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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兼容EMC测试.docx

1、电磁兼容EMC测试灯具做CE认证时的电磁兼容测试灯具做CE认证时的电磁兼容测试CE-EMC认证是CE认证关于电磁兼容方面的认证,灯具的EMC认证的测试包括以下方面:1、静放电(ESD)2、射频干扰(RI)3、工频磁场(HI)4、快速脉冲群(EFT)5、电流注入(CI)6、浪涌(Surge)7、电压跌落(VD)关于目前EMC测试项目说明:EMI(CISPR 15):1, 骚扰电压(Disturbance voltage)2, 辐射电磁骚扰(Radiated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 3, 插入损耗(电感镇流器)(Insertion loss)EMS(IEC 610

2、00-4-6):1, 传导抗扰度(Conducted immunity)备注(Remark):电子变压器、电子镇流器需要做上述EMI中的1、2项即可,电感镇流器只需要做上述EMI中的第3项即可,电子感应器、电子调光器需要做上述EMI、EMS中的所有项目。抗干扰标准简介如果打算把电子产品销往国外,就不但要了解一些有关抗干扰方面的问题,还要知道用哪些测试方法和设备才能使产品符合欧盟(EU)的标准。欧盟的EMC标准要求所有的电子产品都要进行抗干扰试验,包括认为干扰和自然干扰两种。标准还要求产品不能发射出有害的信号,因为这种信号会干扰其他产品的正常工作。产品是否符合EMC要求,应根据欧洲标准(EN-E

3、uropean Norms)进行测试。欧洲标准由电子技术标准化委员会颁布,而EN的抗干扰标准则是由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制定而成,并从1997年1月起,采用与EN同样的编号。如IEC1000-4-2变成IEC61000-4-2,这和EN61000-4-2的静电放电(ESD-Electrostatic Discharge)标准是相同的。由IEC制定的抗干扰标准有一定的设备要求,并与放射标准有明显的差别,对于美国厂商销售产品会带来一些问题。因此,选择正确的设备和了解正确的测试方法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最终的目的是

4、使产品符合要求。本文介绍四种抗干扰标准:1. IEC61000-4-2静电放电测试:这是一项对产品的一般性测试,目的是考察仪器在ESD条件下的性能。放电在人与仪器附近的目标之间进行,或者使放电干扰直接传到仪器中去。 在IEC61000-4-2中,要求一个人手持一金属物(如改锥等)去接近仪器的某个部位。该标准规定了空气放电方式和直流放电方式。在空气放电方式下,从ESD信号发生器的测试探头发出的火花传向待测的设备(EUT)。测试探头必须能提供8kV的可调充电电压。直流放电方式要求用ESD信号发生器的冲击脉冲,当信号发生器的探头尖部接触到EUT时,发生放电。在这种方式下,信号发生器应能提供4kV的可

5、调电压。2. IEC61000-4-3辐射电磁场测试:这项测试是考察电子产品对辐射EMI场的敏感度。例如,考察一台计算机在非常靠近一个辐射能量的天线时的性能。该标准规定了产品在保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能承受的辐射能量等级。例如,产品经受得住手提无线电收发信机、荧光、工业焊机或半地TV天线等产生的强电磁场的电磁干扰。测试过程和测试等级由标准加以规定,并作为测试设备的共同标准。测试频率为80MHz-1000MHz,调制度为80%,到EUT的距离为3米。3. IEC61000-4-4电快速瞬变测试:当一个感性负载(如电机等)关断时就会产生一个尖脉冲或突发脉冲,这就是所谓的电快速瞬变(EFT-E lec

6、trical Fast Transients)。当一个开关断开时在接点之间也会发生严重打火。起初,当接点合上时电火花在低电压和高频率上发生,当接点分开之则在高电压和低频率上发生。当电源线中有大电流流动,而且非常靠近电源、数据或I/O电缆时,EFT就会耦合进电子设备。4. IEC61000-4-5浪涌敏感度测试:电网的开关操作和附近的雷电冲击都会在交流电源线上发生浪涌现象。该项标准规定了设备对浪涌的敏感度测试方法及其测试等级,并且描述由于高能量对电源和互连线的干扰而引起的单方向浪涌现象。开关式瞬时变化主要是由于电源系统的开关、短路或谐振电路引起的,如闸流管等。闪电感应的瞬时变化是由于直接冲击系统

7、的电源线路并通过系统中的几条传导路径而产生高压大电流的结果,见解地闪电冲击也会在设备中才产生瞬时变化。新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从2007年1月开始,欧共体国家将新的EMC指令作为其国家的规范,新的指令将在2007年7月开始实施。从2009年7月开始新指令将被强制实施,只有符合新指令的产品才能被允许在欧共体国家中销售. 文章对欧洲电磁兼容新指令2004/108/EC的部分内容作了简单介绍,包括某些定义、适用/不适用的设备、基本要求、协调标准、符合性评定程序、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标识和信息等。该指令将取代89/336/EMC。 新的欧洲电磁兼容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12/15

8、关于使成员国电磁兼容法律相似并废止89/336/EEC的2004/108/EC指令(DIRECTIVE 2004/10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December 2004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89/336/EEC)已于2004年12月31日在“欧盟的官方期刊”(Official Journa

9、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发布,并于2005年1月20日开始生效。被取代的89/336/EEC指令将于2007年7月20日废止;不过符合89/336/EEC指令要求的设备可以销售到2009年7月20日。在2007年7月20日前,制造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两者中任选一个指令。 注:为便于描述,以下简称2004/108/EC 为“新指令”,“89/336/EEC”为 “老指令”,“欧盟的官方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为“OJ”。 新指令完全被重新编写,以便更符合新指令的格式。新指令有不少重大变化,有些要求更严格了,

10、有些要求却放松了。同老指令相比,新指令为每条都增加了标题。 有关定义和说明 老指令针对的对象是“apparatus”,而新指令针对的则是“equipment”。两者的中文意思几乎相同,都可以译作“设备”,但在新指令中两者有一点区别:equipment包括 apparatus(设备)和 fixed installations(成套设备),涵盖的设备范围更宽。由于对apparatus、 fixed installations的要求不同,故新指令将其分别列入第二章“apparatus”和第三章“fixed installation”。根据新指令的文本,equipment一词出现在第一章、附录1和附录

11、6这些无须区分apparatus和fixed installations的章节内,apparatus一词用于第二章及与其相关的附录25中,而词组fixed installations仅在第三章和附录1中分别出现12次。考虑到fixed installations出现的次数少,且在描述它时都已明确用“成套设备”一词,尤其考虑到大家的习惯,本文在翻译apparatus和equipment时不加区别,均译作“设备”。 Equipment、 fixed installation是新增的定义,apparatus的定义也被做了修改。 Fixed installation的定义为:几种类型设备、其它装置(d

12、evices)(适用时)经过装配、安装并在一个预先规定的地点永久使用的特定组合。其典型的例子为电力网、电话网。 新指令还增加了“safety purposes”术语,删除了老指令中的“Competent body”和“EC type-examination certificate”术语。 新指令适用的设备 新指令适用于第2条规定的设备,即equipment、apparatus和fixed installation。 新指令不适用的设备 1) 不会产生超过允许电磁骚扰电平的无线、电信设备和其它设备;按预期正常工作、虽然有电磁骚扰出现但没有出现工作性能降低的设备; 2) 1995/5/EC指令 欧

13、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无线和电信终端设备及其符合性互认的1999/5/EC指令(Directive 199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March 1999 on radio equipmen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and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their conformity )适用的设备; 3)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7/15的法规(EC)No 1592/2002所指的航空设备、部件和设备; 4) 在“ITU宪章

14、和公约”(the Constitution and Convention of the ITU)框架内采纳的“无线规则”(Radio Regulation)意义内无线电业余爱好者使用的无线设备,除非设备是可购商品。由无线电爱好者装配的套件和由无线爱好者修改并使用的商业设备不认为是可购商品。 对第一段所指的设备,针对附录I中的基本要求,如果其它委员会指令全部或部分地提出了比新指令更明确的要求,则从那些指令实施开始,新指令将不再适用。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 设备产生的射频骚扰不会高于某个电平;超过此电平时,无线和通信设备或其它设备不能按预期工作。另外,设备对预期

15、使用中将遇到的电磁骚扰有抗扰性。同老指令比较,新指令还增加了对固定成套设备的基本要求,即对零件的安装、安装过程的文件化和存档提出了要求。 协调标准(Harmonized standards) “协调标准”指经过公认的欧洲标准化技术机构采用的技术详细说明。设备满足有关协调标准的要求后将被成员国认为符合新指令的基本要求。符合协调标准与否可以作为符合性评定的一个方法,但符合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也即还有其它的符合性评定方法。在OJ内,列出了所有的协调标准。由于标准的换版,期刊会不时地更新协调标准的版本。通常,新版协调标准推出后,相应的旧版协调标准并不会马上作废,而是两者共存一段时间,通常有好几年。如果

16、成员国或委员会认为某协调标准没有完全满足附录1所描述的基本要求,则对有关协调标准的引用可能是: 1) 不引用; 2) 有限制地引用; 3) 在OJ维持对其的引用; 4) 从OJ中撤消对其的引用。 设备符合性评定程序 老指令中提供了3条设备符合性评定途径:用得最广的自我申明途径(也称标准途径)、技术结构文件(TCF)途径和EC型号核准证书途径,见图1。 新指令规定了两种符合性评定途径,差别在于制造商是否请下述的Notified Bodies(被通知机构)(以下简称NB)进入了符合性评定过程,见图2。 因此,符合性评定的途径被简化了,详见指令附录2和指令附录3。不管哪条途径,新指令都要求制造商或其

17、在欧盟的授权代表提供一份技术文件(其详细内容见附录4)以此作为符合基本要求的证据。技术文件可以由制造商自己拟订(见指令附录2),也可以委托给NB(见指令附录3)。 需要说明的是:老指令中的“能力机构(Competent Bodies)”已成为新指令中的NB,两者的职能是相同的(见老指令附录2和新指令附录4)。不要将新指令中的NB和老指令中的NB弄混,老指令中的NB在新指令中已没有对应的角色,因为无线发射设备已不属于新指令的范围了。在任何情况下,NB是否加入到符合性评定过程中完全由制造商决定,即使在协调标准没有完全应用于评定时也如此。 新指令第十二条为有关NB的内容: 1) 成员国应通知委员会本

18、国内被指定为进行附录3所指任务的机构。成员国将依据附录4列出的判据来指定机构。 这样的通知应申明这些机构是否被指定成可以:为新指令中所包括的所有设备进行附录3所指的工作,和/或完成附录1中所指的基本要求或指定的范围被限制在一定的领域和/或设备种类上。 2) 符合相关协调标准规定的评定判据的机构应被认为:在这些协调标准所包括的范围内符合附录6中的判据。委员会将在OJ中公布这些标准。 3) 委员会将在OJ中列表公布NB。委员会将确保该表的内容都是经过更新的。 4) 如果一个成员国发现某NB不再满足附录4中列出的判据,它应通知委员会和其它成员国。委员会应从第三段中的表中撤消该机构的名称。 技术文件(

19、Technical documentation) 对EMC指令而言,技术文件是新增内容,但技术文件的内容与老指令中的技术结构文件(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非常相似,之所以这么修改,是考虑到技术文件是新近发布的一些新方法指令中的一个要求。 新指令附录4 1)对技术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技术文件必须使设备满足基本要求的符合性可以得到评定。它必须包括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尤其是: 1) 设备的一般描述; 2) 如果全部或部分使用了协调标准,应提供符合协调标准的证据。 3) 如果没有使用协调标准或只使用了一部分,则提供为满足指令基本要求而采取的步骤描述和解释,包括附录2第

20、一点提出的电磁兼容评定的描述、所作的设计计算结果、实施的检查、测试报告等; 4) 当按附录3程序实施时,NB的声明。 EC符合性声明(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新指令的EC符合性声明比老指令所要求的内容更多、更严格。新指令附录4 2)对技术文件进行了规定: EC符合性声明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新指令的引用; 2) 按第九条(1)对设备的标识; 3) 制造商、它在欧盟内的授权代表(适用时)的名称和地址; 4) 声称的符合性根据注有时间的引用规范作出,保证设备的符合性符合新指令的规定; 5) 发布声明的时间; 6)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授权签字人的身份和签

21、名。 新指令附录2规定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1) 制造商应根据相关的现象对设备进行电磁兼容评定,以便满足附录1第一点中的保护要求。如果所有相关协调标准都得到了正确应用,则认为完成了电磁兼容评定。 2) 电磁兼容评定应考虑所有预期的工作条件。如果设备有多种配置,则电磁兼容评定应在制造商规定的所有配置下进行以确保设备满足附录1第一条的保护要求。 3) 根据附录4的规定,制造商应编制技术文件用以作为设备符合新指令基本要求的证据。 4) 按管理机构的要求,从该设备最后生产的日子往后计算,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表应至少保存技术文件10年。 5) 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应用EC符合性声明来证明设备符合所

22、有相关基本要求。 6) 按管理机构的要求,从该设备最后生产的日子往后计算,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表应至少保持EC符合性声明10年。 7) 如果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均未确定,则管理机构要求保持EC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的义务由将设备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人承担。 8) 制造商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产品的制造是根据第三点所指的技术文件和新指令的规定进行的。 9) 应根据附录4中的规定编制技术文件和EC符合性声明。 如果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表愿意,还可以按附录3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 新指令附录3规定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1) 本程序由附录2和以下内容组成; 2) 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应将技术文件提交

23、给NB,由它进行评定。制造商或其代表应向NB规定基本要求中的哪些方面必须由NB评定; 3) NB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评定技术文件是否恰当地证明了指令中需要评定的要求得到满足。如果符合性得到了确认,NB将为制造商或其代表颁发证书。证书内容应限于NB针对基本要求已评定的那些方面; 4) 制造商把NB的证书加到技术文件里。 其它标识和信息 新指令第九条“其它标识和信息”为新增内容。考虑到简化产品的符合性评定程序时赋予了制造商更多的权利,为了避免风险,通过以下标识和信息,可以极大地方便欧盟对产品的管理,降低各种管理费用。新增的内容为: 1) 应用型号、批次、串号或其它信息来标识每个设备; 2) 每个

24、设备都应附有制造商或其在欧盟授权代表或负责将设备投入到欧盟市场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3) 制造商应提供任何有关装配、安装、维护或使用的专门防范信息; 4) 对于在居住区不能确保符合保护要求的设备,应附有限制使用的醒目指示。合适时该要求也适用于设备的包装上; 5) 在随设备提供的使用说明中,应包含使设备按预期目的使用的信息。 固定成套设备 新指令中的第十三条“固定成套设备”属新增内容: 1) 已销售的并且可以被并入一个固定成套设备的设备,应满足新指令为设备列出的所有相关规定。 2) 但对于预期并入一个特定固定成套设备的设备,如果该设备不能在其它处购得,则第5、7、8和9条的规定则不是强制性的。此时

25、,随附的文件将对该固定成套设备及其电磁兼容特性加以确定,指出将设备组合成固定成套设备需要预防的问题,以便不损害成套设备的符合性。此外,它还应包括第九条(1)和(2)所指的信息。 3) 当有迹象表明固定成套设备不符合要求,尤其是有人抱怨它产生了骚扰时,有关成员国的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得到固定成套设备的符合性证据,恰当时,开始评定。 4) 当不符合性得到了确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便使该固定成套设备满足附录1中第一点提出的保护要求。 5) 成员国应提出必需的规定以便确定负责固定成套设备符合相关基本要求的人员。EMC测试指南一、EMI(电磁骚扰)分射频和工频两类测试l 射频类测试项目:1.1 射频

26、分传导和辐射两项测试射频传导(屏蔽室测试)1.1.1 传导分电压和功率两项测试1.1.2 传导电压标准:CISPR11、14、15、221.1.3 传导功率标准:CISPR11、14射频辐射(电波暗室测试)1.1.4 射频辐射标准:CISPR11、22、IEC60571l 工频类测试项目(实验室测试)1.2 工频分谐波和闪烁两项测试 工频谐波1.2.1 IEC6100-3-2 工频闪烁1.2.2 IEC6100-3-3二、EMS(电磁敏感度)分瞬变、射频、低频磁场、电源质量l 瞬变类测试项目(实验室测试)2.1 瞬变分静电、瞬变脉冲和浪涌三项测试 瞬变静电IEC6100-4-2 瞬变脉冲IEC

27、6100-4-4 瞬变浪涌IEC6100-4-5l 射频类项目2.2 射频分传导和辐射两项测试 射频传导IEC61004-6(实验室测试) 射频辐射IEC6100-4-3(电波暗室测试)l 低频磁场类测试项目(实验室测试)2.3 低频磁场分脉冲磁场和工频磁场两项测试 脉冲磁场IEC6100-4-9 工频磁场IEC6100-4-8电源质量类测试项目(实验室测试)2.4分跌落、中断、电压变化三项测试 IEC6100-4-11注:几点说明:1. 传导功率测试面积 7x1M 2. 传导电压测试桌:推荐 2x1.5x0.8 要考虑柜式设备的测试面积。 3. 谐波及闪烁测试面积 2x2 4. 静电放电测试

28、桌:推荐 2x1.5x0.8 5. 瞬变及电源质量测试桌: 推荐 2x1.5x0.8 4. 5. 可用同一张测试桌 6. 传导射频敏感度测试桌: 推荐 2x1.5x0.8 5. 6. 可用同一张测试桌 7. 屏蔽室和实验室要有相应的温湿度要求 8. 敏感度测试时周围不能有敏感设备 9. 在实验室做测试时,周围不能有发射或干扰设备 否则测试要在屏蔽室内进行。 10. 除功率放大器和谐波,闪烁系统为三相供电外,其他 设备均为单相供电。 11. 有标准,为现在手头的标准。 12. 以上为最低测试环境要求!13. 所有测试标准,如需要国标的请对照标准对照表!国内外电磁兼容标准概况与测试手段简介随着技术

29、的发展,特别是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越来越重视。我国已将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要求纳入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国家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那么什么是产品的电磁兼容性?国内外电磁兼容标准发展情况又如何?产品的电磁兼容性测量又需要那些环境条件和测量设备。本文就上述内容作出简单介绍。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缩写就是指某电子设备既不干扰其它设备,同时也不受其它设备的影响。电磁兼容性和我们所熟悉的安全性一样,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安全性涉及人身和财产,而电磁兼容性则涉

30、及人身和环境保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情况,在我们正常收听广播或收看电视节目的时候如果户外有汽车驶过,很容易造成收听或收看质量下降,还有当我们在家玩电子游戏机时,常常造成邻居家电视机的某些频道无法正常收看;同样邻居家在玩游戏机时也会影响自家电视机的接收效果。这样的例子足以说明,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空间确实存在着另外一种环境污染电磁污染。可以这样说,凡有电、有开关的设备均会产生电磁干扰。早在一九三四年国际电工委员会就成立了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简称CISPR,专门研究无线电干扰问题,制定有关标准,旨在保护广播接收效果。当初只有少数国家参加该委员会,如比利时、法国、荷兰和英国等。经过多年

31、的发展人们对电磁兼容的认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89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颁发了89/336/EEC指令,明确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所有电子、电器产品须经过EMC性能的认证,否则将禁止其在欧共体市埸销售。此举在世界范围内引起较大反响,EMC已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指标。随着技术的发展CISPR工作范围也由当初保护广播接收业务扩展到涉及保护无线电接收的所有业务。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有两个专们从事电磁兼容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委员会:一个就是CISPR成立于1934年;另一个是电磁兼容委员会TC77,成立于1981年。CISPR最初关心的主要是广播接收频段的无线电骚扰问题,之后在EMC标准化工作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CISPR共有七个分技术委员会其中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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