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市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达标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标准规范,结合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
2、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5】33号)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第三条 “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第四条“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1、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800万以上新建的园林绿化景
3、观工程;个别工程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市政工程;2、施工单位按照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对创建工地自查自评结果达85分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3、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4、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5、工程项目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第三章申报与评定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安全报监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一份创建 “示范工地”的工作方案(计划)登记备案;市、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
4、监督机构一份。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悬挂“争创合肥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标牌,供社会监督(见附件)。第八条 “示范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第九条市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及过程监督,秉承“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参加综合验评,并对申报示范工地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结构完成工程量50%前(道路工程路面结构施工前、园林绿化工程在完成工程量50%前),填写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
5、和日常监管情况签署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工程报送至协会;协会应在结构完工前组织综合验评,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合肥建设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 ,并未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条款规定的相关内容的,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颁发荣誉证书。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示范工地”:1、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3、高大模板、深基坑、顶管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不按方案落实的;4、塔吊、物料提升机和货用升降机不按要求告知、检测、验收、登记的;塔吊防外电、防碰撞措施不力的;5、临时用电不符合“TN-
6、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外电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6、现场封闭不严的,三区分离不清的或生活区内“五小设施”不全的;7、现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文件要求设置临时设施的或工地食堂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8、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9、文明创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10、施工现场排污、噪音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 评审时总承包项目经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必须参加。专家组对工程实地现场查验后,现场评出分数并签字封存,作为现场
7、评审依据。“示范工地”依照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达标标准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综合验评为合格。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工地”荣誉: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2、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级文明创建检查中被扣分的;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停工后仍不整改的;4、违反扬尘治理相关规定的;5、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第四章表彰奖励第十四条 “示范工地”优良业绩,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企业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示范工地”创建的奖励措施,合肥市市政工程协
8、会每年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其创建情况作为“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获奖业绩可记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等参建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并授予申报单位荣誉证书。第五章 评审纪律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及评审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杜绝不正之风。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附件: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告示牌(工地名称),本工地争创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特此公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受监安全监督机构:创建活动投诉电话: (施工单位24小时保持畅通的联系电话)注:尺寸长80cm、宽60cm(80*60公分) ,颜色:绿底红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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