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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1、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6 48号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工程。第四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

2、项目;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信息化工程项目实施。市州、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第六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需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本级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使用中央财政等国家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第七条经审查通过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禁止将应依法必须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第八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应用及保管全程负责。第九条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度。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项目;(三)全部

4、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四)国家融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信息化工程需要招标投标的最低额度,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明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及总投资额的额度确定。信息化工程预算编制和定额执行信息产业部年发布的电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计价依据和电子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禁止将应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禁止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第十一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招标

5、、评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信息化工程的标准执行。信息化工程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信息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需配置的软、硬件设备,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二条从事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设计、开发、施工、服务和保障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化工程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从事涉密项目的信息化工程单位,还需取得国家规定的保密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信息化工程单位,不

6、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信息化工程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买卖。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信息化工程建设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的名称、种类;(二)工程的总体方案、技术方案和质量、安全要求;(三)工程建设费用;(四)工程质量维护条款;(五)工程验收条款;(六)工程的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四条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度。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同一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必须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符合招标额度规定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未达到招标额

7、度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确定监理范围、监理内容、监理工作程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监理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第十五条信息化工程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管理规范、技术规范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从事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买卖。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信息化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维护义务,工程质保期不得少

8、于二年。设计及监理单位对信息化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事信息化工程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应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第十七条省信息产业厅根据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组织专家小组对在建信息化工程进行随机或定向的质量跟踪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会同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限期解决。第十八条信息化工程竣工,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测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等进行功能、性能检测,并对信息网络系统进行专项安全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投入试运行。试运行

9、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约定验收。分阶段(分期)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在本阶段(本期)工程竣工后,进行阶段验收。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不合格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下一期的款项。第十九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组织验收,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验收申请、工程承包及监理合同和相关标准规范是信息化工程验收的依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项目验收机构提交完工报告、测评认证机构检测报告、阶段验收报告、初验结论、监理报告、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专项测评验收报告、质量保障等相关资料。

10、第二十一条信息化工程验收由验收委员会负责实施。验收委员会由项目审批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信息技术专家组成。第二十二条验收合格的信息化工程在通过验收后投入正式运行。对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工程,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必须经过验收才能投入使用;企业投资并自行组织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在没有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之前,不能接入政府网络、公共网络、公益性网络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网络。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

11、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四条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导致信息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的责任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招标;(二)投标人串通投标;(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徇私舞弊、泄露标底、收受贿赂;(四)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第二十六条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和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按国家及省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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