河运交货方式下所运用的术语。五、cif cif,意为“成本加保险加运费”。 cif卖方负责投保。cif下卖方负责投保,要对整个海运的过程投保,而风险转移是在装运的时候,同样在此时完成交货。cif后面括号中的港口的名字是到货港的名称。六、cptcpt,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pt是cfr的变种,适用于所有的运输方式,两者里面的内容是相类似的。cpt由买方投保(2010年

14、多选题第68题)采用国际贸易术语中cpt术语,卖方( )。a 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费用b 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处置时转移c 自费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手续d 只能采用水上运输方式答案:abc七、cip cip,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适用于各种的运输方式。cip由卖方投保。cip适用于各种的运输方式。八、其他术语 e组(内陆交货合同);exw,叫工厂交货。(1)交货地点是卖方工厂,即卖方的营业所所在地或者是其生产场所所在地或者是卖方的仓库所在地。(2)exw是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的术语。(3)卖方完成交货,是在工厂、仓库完成交货。(4)在交货时发生风险转移。(5)运输

15、、保险都由买方负责,适合所有的运输方式。fas交货地点,是装运港船边交货。d组(到货合同或者到货术语),共有五个。(1)daf,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指的是在边境地点完成交货时完成风险的转移。(此处的“边境”可能是进口国的边境口岸,也可能是出口国的边境口岸,还有可能是第三国的边境口岸,具体要在哪个地点完成交货是要看双方的约定。)(2)des,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二者条件基本一致,唯一的区别就是,des术语下,货物不下船;deq术语下,货物下船。(3)ddu,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意为“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16、)”。两个术语主要的区别是在ddp情况下,卖方要负责交纳进口关税,ddu情况下,不需要卖方交纳进口关税。指定目的地可以指定在双方约定的任何地点。第四节 对外贸易法一、概述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主要是根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汇管理条例、和进出境检疫、检验相关法律确立的。对外贸易法适用的范围: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对外贸易活动;但有两个特别的规定:(1)边境城镇与接壤国家边境城镇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适用国务院关于给予优惠和便利灵活措施的专门规定;(2)我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目前我国的独立关税区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二、对外贸

17、易法律关系主体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外贸易的管理主体。三、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法律制度采取的措施 对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采取措施的依据对外贸易法第16、17条原文限制或禁止进口或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根据我国缔结的条约,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

18、出口的;限制出口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限制进口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限制方式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

19、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2010年多选题第69题)国家通常可以基于( )原因而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对外贸易法16条a 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有必要限制或禁止进出口地b 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有必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c 对任何形式的工业、农业、牧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d 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有必要限制进口的答案:abd四、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措施 (采取措施的依据)对外贸易法第26、27条原文限制或禁止的理由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

20、健康,保护环境;(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或禁止的。限制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五、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

21、关货物进口等措施。(2)防止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对外贸易法第30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3)对等措施:第31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

22、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六、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与对外贸易促进制度第五节 反倾销制度一、倾销与损害的确定(一)倾销的确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人我国市场的贸易行为。调查和确定倾销的国家机关是商务部。 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是确定倾销的三个基本因素。1、进口产品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1)国内价格比较;(2)替代比较。2、出口产品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有支付价格: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为出口价格;首次转让价格:没有出口价格或其价格不可靠,以根据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出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推定价格: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

23、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3、倾销幅度倾销幅度是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二)损害的确定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国内产业”指的是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产品的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商务部负责调查和确定损害,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1、损害审查的内容和方法确定损害的审查内容是:(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24、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2)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3)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4)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5)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二、反倾销调查及裁定(一)调查的发起和立案1、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1)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2)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2、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非倾销因素

25、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倾销。在程序性条款问题上有:(1)提出申请的有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商务部。申请者有一个25%的数量要求;(2)申请的支持人和反对人之间,支持者占50%以上。3、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4、调查机关了解情况进行调查的方式,可以有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还可以派出人员到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5、原则上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是延长

26、期不得超过6个月。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3)倾销幅度低于2的;(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2)、(3)、(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7、 裁定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都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在做出终裁决定前,商务部应当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三、反倾销措施(一)临时反倾

27、俏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上述措施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2、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做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3、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二)价格承诺1、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做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

28、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做出肯定的初步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2、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依法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商务部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三)反倾销税1、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2、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3、终裁决定确定存

29、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4、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1)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2)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四、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1、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过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

30、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2、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3、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事项是:对调查后做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对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征收反倾销税决定机关的复审决定不服的。第六节 反补贴制度一、补贴与损害的确定1、补贴是指出口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除收入或价格支持外,构成补贴须具备两个要素: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和接受者获得的利益。2、补贴具有专向性:由出口国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由出口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该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为条件获得的补贴。3、调查和确定补贴的国家机关是商务部。调查和采取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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