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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典型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于是,他要求L某做一个成立县城管局的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2007年6月,L某按照W某的要求,起草了成立县城管局的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经县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成立县城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编制20名。7月L某代县政府拟写了关于成立城管局通知,报W某签发。10月B县城管局正式挂牌成立,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配备到位。2008年11月县城管局粗暴执法,致3名商贩重伤。商贩将县城管局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县城管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应承担全部责任。案情分析该案属于超机构限额并超越审批权限设置行政机构的违纪案。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基础是政府组织机构必须依法设置,这

2、些机构承担的职责和实际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任何未经法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配备的人员都不得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此,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机构设置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机构设置管理程序,任何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机构设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置的机构,才能在社会上合法地进行活动,其活动也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这个机构就是不合法的,这个机构的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W某作为新到任的县长期望改变B县县城脏、乱、差面貌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

3、加强某项工作就需要增加机构的认识是不正确的,违规增加行政机构则是错误的。按照G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县(市、区)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须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地级市政府批准,并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W某作为县长、县编委主任,是成立县城管局的审批人,为本案的直接责任者。其在主观方面存在违纪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从事了超机构限额并超越审批权限设立政府行政机构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其行为侵犯了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应依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L某作为县编办主任,是成立县城管局的承办人,虽然其事

4、先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是明知擅自设立行政机构是一种违法行为,仍然按照W某要求制作了成立县城管局的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代拟了成立县城管局的通知,其在本案中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处理意见1.对于W某,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对于L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

5、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L某明知成立县城管局是违反G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仍按照W某要求向县政府常务会提交了成立县城管局的方案,也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但考虑其事先提出过反对意见,可以采取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3.对于县政府其他领导成员,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4.对于违规设立的县城管局,应宣布撤销。如B县确有成立城

6、管局的必要,可以按程序报批,在县政府机构限额内统筹设置。对于L某的处理意见,有的同志可能有不同看法,认为L某作为一名公务员,听从他的上级-县长、县编委主任W某的命令做出违纪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对于这样的认识,应该分三个方面来看:一是认真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的重要义务。在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中,认真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一项重要的原则,也是保证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国家机关权威性、统一性的必然要求。作为国家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无论是从事立法工作、行政管理工作还是司法工作,公务员都有义务坚决贯彻上级的命令或者决定。如果对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允许公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

7、执行,则国家机关的统一性无从谈起,势必形成一盘散沙。所以,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上级的领导,服从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不得我行我素,自作主张。二是当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公务员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如果该意见没有被采纳,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则应当予以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公务员一般已经积累了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分析判断事务的能力,对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也有基本的判断和认识,一般情况下能够认识到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的后果及效益,所以公务员是有感知的执行者,并不是机械执行。比如L某是县编办

8、主任,具体从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他比县长、县编委主任的W某应更了解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政策,对于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一般事务,他有能力对W某的决定是否错误作出判断。如果公务员提出的建议没有被采纳,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必须贯彻执行,不得自行停止执行。这是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形象的必然要求,不允许公务员擅自作主,必须以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为准。因为在此情况下,公务员提醒的义务已经完成。公务员严格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所产生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自身不承担责任。三是对于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有权不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如果执行了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则

9、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涉及法律法规的权威性问题,即领导个人的权威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权威。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已明显违法,就不属于是否适当的问题了,如果公务员仍予以执行,则属于主观上的明知,是一种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间接故意行为,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有权拒绝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在本案中,L某明知W某成立县城管局的要求违反了G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而执行,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机构编制工作的特点,与本案类似的案例在后面还有很多,所以在此特别强调一下。(二)擅自提高内设机构规格案案情介绍近年来A市S县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地区经济发展速度逐步加快,已步入良性经济发展轨道。该

10、县经济发展局功劳最大。县委书记Z某认为,除了经济上要对有功之人奖励外,还要将经济发展局的4个股级内设机构调整为副科级,以体现县委、县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视。对这个意见,县政府县长、编委主任C某表示同意,并要求县编办提交方案报县编委会讨论决定。县编办主任L某即按照两位领导要求,向县编委会提交了将县经济发展局4个股级机构升格为副科级的方案。经县编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经济发展局的4个股级内设机构升格为副科级。按照A市的规定,县(区、市)设立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必须报市编委审批。但是,S县没有报A市编委审批,就直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了县经济发展局的4个股级内设机构升格为副科级的文件。不久,县

11、委又召开常委会,为4个副科级机构配备了副科级干部。此事引起了A市其它县区的攀比,多家县区向A市编委打来报告,要求将本县(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招商引资的内设机构升格。案情分析该案例属于擅自提高内设机构规格案。在当前的机构编制管理中,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存在重视某项工作,就需要增加机构、提升机构规格、增加编制的错误认识,导致一些地区机构臃肿、部门林立、人浮于事。比如,经济发展局的内设机构为股级,擅自升格为副科级,很容易导致上下级机构间领导关系不顺畅而影响行政效率。1.本案中,县编办主任L某作为承办人,最了解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但他没有对违纪行为提出不同意见,属于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解释第一条的

12、规定追究责任。而且他作为县编办的负责人,对于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违纪行为,还应按照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规定,从重处分。2.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对于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的违纪行为,县长、县编委主任C某作为该违纪行为的批准人,也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应该按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3.县委书记Z某作为县委的主要负责人,应对该违纪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1.县编办主任L某是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

13、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和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县长、县编委主任C某是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3.县委Z书记是违纪行为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可以采取非党纪处分的方式处理,如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三)擅自更改机构名称案L市是服装名城,拥有众多国内知名的服装品牌。L市的服装业历史悠久,1995年该市就设立了L市服装博物馆,为市文化局正科级下属的事业单位,重点以展示中国服装服饰文化和历史为主题内容。近年来,在L市服装业蓬勃发展

14、的同时,周边地区的服装业也发展很快,对L市的服装业市场构成了一定的竞争。为了进一步提高L市服装业的知名度,市文化局局长W某与博物馆馆长C某商量,决定将“L市服装博物馆”更名为“中国服装博物馆”,以更好地展示悠久的服装文化。2009年3月,L市服装博物馆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对外正式悬挂了“中国服装博物馆”的标牌,刻制了公章。2009年5月,该博物馆又以“中国服装博物馆”名义向全国发函,公开征集中国服装服饰历史品件,以进一步丰富服装博物馆的馆藏。2009年12月,因该博物馆硬件设施不达标,一些征集来的珍贵服装文物损毁。这是一起擅自更改机构名称案。当前,有些同志对擅自更改机构名称的问题不重视,认为是个

15、小问题。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名称是机构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机构管理秩序的基本体现。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名称中以“中国”为字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为中央级管理(含中央地方共同管理以中央为主)的事业单位。地方管理(含中央地方共同管理以地方为主)的事业单位名称,原则上不能以“中国”为字头。属中国特色,又属地方管理的,要在“中国”字头前面加冠地方名称。其审批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L市服装博物馆作为一家地方管理的事业单位,未经任何审批手续,擅自更名为“中国服装博物馆”,违反了关于机构名称管理的规定。L市文化局局长W某和博物馆馆长C某在违纪行为中为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16、1.按照解释第一条“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给予W某、C某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L市服装博物馆未经任何审批手续,擅自更名为“中国服装博物馆”,应宣布其更名行为无效,恢复原名称和标牌。二、编制管理违纪问题典型案例(一)违规增加编制案按照2002年M市(县级)政府办印发

17、的M市教育局“三定”规定,M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2009年机关实有人员19人。因多种原因,M市教育局长期借用了30多名学校教师在机关工作,有的借用达20余年,已担任机关中层干部。为了解决这一批人的住房、工资等待遇问题,2009年10月M市教育局向市编委申请增加局机关事业编制40名。M市编办认为要正视教育局存在的现实问题,在不能增加行政编制的情况下,增加部分事业编制解决长期借用人员的待遇问题,有利于保证教育局人员的稳定性。于是,市编办向市编委会建议为教育局机关增加30名事业编制,享受机关人员同等待遇。2009年12月,M市编委会批复增加教育局机关30名事业编制,批复中注明“用于解决长期

18、借用人员,享受机关人员同等待遇”。M市教育局长期借用学校教师在局机关工作,属于混编混岗的错误行为。M市编办为了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市编委增加教育局机关事业编制30名,属于违规增加编制的违纪行为。市编办在违纪行为中,是为行政机构增加事业编制议题的承办人,向市编委会议提出错误意见,导致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发生,应对违纪行为负直接责任,应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1.按照解释第二条“违规增加编制的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

19、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给予M市编办主任、副主任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M市编委主要负责人对此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可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3.对于违规增加的事业编制,应予以撤销。长期借用的人员问题,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公务员案W市为某省P市代管的县级市。2009年5月,省编办“12310”接到电话举报,W市市委副书记、市长L某在即将调离前突击向党政机关安置20余人。省编办及时向省编委副主任报送了有关情况,并建议由省纪检、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专项查办。经联合调查组查实,2

20、009年1-2月,W市委副书记、市长L某在即将调任P市X区委副书记、区长之际,违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纪律,未经集体研究,个人签字批准W市的11家党政机关突击进人26名,其中市政府办、财政局、劳动局等8家机关原已满编或超编,为超编进人。另外,突击进入的26人中,15人原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人为未就业的大学生,2人原为乡镇公务员。此案是地方政府领导以个人签批方式违规进人,导致部分机关超编录用、调任人员的典型案例。1.此案中L某个人签批录用24人(2名乡镇公务员为调任)进党政机关工作违反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

21、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L某通过个人签批同意的方式使11家党政机关新录用了24名公务员,违背了录用公务员的正常组织程序,属于违反公务员法的违法行为。2.此案中L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超编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二十五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

22、的编制。”市政府办、财政局、劳动局等8家党政机关原已满编或超编,按照规定不能再录用、调任公务员。而市领导通过其个人权威施加压力,使得这些机关在超编的情况下又录用、调任了公务员,属于超编录用、调任公务员的违纪行为3.L某作为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即将调离前突击进人,存在违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的规定,造成了违规录用、调任26名公务员的违规后果,应按照公务员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1.L某超编制限额录用、调任人员的违纪行为,可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

23、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进行处理。2.L某违反公务员公开招录规定个人签批录用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可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3.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

24、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对L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合并处理,可给予L某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4.对于W市违规进入的人员,H省编办可以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W市政府改正。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三)超出编制限额调入人员案按照2001年X市委、市政府的批复,K县乡镇行政编制总额为763名。2005年初,K县23个乡镇行政在职人员1048人。2005年K县推行乡镇机构改革,通过竞争上岗,确定行政在编在岗人员763人,分流了285人。同时,各乡镇的事业站所也都处于满编状态。2009年10月,K县县长、县编委主任L某主持召开县编委

25、会议,研究决定向乡镇调入了74人(全部为县属企业职工),另外L某又个人签批从县外调入了6人,共向乡镇安置了80人。安置人员经县编办、县人事局办理了入编、进人手续。其中,进入乡镇机关的34人,进入乡镇事业站所的46人。造成了分流人员的强烈反弹,纷纷上访。后经纪检机关查实,L某在调入人员中收受贿赂50万元。该案属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人员的违纪案。K县23个乡镇经过机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都已处于满编状态,L某作为县政府和县编委主要负责人,对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80人负有直接责任。同时,他个人签批调入6人的行为还违反了干部人事纪律,收受贿赂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的纪律规定,相关违纪事实应合并处理。县编委会

26、其他成员对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乡镇的74人也应承担责任,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对于L某,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二款“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66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82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27、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合并处理。鉴于L某收受贿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可以直接给予L某开除党籍处分。2.对于县编委会议其他成员,可以根据各人在违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给予相应的处分,如分管人事编制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他成员(县编办主任、人事局长除外)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3.在此违纪行为中,县编办主任、人事局长都是编委会成员,参与了违纪行为的研究,并具体承办了入编、进人的手续,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对于向乡镇超编安置人员的行为,上级机构编制

28、部门可以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予以处理,通知财政部门停发超编安置人员的经费,对违规安置的人员予以清退。(四)事业单位超编进人案Y县为我国中部经济不发达的县。2008年6月9日,经该县县长、编委副主任J某授权,常务副县长、县编委副主任L某主持召开编委会,研究讨论了部分事业单位长期借调人员的调动、专业技术人员补充和退伍军人政策性安置等事宜。会议认为,县里部分副处级、正科级干部为县里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

29、了重要贡献,可以不经考试为这些干部每人安排一名子女或亲属进入县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会议研究决定了25人的调动和安置。这25人中,其中有15人超编安置进了县直事业单位。安置的25人中,有8人为县、科级领导干部子女。此事被举报到H省委组织部,H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编办进行了查处。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较高的收入、稳定而体面的职业,是很多人就业的向往。以安置子女或亲属就业作为激励干部的一种手段,在一些就业渠道较少的经济不发达地区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是人事管理上的腐败问题,必须坚决予以制止。1.在本案中,常务副县长、编委副主任L某为直接责任人,应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同时,他还违反了人事管理纪律。两种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2.县长、编委副主任J某对以上违纪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3.县编委会其他成员对该违纪行为都负有直接责任,其中县人事局长、编办主任为直接主要责任,应按照解释第二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他们的责任。1.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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