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经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自愿、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公益性行为。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经本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第四条青年志
2、愿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无偿、诚信、有益的原则。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报道。第六条共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是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符合
3、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区、县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后开展活动。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法在各行业建立分支机构;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设立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基层组织。第八条青年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助老扶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应急救助、海外服务、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九条本市实行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通过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一)年满十八
4、周岁。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须经其监护人同意。(二)具备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十条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二)参加相关青年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三)选择与自身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四)获得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五)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其他青年志愿者提供的服务;(六)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七)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青
5、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二)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三)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接受志愿服务者的个人隐私;(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青年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二)制定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并组织实施;(三)维护青年志愿者合法权益,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四)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五)青年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
6、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对需要志愿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予以说明。第十四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需求向社会招募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向社会招募青年志愿者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青年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第十五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能力、身心状况相适应。第十六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第十七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从事青年志愿服
7、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进行业务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并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身体伤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八条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可以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商,为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第十九条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并鼓励青少年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教育、民政、卫生、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社会需求为青年志愿者组织提供相应信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
8、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专门用于志愿服务事项,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赠者、青年志愿者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第二十一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青年志愿服务的宗旨和范围;与捐赠人、资助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捐赠人和资助人依法享受有关方面的优惠。第二十二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为青年志愿者建立基本状况和志愿服务情况档案。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招聘
9、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有志愿服务经历的青年志愿者。第二十五条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青年志愿者造成损害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青年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对利用或者变相利用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青年志愿者组织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区域内青年志愿者以外的其他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5日起施行。青年志愿服务宗旨:服务校园,服务社会原则: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追求实效,持之以恒口号: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间志愿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饯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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