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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docx

1、鹰潭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鹰潭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逐步塑造建筑市场行为规范化、场容场貌秩序化、管理流程程序化、内部管理信息化、监控手段科学化的 现代新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西省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与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及装饰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2、第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 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第 五条 建设、规划、城管、环保、人社、公安交警、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开展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力度,适时出台有关施工现场标准管理的考核及评比办法;城管部门应加大建筑施工工地的执法检查,加大对余土、建筑垃圾的管理;人社

3、部门要维护务工人员合法 权益,强化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建筑工地车辆管理,加大非法车辆打击力度。第二章 项目管理基本规定第 六条 施工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代表企业组织施工活动。项目管理实 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任职。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置项目经理、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岗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并具备相应岗位资格,人员照片及职责应在办公地点明示.项目管理人员应

4、保持稳定,如有调整应按我市有关规定和程序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现场考核。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制定能够满足国家、省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的、有针对性的、符合现场实际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档案资料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标准明示。第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分地基基础、主体和装修装饰三个阶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案等主要内容.第十条 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要求维护务工人员合法 权益,不得拖欠工资,及时与务工人员

5、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建立用工名册、考勤及工资发放表,逐步推行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并报劳动监察机关备案管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办公室,并将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工程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图审备案、施工许可证等在办公场所明示。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管理台账。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按国家规范和有关要求规定配齐监理人员,满足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第 十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按照“七个100%要求进行封闭管理。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沙土10

6、0%覆盖,工地主干道100硬化,拆除工程 100%洒水,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当天100清除;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洗车身且密闭无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坚固、稳定、安全、美观的围挡(图集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1。临街房建项目建筑围挡必须采用砖砌体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围挡墙顶采取压顶做法施工,压顶材料为灰色琉璃瓦,间隔壁柱顶应设置灯座并安装统一样式的照明灯。施工应满足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850203-2011)的要求。2.市政工程围挡应采用装配式施工围挡(结构为铸铁式底座,钢管立柱,围护选材为环保型硬质材

7、料或彩色镀锌板),高度不低于1。8m.3。市政抢修施工围挡可采用移动简易式围挡,为保证行车安全,围挡高度应在1。2m至1。5m之间,且宜采用塑料水马、可移动底座式彩色镀锌板等设施进行围挡,并设置市政、供水等专业施工的抢修标志.围 挡内外应保持整洁,外侧应以项目规划设计内容或结合城市文化、地方特色,行业特点,时代主题进行公益广告宣传,内侧结合项目特点进行施工质量安全宣传,严 禁依靠围挡墙堆放各种物料、器具等,严禁将围挡作挡土墙、挡水墙使用,同时要定时检查,定时修复,确保施工围挡坚固、稳定、安全。所有建筑项目必须完成施工围挡方能开工建设,施工围挡必须按有关程序到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审及验收,未经报

8、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质量安全登记手续。第 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处应设置大门(大门高度不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4.5米),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大门处设门卫值班室, 配置专人值班,实行出入登记和门卫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同时施工现场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大门处,应铺设三厘米厚的钢板,进出车辆应进行清洗,清洗污水 应设置沉淀池进行集中处理后方能排入城市雨污管道。在出入口处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文明施工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建筑节能公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六牌一图”, 在办公区、生活区设置读报栏、宣传栏和黑板报等“两栏一报”,“六牌一图式样应符合我市有

9、关规定要求。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外脚手架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安全网实施封闭,必须加强在建工程的临边防护。防护栏、安全门及档脚板应漆红白相间警示色。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明确划分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按有关要求合理设置道路、排水排污设施、安装设备、堆放物料、搭建临设、绿化场地,保持场地整齐美观。生活区应设置晾晒衣物的场地,夜间有充足的照明。第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施工人员同时应佩戴工作卡。第 二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设施;设置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盥洗室、活动室、卫生室等生活设施

10、,并按规定配备急救 员和急救器材;设置材料仓库、防护棚、加工棚、操作棚等生产设施;设置吸烟处、饮水处、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等辅助设施。各种设施用房应确保使用安全, 选址和所用材料要满足卫生、环保和消防要求。第二十一条 现场办公室应出入方便,做到整洁、规范,各种规章制度、进度图表等应在墙上明示,技术资料案卷要有安全可靠的保存方式和管理制度,查阅便捷。 第 二十二条 宿舍应选择在通风、干燥处,防止雨水、污水流入,并制定宿舍管理责任制度,相关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明示。宿舍室内净高不得低 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

11、人,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第 二十三条 食堂应选择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应配备必要的排风、冷藏、消毒、防鼠、防蚊蝇等设施,确保卫生环境良好。应内 户,急救员和急救器材。临设、绿化场地,保持场地整齐美观;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有身体健康证,上岗时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 保持整洁。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合理设置地面硬化、门窗齐全的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并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确保卫生符合要求。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堆料应分门别类,悬挂标牌,同时必须做到安全、整齐堆放(存放),不

12、得超高.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堆放,配置专用灭火器,专人负责,确保安全。第 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524-90)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GB12523-1990) 的要求制定降噪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进行检测和记录,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单位必须遵照法定的施工时间,禁止中午 (12001400 时)和夜间(2200-600时)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符合条件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经 建设部门预审后向环保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并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后方可施工作业,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夜间施工.同时施工场地的强噪

13、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 侧,可采取对强噪声设备进行封闭等降低噪声措施,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第 二十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非交通活动占道需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施工期间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 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范措施并遵照GA/T9002010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进行规范操作;施工作业完毕,应迅速 清除道路上的建筑垃圾及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 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

14、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配置办法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现场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人证相 符。第 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并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督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

15、行巡视检查,发现各类 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还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做好技术交底,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进行签字确认.第三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每周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

16、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应在一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启动预案,同事要采取紧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布置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并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的不同阶段,在施工现场的相关机械、设备、脚手架、通道口、临边处及其他危险部位、危险场所应挂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必须使用扣件式

17、钢管脚手架,搭设方案应附计算书、施工详图、大样图,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按规定搭设后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达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同时应制定电器线路及设备用电的安装、巡检、维修、定期测试的制度,落实责任人。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起 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严格执行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规定。第 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及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项目暂停施工期

18、间和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办公室、宿舍、食堂、作业棚等各类临时设施进行观测和 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脚手架,特别是落地式脚手架全面检查是否存在沉降、松动、变形、倾斜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等大型 起重设备的基础、架体、安全装置、限位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测并试车;对安全网及“四口”、“五临边”等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如有破损,及时更换;对临时用电线 路、漏电保护器等进行复查,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工。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复查必须形成书面记录, 并存档.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设置消防通道、消防

19、水源。灭火器材、消防沙箱按要求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现场动用明火应履行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且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标准(DB22/T479-2010),安全技术资料应齐全、真实、整齐,按照规定分类归档。第五章 质量管理第四十二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进行项目质量管理策划,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落实岗位责任制。第 四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关键点.质量控制关键点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关

20、键工序或环节及隐蔽工程;对下道工序施工质量有重大影响的部位或对 象;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或质量不稳定工序部位或对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和环节;施工条件困难或技术难度高的工序和环节;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 环节和部位等项目质量控制关键点。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除应具备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外,还应制定控制质量指导施工操作规程或工艺标准,并根据承担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第 四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材料采购、验收、签证、存储;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企业和项目部制定的自检、互检、专检及隐蔽 工程检查验收等质量管理制度;现场应建立健全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21、见证取样人员应持证上岗,对取样及送检过程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样板示范制度,主体结构、装饰装修、保温节能、门窗安装等在开工前,必须先做好样板引入,样板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展开施工。第四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要在施工作业现场制定并悬挂各工种、工序的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第四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第四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制定质量薄弱环节控制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并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在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前24小时书

22、面通知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第五十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及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资料,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齐全。第五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自检,做好成品保护,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同时,应积极组织清场,及时将临时设施拆除,整治恢复用地。第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质量回访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使用单位、住户定期进行回访。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对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达标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资质管理、创先争优、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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