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的概念种类和管辖异议有关内容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管辖的概念、种类和管辖异议有关内容 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管辖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为: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
2、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种: 重大涉外案件;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3)根据XXXX年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五类案件由省、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 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申请承
3、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例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选项中,()一般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A.重大的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专利纠纷案件 D.经济纠纷的诉讼案件,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答案:ABCD 见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
4、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又作了补充规定: 第一,当事人双
5、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第一,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还对一般地域管辖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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