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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规划局服务指南0611.docx

1、济南市规划局服务指南0611济南市规划局服务指南(2008年12月)时间:2009-01-142005年10月市规划局公布了济南市规划局服务指南,三年来该服务指南在扩大政务公开、方便市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原服务指南施行情况,市规划局进一步整合审批环节,精简办事程序,本着“公开、透明、便民、实用”的原则,对服务指南进行了修订。一、业务处室设置与职责根据

2、市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市规划局设以下业务处室:(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会务、宣传、督办、保密、安全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市志编纂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城乡规划、测绘管理的政策研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起草制订; 负责办理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牵头负责违法建设工程处理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工作。(三)综合管理处负责市规划局审批服务窗口日常工作和报建项目的总收总发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各派出规划管理处和跨区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中心城部分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审批工作;负责业务统计工作。(四)选址用地处 负责中心城部分

3、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中心城部分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工作中涉及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事项。(五)城市规划处负责组织和参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中心城部分修建性详细规划(含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城市景观环境、城市雕塑和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六)村镇规划处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行业指导工作;负责规划区中心城外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镇和村居规划管理及违法建设工程处理过程中

4、有关规划管理工作。(七)市政规划处负责组织和参与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规划区内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和管线工程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道路红线、河道蓝线、城市黄线及城市绿线的规划标定工作。(八)信息和测绘管理处负责城乡规划和测绘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及成果管理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管理工作;负责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九)信访处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特邀规划监督员工作。(十)高新区分局、派出规划管理四处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牵头负责辖

5、区内违法建设工程处理过程中有关规划管理工作。(十一)派出规划管理一处、二处、三处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图备案、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现场公示的监督工作;参与辖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协调的有关事宜。二、办理事项类别与内容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三定方案”,市规划局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批后管理3类事项的办理申请。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理事项包括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理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批后管理办理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及其前期的施工图备案和建设

6、工程规划验线事项。(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理事项1.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需市发改委批准或者核准的新选址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统一受理和初审后,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向市发改委回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函。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申请领取建设用地

7、规划许可证。申请用地熟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参照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办理。(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理事项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城市基础设施等),在编制详细规划或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已出具“招拍挂”规划条件或出具策划方案要求通知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直接进行方案设计,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申请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或“招拍挂”规划条件、策划方案要求通知单及其附图,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8、通知书或“招拍挂”规划条件、策划方案要求通知单是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依据,也是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要求,组织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还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一并提供

9、。市规划局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通知,申请人按照审查通知的要求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规划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的法定要件。(三)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理事项1.施工图备案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按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通过济南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组织的施工图联审后,申请人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备案,并领取施工图备案证明。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履行施工图备案的建设工

10、程放线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批后公示牌,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形成规划放线测量成果。建设工程公示牌设置和放线完成后,申请人应持批准的公示牌小样和位置示意图、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成果等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线。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应在覆土前申请规划验线。对规划验线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形成竣工规划测量成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完成后,申请人应持竣工规划测量成果等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11、经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临时建设工程和城镇居民私房、村民农房无需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证件的法定要件。三、办理依据、程序及时限(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4.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和专业规划;5.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6.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二)程序1.申请与受理市规划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总服务窗口,受理城市规划区内选址意见书(选

12、址意见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的办理申请。高新区分局、派出规划管理四处分别在高新区和长清区设服务窗口,受理辖区内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备案、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等事项的办理申请;派出规划管理一处、二处和三处在办公地点受理辖区内施工图备案、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等事项的办理申请。2.审查、审批承办处室根据济南市规划局业务项目分类与分级暂行规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将案件分别报处业务会、专题业务会和局业务会研究办理。3.核发

13、证件或函复意见申请人凭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领取审批结果,发件窗口确认后发出。(三)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分别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图备案和规划验线自受理之日起分别于4个工作日内办结。市规划局将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服务效能,缩短办理时限。按照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济政发200523号)的要求,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分别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14、要求通知书于12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竣工规划核实分别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四、办理事项申报条件与材料(一)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 1、选址意见书申请表;2、1:500现状地形图2份(其中市政管线工程需提供加载现状地下管线资料的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规模超过20公顷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可提供1:2000现状地形图;3、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相关材料;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1:

15、500现状地形图2份(需拆迁使用土地的3份),其中1份用HB铅笔标明拟用土地位置和范围;用地规模超过20公顷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用地许可的可提供1:2000现状地形图;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如为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4、省或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出具的项目用地不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文件,省或市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如为复印件需核验原件);5、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相关材料;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1:500现状地形图2份(需拆迁使用土地的3份),其中1

16、份用HB铅笔标明拟用土地位置和范围;用地规模超过20公顷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用地许可的可提供1:2000现状地形图;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如为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需核验原件),以及反映实际出让土地范围的勘测定界图纸; 5、省或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出具的项目用地不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文件,省或市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如为复印件需核验原件);6、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相关材料;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

17、或者备案文件(如为复印件需核验原件);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需核验原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供土地勘测定界图;出让用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需核验原件); 4、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2份(其中市政管线工程需提供加载现状地下管线资料的1:500现状地形图);5、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如为复印件需核验原件);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需核验原件)以及土地勘测定界图,出让用地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需核验原件);进行道路(与道路一并实

18、施管线)、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供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4、符合国家标准和制图规范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2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市政管线和道路桥梁工程需提供装订成册的总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每页盖工程设计单位证书专用章)2套;5、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应提供有资格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6、涉及机场净空、无线电通道管制、名泉保护、文保单位保护范围、文物埋藏区、特殊消防要求、气象观测点、政策性住房及危房鉴定、对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地质灾害易发区、防洪滞洪区以及重点水土保持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有约定等情况的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19、;7、需经专家评审论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附评审会议纪要。(五)施工图备案1、施工图备案申请表;2、通过联审的施工图。(六)规划验线1、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2、施工图规划备案证明;3、规划放线测绘成果(临时建设工程、私房提供放线示意图)。(七)竣工规划核实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3、竣工规划测量成果;4、施工图备案证明(施工图如变更,需提供变更图纸)。五、其他事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规划局还受理测绘项目测前登记、测后汇交、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测绘资质初审等测绘管理事项的办理申请。1、

20、测绘单位申请测绘项目测前登记需提供下列材料:(1)测绘项目登记表;(2)测绘资质证书副本;(3)委托双方签定的测绘项目合同或协议;(4)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5)参与该测绘项目测绘作业的主要技术人员名单(正式人员应附测绘作业证)。2、测绘单位申请测绘成果测后汇交需提供下列材料:(1)测绘成果副本;(2)测绘项目技术总结;(3)测量控制资料。3、单位申请基础测绘成果使用需提供下列材料:(1)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使用测绘成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4)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属于各级

21、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或经费预算;(5)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 (6)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7)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4、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 (2)测绘资质申请表,申请甲级测绘资质一式四份,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一式三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法定代表人、测绘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及个人简历;(5)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毕业证书、身份证;(6)当年单位正式在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7)经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测绘仪器检定证书

22、;(8)单位主要测绘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统计表;(9)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证明文件;(10)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证明文件; (11)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可以反映本单位测绘能力及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12)中外合资、合作的测绘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13)提供本单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14)单位住所证明或租赁合同。(二)临时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办理事项参照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办理。不改变规划条件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

23、用权转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需核验原件);3、转让用地内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1份(需核验原件);4、1:500现状地形图2份,其中1份用HB铅笔标明拟用土地位置和范围;5、反映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范围的勘测定界图纸。(三)临时建设工程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4、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简易建设工程办理简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有关部门批准文件;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需核验原件);4、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2份;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6、根据建设

24、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在城市古城区内翻建城镇居民私房,或者在古城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城镇居民私房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需核验原件);3、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原房产权属证件(需核验原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有关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四)旧村(居)改造项目规划策划管理程序:旧村(居)改造项目总体策划方案经市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市规划局申办规划方案策划要求通知单,并根据规划方案策划要求通知单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旧村(居)改造规划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编制完成

25、后报市规划局审查。规划方案策划要求通知单、规划策划方案审查分别于8个工作日内办结。(五)需国家、省发改委批准、核准、备案的新选址建设项目,申请人需自行向市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参照第四部分第一项办理。(六)城市规划咨询机构在审批服务窗口受理以下书面咨询事项:申请人在自有用地内进行建设提出的规划咨询;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或策划通知单,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规划策划方案进行的技术咨询。规划咨询事项于8个工作日内办结。1、在自有用地内进行建设的规划咨询需提供下列材料:(1)项目基本情况说明;(2)土地使用权属证件(需核验原件),出让用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26、合同(需核验原件);(3)1:500现状地形图2份。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规划策划方案咨询需提供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符合国家标准和制图规范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2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3)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应提供有资格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4)需经专家评审论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附评审会议纪要;(5)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七)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专用调查函。律师

27、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律师执业证书,填写调查取证申请表,并提供专用调查函。因诉调查的,应当同时提供起诉状或应诉通知书;非因诉调查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说明调查取证缘由、内容和用途的公函。(八)非国家机关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查询的,查询人应当持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查询的可只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提供证明与所查询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委托查询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提供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本人身份证明。六、申报须知(一)各类申请表格可到市规划局服务窗口领取,或登录市规划局网站下载,市规划局网站地址:

28、。(二)法人委托非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报手续的,均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核验原件)。(三)申请人(含委托代理人,下同)的报建申请,应对照服务指南的事项分类写明申请事项,明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和建设意向,并依法对其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四)报建所需资料,申请人在提供纸质文件的同时需按济南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报建受理电子文件的通知(可登录市规划局网站规划公告栏目查询)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五)申请人提供的地形图须符合济南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工程报建地形图的通知(可登录市规划局网站规划公告栏目查询)的要求,地形图须反映现状,图纸范围须满足规划

29、管理要求,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需进行测绘成果汇交备案。(六)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收件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收到收件受理通知单后,可在该通知单规定的时间,通过登录市规划局网站、电话查询或窗口问询等方式确认是否受理或是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服务窗口领取。确认受理后,申请人可登录市规划局网站凭服务窗口出具的受理编号查询该项目办理情况。申请事项无需办理有关规划手续,或不属于市规划局职权范围,或虽属规划局职权范围,但经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后,申请人补充提供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规划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七)各类事项办理过程中,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日照分析、组织听证、专家评审、设计方案修改、施工图联审、项目公示、上报市政府等不属规划办理事项的审批环节,其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八)审批事项办理完毕后,确需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按原办理程序重新提出申请。(九)为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申请人可对市规划局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向市规划局监察室投诉。(十)本指南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十一)本指南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9日公布实施的济南市规划局服务指南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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