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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docx

1、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草)为保证我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果,确保专项经费使用规范、合理,学院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一、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1、专项经费遵循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的原则,学院财务处为每个人才培养方案项目单独建账,在总额控制下,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事项。2、专项经费遵循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每个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各人才培养

2、方案修订情况确定经费拨付数额与时间,对于结项方案进行验收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评估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率。3、专项经费遵循严格控制,确保重点的原则,从严控制一般性经费的使用,确保专项经费重点用到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项目中。二、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1、用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费用2、购置项目建设所需的小型低值仪器设备;3、购置项目建设需要的教学软件;4、项目建设的图书资料费、材料复印费;5、参加各类项目建设研讨会会务费、差旅费;6、项目建设教师短期进修培训费;7、聘请专家、学者所支付的讲课费、咨询费;8、项目建设评估验收费;三、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批1、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项目建设经

3、费预算表,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2、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批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使用事项,报销时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系部主任签字,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分管院长签字批准。专项经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制度,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限定在本规定限定的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借口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经费。四、专项经费的下拨批次为了更加合理的管理使用专项经费,学院将采取分批下拨的方法,专项经费分三批下拨,第一批为项目立项经费,在项目立项后拨给;

4、第二批在项目建设中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情况拨给;第三批经费在项目建设结束后,根据验收结果拨给。专项经费拨给批次比例如下:经费批次及金额:第一批:3000元第二批:57000元第三批:40000元五、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1、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2、专项经费一般不能用于购买硬件等设备,如确需购买小型设备(低于500元)须提前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同意后按学院购买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购买手续。3、项目需要外出调研、参加会议等,需经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出差费用报销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4、专项建设负责人所在系部要加强对各项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

5、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指导。5、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系的项目建设的实施进度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建设的情况,决定是否拨给下一批次的经费。6、项目建设完成后,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由财务处结算(审计),结算(审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六、附则1、项目建设在规定建设期限内没使用完的经费由学院统一支配,用于学院整体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及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篇:关于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规范基层党

6、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使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党建活动经费由院行政经费列支,各党支部(党总支)的党建活动经费按各党支部(党总支部)上年度上缴党费的60%的比例划拨。基层医疗机构的基层党建活动经费计入本单位成本。第二条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党员活动室配套完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党员活动室的更新完善。(二)党员“七一”表彰费,主要用于党员七一表彰。(三)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外出参观考察费,主要用于党员先进个人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费用支出。(四)党支部书记培

7、训费,主要用于基层党支部书记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上第(一)至(四)项费用由党委组织部控制,其中第(一)项费用,可由各党支部(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向党委组织部提交申请,经核准后,由党委组织部统一规划实施。(五)党员接受革命传统教育费,主要用于党员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所发生的费用。(六)开展党建活动费,主要用于党支部(党总支)党建活动和聘请教师授课等费用的支出。(七)资料费,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学习所需资料等费用的支出。第三条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审批(一)党建活动经费是基层党支部(党总支)活动的专项经费,由院党委负责管理,统筹协调,严格把关。(二)党委组织部于每年2月份将当年的党建活动经费核拨给各

8、党支部(党总支),并报财务科备案。各党支部(党总支)应将本单位的党建活动经费使用预算纳入年初工作计划中,于每年3月底前将党建活动计划上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三)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基层党组织的具体活动,策划主题鲜明、有创新、有模范带动作用的党建活动。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经费在当年使用,不转入下一年度。各党支部(党总支部)在开展活动前要填写xx单位党建活动申报表(附件1),报院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按使用范围和预算额度统筹使用,做到经费不超。(四)活动结束后基层党组织应填写xx单位党建活动经费支出审批表(附件2),连同活动总结一并上报党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各党支部(党总

9、支)所有活动经费支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费用由院党委组织部及财务科审批;5000元以上的费用按xx单位相关财务审批手续办理费用核销。财务科凭xx单位基层党建活动经费支出审批表及正规发票报销相关费用。(五)各党支部(党总支)要认真记录本单位开展党建活动经费支出的明细。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年终都应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开。同时经费的使用情况也将作为各党支部(党总支)目标考核及业绩考核内容。第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五条本规定由xx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附件:1.xx单位党建活动申报表2.xx单位党建活动经费支出审批表202*年四月十八日第三篇: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与导师

10、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师范大学文件浙师研字202x33号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培养经费与导师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现将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与导师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师范大学202x年11月12日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与导师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2x1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研究生培养投入,科学分配研究生经费,确保规范使用,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研究生培养经费的分配与使用(一)研究生

11、培养经费的分配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元)=分配当年实际招生数培养层次系数在校培养时间系数1200元1.培养层次系数博士研究生培养层次系数为2,硕士研究生则为1。2.在校培养时间系数全日制研究生(3年制)的在校培养时间系数为3;全日制研究生(2年制)的在校培养时间系数为2;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含在职教育硕士、职教硕士、农村教育硕士等在职方式培养硕士,不含mpa、mba,下同)的在校培养时间系数为1.8。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在校培养时间系数为1。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数按当年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数计。(二)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1.研究生培养经费专门用于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的各项业务工作,开支范围

12、包括:(1)招生组织宣传工作支出;(2)研究生课程建设支出,包括: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教学案例采编、培养方案或课程纲要编制与审定等费用;(3)研究生教研活动支出,包括:教学观摩、教学研讨与集体备课,以及研究生教育专题调研等费用;(4)研究生学术活动与学术交流支出,包括:为研究生举办的校内外专家讲座费、差旅费,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论坛、暑期学校与外出学术访问等资助费;(5)研究生学位论文环节支出,包括:学位论文开题、评阅与答辩的校外人员劳务费,学位论文制作费等;(6)研究生实习实践支出,包括。实习实践基地(研训中心)建设费,研究生实习实践组织费,实习单位管理与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研究生实习实践差

13、旅、保险费等。2.各学院在研究生毕业前可参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生均10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生均500元的标准,采用统一制表发放的方式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出学位论文制作费。3.研究生培养经费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截留挪用。(1)严禁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支付研究生教学讲课费、导师课题调研费用、研究生探亲差旅费等;(2)研究生培养经费原则上不用于仪器设备等硬件采购3支出。二、导师专项经费的分配与使用(一)导师专项经费的分配各研究生导师的专项经费发放至学院的培养经费卡中,由学院统筹给导师使用。导师专项经费(元)=分配当年实际授学位研究生数培养层次系数培养类别系数500元1.培养层次系数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层

14、次系数为2;硕士研究生则为1。2.培养类别系数(1)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类别系数为2;(2)在职培养的研究生的培养类别系数为1.8;(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培养类别系数为1。(二)导师专项经费的使用导师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导师参加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会议差旅费、会务(注册)费,发表学术成果的版面费,以及指导与支持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的相关费用等。不得报销导师个人的劳务费。三、报销程序和使用管理1.各学院、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院”)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导师专项经费在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方案时由研究生学院编报,列入学校支出预算。各学院应统筹学科建设经费、导师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并视学院、学科实

15、际提供一定的4经费配套。2.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导师专项经费按分配办法于每年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划拨至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账户,由学院统筹,按照“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使用。3.研究生培养和导师专项经费核报的一般程序是。学院研究生秘书审核、分管研究生院长复核,分管财务院长审批。4.报销票据的时限要求和报销凭证的审签规范按学校计划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5.为保障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导师专项经费的合理支出,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办法,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6.研究生学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与监管。各学院应在每年3月初对本年度研

16、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填报研究生培养经费年度使用计划一览表,并对上一年度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且填报研究生培养经费年度使用执行情况一览表,报研究生学院备案。7.学位点建设和培育经费由学科建设经费统筹考虑。8.根据研究生培养质量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研究生培养经费进行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适时推出。四、附则1.本办法关于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和导师专项经费自2013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原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同时废止。2.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抄送。校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行知学

17、院。浙江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6202x年11月12日印发第四篇:机关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区发改委机关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为节约开支、提高效率、减少浪费,经委务会研究决定,对委机关车辆使用暂作如下规定:一、派车原则1、委机关车辆原则上仅供本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出区(市区内)和在区内下乡工作所用,为外单位办事,原则上使用外单位车辆。2、用车顺序。科室服从领导,一般事务服从紧急事务,同等条件下服从先后次序。3、外单位借车,考虑协调关系,可适当借用,但必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4、机关内职工私事用车实行严格控制,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用车,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使用。二、派车方法1、建立健全用车派单制度,出城区须经委主

18、要领导同意,出城区以内(包括甘棠镇城区村、耿城镇、仙源镇)用车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未经同意,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指派驾驶员出车或改道用车。2、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通知驾驶员出车时间和目的地。3、下列情况下,不得派车。(1)车辆发生故障或存在隐患,影响正常行驶和安全,驾驶员已经提前提出维修申请;(2)驾驶员因身体健康因素出车可能影响安全的、连续出车过度疲劳或饮酒后;(3)私事用车未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的。4、凡未经批准,擅自出车者,一经查实,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如造成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经济处罚和党政纪处分。5、驾驶员遇到下列情况可拒绝或推

19、迟出车。车辆有故障,影响行驶安全,急需临时维修时;驾驶员生病需要医治时;因天气、路况影响,不能正常行驶;超员;用车人自行改道、绕道。三、车辆管理1、安全管理(1)驾驶员要坚持参加区交警大队的安全学习,强化安全意识,提高业务水平。(2)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如发现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须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3)驾驶员行车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开病车、开英雄车和酒后开车。违反交通法规,自行负责;造成事故的,除扣除当年安全奖等,并酌情处理。2、油料管理(1)车辆用油一律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2)驾驶员领取含一定金额的ic卡加油,驾驶员要注意油卡的保管,严禁借与

20、他人,如遗失由驾驶员赔偿卡内金额。根据车型核定车辆油耗,更换油卡时需填写油料消耗清单,记录车辆行驶里程。(3)驾驶员如因出远途途中需加油的,购油发票必须经乘车人员证明,方可报销。3、维修管理(1)驾驶员要精心钻研业务,对自己有条件、有能力排除的一些小故障,要坚持自己动手。(2)对确需进厂修理的,必须由驾驶员提出修理计划,维修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维修费在1000元5000元的,由委主要领导批准;维修费在5000元以上的,须报委务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厂修理,价格由分管领导、办公室共同与修理厂确定。4、其他管理节假日驾驶员将车辆交分管领导统一保管管理。驾驶员出城区,要在办公室登记出车

21、时间、地点和事由,并告诉分管领导。四、其它规定1、驾驶人员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车,做到文明开车,礼貌服务。2、无特殊情况,非工作时间不安排驾驶员出车,保证驾驶员休息。3、驾驶员出车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报销,由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并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批报销。202x年5月24日第五篇:大连海事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大连海事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参照大连海事大学自选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一、列支项目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包括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费、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共享院士、讲座教授科研启动经费以及人才招

22、聘费等开支项目。二、开支范围和审批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如下:(一)安家补贴费1.开支范围安家补贴费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安家、购房等费用。学校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提供不同标准的安家补贴费,引进人才报到后一个月内即发放补贴总额的50%,余额部分自报到的下月起按与学校签订的六年合同,平均按月划入工资卡。2.经费审批安家补贴费由人事处根据学校规定,负责审核并下发通知,财务处具体负责安家补贴费的发放。(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1.开支范围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引进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购买设备和图书资料、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项目预研、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电

23、脑(可含梯队成员及研究生)、必需的办公用品以及与项目研究工作的相关费用的开支。科研启动经费不得用于餐费、劳务费、私用通讯费、燃油费、出租车费等使用范围外的开支,差旅费开支应按学校现行报销标准执行。购买电脑等必需的办公用品,需按资产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2.经费的划拨和审批科研启动经费由学校负责确定额度,人事处负责将科研启动经费具体数额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建立经费卡。科研启动经费由引进人才本人按批准的总额度提出当年经费使用数额计划,财务处按引进人才本人科研启动经费使用计划,分年划拨。按照规定标准划拨的科研启动经费由引进人才本人使用和管理,发生费用由本人签字后,经所在单位负责

24、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财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三)共享院士、讲座教授科研启动经费1.开支范围共享院士、讲座教授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共享院士、讲座教授来校开展工作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的版面费、购买设备和图书资料、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所需费用以及与我校联合开展项目的调研费,允许购置来校工作所需的电脑(可含梯队成员及研究生),科研启动经费不得用于餐费以及劳务费等开支。差旅费开支应按学校现行报销标准执行。购买电脑等必需办公用品,需按资产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2.经费的划拨和审批此项经费由人事处负

25、责列入当年预算,财务处负责划拨。人事处根据学校的相关决定,负责将科研启动经费具体数额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建立经费卡。科研启动经费由共享院士、讲座教授本人向人事处提出当年和下年度经费使用数额计划,按规定划拨的科研启动经费应在聘期内使用完毕。此项经费由共享院士、讲座教授本人使用和管理,发生费用由本人签字后,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人事处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财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四)人才招聘费、接待费1.开支范围人才招聘费主要用于参加全国各地人才招聘会及到外地与人才洽谈的差旅费、展位费、广告费及宣传材料制作费;拟引进人才来校商谈、考核往返交通费、引进人才来校报到

26、交通费、食宿费以及接待拟引进人才所需交通费、接待费用等。2.具体标准如下:参加全国各地人才招聘会,食宿费(标准根据大会统一安排)、差旅费按现行规定报销。拟引进的博士生导师来校商谈,负责报销一次本人及家属的往返交通费。其他层次的拟引进人才来校商谈、考核,负责报销一次本人乘坐火车硬卧标准的费用。特殊情况,需人事处处长签批方可报销。引进的博士生导师来校报到,负责报销本人及其家属的交通费。其他层次的引进人才来校报到,负责本人及家属乘坐火车硬卧标准的费用。特殊情况,需人事处处长签批方可报销。拟引进人才来校商谈、考核的食宿原则上尽可能安排在校内,特殊情况,可安排在校外。对于拟引进人才及双聘教授,来校期间可安排一次大连市观光游览,费用每人(包括家属)在200元以内。3.经费划拨和审批此项经费由人事处负责列入当年预算,并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使用。此项经费需经人事处处长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五)奖励经费1.开支范围对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2.经费的划拨和审批奖励经费由人事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并下发通知,财务处具体负责奖励经费的发放。三、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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