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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docx

1、广州城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 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 办 法。第1 2条 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适用 本办法。第1 3条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 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 (以下简称运营企业 ),并依据国家、省、市 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第1 4条运营企业应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确保处理的污水达标 排放,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第1 5条鼓励污水处理中节能

2、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使 用。第1 6条 鼓励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或进行深度处理后的污水再生利用, 提高资源利用率。管 沙区 导 下 第第1 7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 ,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 ;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南、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等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 ,具体实施对本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1 8条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每月考核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工 ,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运营资质管理第 2.1 条运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

3、质,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时、方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运营, 第 2.2 条 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分为五类 :一类:50100万吨/日; 二类:2050万吨/日; 三类:1020 万吨/日; 四类:510 万吨/日;五类:15万吨/日。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表 1列出的基本条件。第2.3条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委托运营企业应提供运营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该项目一个月运营收入, BOT、TOT等项目由相关合同另行约定。第2.4条行违法、违规、不良市场重严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业应企营运为纪录和无法及时处理的合同或法律纠纷。第2.5条运

4、营企业应制定运营项目的生产运行、设备管理、质量控制、安全和环境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具有保障运营项目正常、安全、高效运行的可 靠机制,具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数据采集、分析控制、生产调度等计算机网络系 统管理经验。第2.6条污水处理厂运营资质管理纳人污水处理厂的监督、考核范围, 实行动态管理。运营企业更换污水处埋厂技术负责人,需上报主管部门备案。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从事污水处理厂运营而未达到本章规定要求的,或在运营期间出现违反本章规定的运营企业, 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扣减运营服务费,直至终止运营服务合同。表1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类类类类类水水日5

5、0-10万20-5万10-2万5-1万条日1-万日日日不小万元人不小150不小100万元人万元300注、运、运、运类类、运理厂理厂二年类理厂二年理类厂二年以上年以上上个二年 以上上理厂理厂理理厂模不设厂设模不设模模不设设模不日万 2万小1万日万(或日日或营经日万5、同期运作)、同期运、同期运类、同期运理厂的类的类设的类理理设年以上且理1不小模不设2模不小模不小模不设日万 5日日万万万吨10日、水、1排水或相专水或相、专称术排水或相 称术专、水排水或相目专 称;高 级技术职年以上2、10年以上供2术职称;、5或技术负 业供排水行工作 年 以上供排水行业2、8称人职责工作排水行业水、从事污2 ,其

6、工作经验理运 污水处,其中从事经验 ,其中从业经经验及从)营处理运行( 水中从事污年 以上。)管理工作5营行(理运污事验水处10管理工作 )营理运行(处 年 以上3)工作行(营 8管理工作 年以上。 年以上。运宫 目专业 项人员 职称高级职称 不少于5 人,中级职 称以上(含中级高级职5 称不少于 人,中级职 称)以上(含中级称级职高 人,不少于 3称以上 级职中)人 数级(含中称级职高 人,不少于 3称以上中 级职称)级 职(含中称级职中) 级以上(含 中2人数不 少于及人数运宫人数不少 于人。10 高级工、人数不少于人。6不少 于人。10级工、高高 级工、人。6人数不少于 人。级工、咼咼级

7、工、目操作不少于技不少于师技师不少于不少于2技1师不少于项术工师人,中技以级3以上人,师人,中级技以上人,人技等级10以人,中6 )中级)不少以上(含中中级工)不级及人上(含中级上(含中(含中级级工)不(含中级数营人。不少于级)人。9人。于名人。5少于人。3少于运项目22至少315不少于至少2运名2至少6至少本专证营现场名3至少营营现场管理管理运营现取员名操作位业岗运管理人现场名运名操人员和场名操人人专本得国人员书员和名和管理人6作人员取员和6取家级证书位人数操作人10员名操作得国级本专得国作人员业岗所占注:1员取得国人10取得业岗家位证专业岗本家比例不得30%超家专业岗国家员专书值。2指级证

8、书级。过级本位证 书模分、以上规、3、职称指任业岗本级 证书位类 含下限值, 不含上限职资格。4、 表中“同类”位、退休聘 用人员理深 度相同或以 上等处第三章工艺运行管理第3 1条污水处理厂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和合同的要求,认真做好工艺运 行的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出水、废气的排放、 污泥的处理、噪声的控制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第3 2条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工艺运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艺运行管理人员,负责生产调度、巡查管理和工艺参数调整等工作。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严格的岗 位责任制度,编制工艺运行管理作业指导书。工艺运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

9、员应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 标,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第3 3条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接规定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3 4条污水处理厂应确保进厂污水 100%的经过处理,并达标排放, 出水合格率达到95%,不得擅自减产、停产,更不得偷排,如出现以下情况, 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上报:(一)进水水质异常,可能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进水水质异常指:(1) 水质超过设计标准;(2) 可生化性差,导致生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 因碳源严重不足等因素影响生化系统除

10、磷脱氮; 遭到破坏;统至使生化系质有毒有害物(4).(5)进水水质变化较大且无规律,影响生化系统的正常运行。(二)水量大幅度超出污水处埋厂设计处理能力,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 果的。(三)因供电部门线路故障、错峰用电、紧急限电等造成长时间停电或停产, 或主要设备、控制系统遭到雷击等造成停产,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四)设备、设施的抢修、检修,以及按计划进行的大中修或技术改造,可能影 响正常运行的。(五)因工程建设(包括新、扩、改等)需要造成设备、设施停运,可能影响正 常运行的。第3 5条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出现紧急情况,应立 即启动。第3 6条应根据水量和水质变化情况,及

11、时调整各工艺单元的投运组数 和相关运行参数,并保证各组之间的水量分配满足工艺要求。 应定期对生化池、二沉池和污泥浓缩池等工艺中间控制点进行取样分析, 指导工艺运行。第3 7条应控制格栅过栅流速,并及时清除和外运栅渣;应及时排砂和调 整沉砂池曝气强度等运行参数,保证除砂效果。第3 8条应观察活性污泥的颜色、气味和絮体状态及泥水混合程度,及时 调整运行工况, 当生化处理系统产生异常的泡沫和浮渣时, 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恢复正常运行。第3-9条 每日测定污泥沉降比及污泥指数, 定期测定MLVSS,观察生物相, 了解污泥的品质。定期核算生化处理系统的污泥负荷、 配水、配泥和配气的工况, 并采取相应措施

12、以满足工艺运行要求。第3 10条应根据生化处理系统溶解氧控制要求及时调整鼓风系统的投运 台数和工况,按工艺要求合理分配各池风量。应观察曝气是否均匀,发现不均匀现象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清洗或更换曝气 器。第3 11条应控制二沉池的进水负荷,及时排泥;应检查二沉池出水堰出流 是否均匀,若不均匀应及时调整; 经常观察二沉池有无污泥上浮或污泥膨胀现象。应经常检查二沉池吸泥机,保持吸泥管路畅通;检查浮渣斗与排渣管道的排 渣情况,及时清除浮渣,第3 12条应控制重力浓缩池负荷,合理进泥和排泥,及时清除池面浮 渣,并定期观察上清液的悬浮物情况。第3 13条应严格控制滤池进水 SS,并根据进出水水质和水头损失等

13、状况 调整各组滤池进水量、反冲洗周期和反冲洗强度。第3 14条应加强消毒工艺的运行管理,各项操作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进 行,确保其按达到消毒效果。第3 15条应加强各工艺段的通风、除臭工作,从运行管理上降低臭气 的产生量,并保证除臭系统的正常运行。第3 16条应根据污泥性质和出厂泥饼含水率等因素,选用合适的污泥 絮凝剂,调整投加量,控制脱水设备的运行参数。第3 17条脱水污泥含水率应不大于 80%,泥饼在厂内露天停留时间不 处置。定妥善规按相关应,并时小 24 过宜超第3 18条应按照混/絮凝剂的种类、有效期、贮存条件来确定贮备量和贮存方式。第3 19条污水再生利用时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不得对

14、人体健康和生 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第四章设备及设施管理第 4.1 条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的设备及设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 人员,负责维护保养、检修、维修、故障鉴定和更新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设 备及设施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及设施维护规程以及点检、巡检标准,制 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 设备及设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职称;各岗位操作人员 应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操作规程,并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 4.2 条污水处理厂应保存完整的各类设备及设施的档案资料,具体包 括构筑物的设计图纸、竣工资料、维修改造资料,设备的出厂资料、开箱记录、 安装、运行、维修以及报废、更新的

15、全过程纪录资料等。第 4.3 条污水处理厂应按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对各种设备、设施作好 日常维护保养, 设备设施维修工作应按照预防性维修原则制定设备、 设施维修计 划和设备技改、大修、更新的年度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厂应采用计划维修与故障维修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大、中、小修 理,严格按照维修作业流程进行。 需要停产或部分停产检修维护的, 应上报主管 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出现紧急停产维护和抢修时,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设备、设施报废制度。第 4.4 条污水处理厂应按设备的重要性科学地分类管理设备,加强重 点关键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建立设备档案管理和设备台帐管

16、理的制度; 并建立 润滑管理制度,每台设备的润滑应定点、定质、定量、定期、定人。污水处理厂应建立设备三级巡检和二级维护的管理体系,明确设备管理 人员和各级巡视人员的职责,同时,应建立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和工单管理制度。 热备设备应定期开启,保证能随时投人使用。第 4.5 条应加强各类格栅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日常运行时,操作人员 应观察各部件工作状况、易损件的磨损和腐蚀情况和机械运行是否有异常噪音, 并及时清除堵塞物或缠绕物。第 4.6 条应定期检查水泵、污泥泵的电压、电流、轴温等,各种仪表显示 值是否正常、稳定,是否有异常的噪音或振动,并及时清除水泵叶轮、闸伐和管 道的堵塞物。应检查填料密封的水泵

17、和污泥泵填料泄露情况,滴水是否正常;停机时先 关出水阀门,防止水锤发生。潜污泵停止使用后,应防止泵内留下沉积物,保证 泵的清洁。第 4.7 条应根据各类除砂机械工作原理和进水情况,合理制订除砂机械 运行周期,并加强现场监视,确保及时发现故障并采取处理措施;同时,应根据 设 备设施的要求,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除砂机械应每日至少运行一次。第 4.8 条应定时观察搅拌器和推流器的运行状况,并根据设备的使用要 求定期吊出水面检查。第 4.9 条应定期观察鼓风机、曝气机的风量、风压、电压、电流、轴温等 各种仪表显示值是否正常、稳定,是否有异常的噪音或振动,冷却、润滑系统是 应立即停机,故障排除前不得开

18、机。 ,遇到异常情况应记录足要求, 并做相满否第 4.10 条 应及时清理检修生物池的堵塞和淤积、更换损坏的曝气头,维 修水下管路、放水气阀。第 4.11 条应定时检查刮 (吸 )泥机和污泥浓缩机的负载情况,行走是否 平稳、走偏,是否有异常振动和噪声,并记录电流、电压等数据, 应定期检查刮 (吸)泥机易损件和其它部件的损坏情况,及时进行维修, 当清埋二沉池时,应检修刮 (吸)泥机水下部件。第 4.12 条应观察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应定期检查传动装置的润滑和 油位情况,及时给予保养;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电动机、电缆,发现故障隐患应立 即停车检修; 应定期测量水下机电设备的绝缘性, 每年至少对水下机电

19、设备吊起检 查一次;长期不用的机电设备应从水中取出,不宜长期浸泡在污水中。第 4.13 条应根据不同的消毒万式,对各种消毒设备和设施采取不同的 管理维护措施。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各种加氯设备操作程序 的规定进行操作。采用紫外线消毒的,应定时巡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应及时清洗和 更换灯管、套管和光传感器等部件,并确保良好的工作环境。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的,应定时巡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和药剂的余量, 及时更换老化软管,并确保良好的工作环境。采用次氯酸钠消毒的,应定时巡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和药剂的余量, 确保人身防护用品的齐备及良好的工作环境。采用其它方式消毒的,应

20、根据消毒的具体要求制订合理的管理维护措施。第 4.14 条 应定期清洗或疏通冲洗喷嘴、集水槽、药泵、各种转子流量计、 加药管道和溶 (投)药池,各种污泥脱水设备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将脱水设备、投 泥泵和地面清洗干净。脱水设备的主机和各种附属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定期校准投药系 统和进泥流量系统的计量装置,并定期更换各种设备易损件。第 4.15 条变、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控制温度应在额定的 允许变化范围内运行;总体的功率因素不应小于 0.9。 变压器的保养、检修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变压器吸潮剂失效或防爆管 隔膜有裂纹时,应及时更换;有渗漏油时,应及时处理。 变、配电设备应清楚标识各种开

21、关,变、配电室应防潮、防雨,门窗设置 防护装置,周围环境保持整洁、卫生。第 4.16 条应按相关规定定时巡视、清扫、检查电气设备, 按时记录电 气设备的运行参数,记录有关的命令指示、调度安排,严禁漏记、编造和涂改。应接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测定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各种接地装置 的接地电阻等,并应检查安全用具及其它保护电器或做耐压实验。第 4.17 条 应定期校正各类检测仪表的传感器,确保仪表的准确、可靠。 应加强仪器、仪表的巡视检查,其维护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按工 艺需要布设的现场仪表的监测点, 不能随意移动; 检测仪表出现故障, 不得随意 拆卸变送器和转换器。如有设置在厂外的在线监测仪

22、表,则需设置防雨,防晒、防雷击等措施第 4.18 条自动控制系统应接规定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实 算机上计禁在中央控制室严件, 软运行无关的现高效、 智能的控制功能。与生产 运行。第 4.19 条 应定期检查维护除臭装置的喷淋、加药和自控等系统,保障排 放气体达标,第 4.20 条特种设备和主要计量装置应定期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认可的 有资质监测单位进行检测,运营企业不得私自拆封进行调校和检修。第 4.21 条应定期检查、维修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护栏、爬梯、管 道和支架等,并进行必要的防腐处理;常开、常闭的阀门和闸门等应定期运转, 保证能够随时启用。各种工艺管线应按要求定期涂饰不同

23、颜色的油漆和涂料第 4.22 条 构筑物之间的管道和明渠等连接设施应至少每年定期清理一次, 各管道、管件、闸门应无破损,无明显锈蚀,无跑、冒、滴、漏现象。第 4.23 条应定期检查各工艺构筑物池底沉积情况,必要时进行放空清 洗,放空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池体上浮。第 4.24 条应定期检查构筑物渗漏、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等情况;应及时 修复损坏的墙壁、池壁和池底混凝土抹面、设施表面无鼓起和脱落现象。第 4.25 条 化验室的标准药品及检测样本应摆放整齐,并有明显的标志。 标准药品的保存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化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应妥善保管、有固定的摆放位置,大型检测分析 仪器不宜随意搬动;应对仪器、设

24、备维护和定期检验,发现仪器出现故障时,应 由 专业技术人员检修或上报;精密计量仪器的检修和检定应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贵重仪器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贵重仪器管理规定执行。第 4.26 条 各种设备完好状况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机械设备各部分装置无破损、缺件,无明显锈蚀、脱漆。内外整洁、润 滑良好、无泄漏, 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备出厂标准, 能满足工艺运行需要设 备启动和运转正常、无异响,温升、噪音、振动值不超过设备出厂标准,二、电气设备装置完整,操作灵活,绝缘等级达到设计要求,安全可靠。三、计量监测仪表准确可信,并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时校正。四、自控系统应实现全厂主要工艺设备运转状况的实时监控。

25、第 4.27 条主要设备完好率要求不小于 90%;无备用的设备完好率要求 不小于 95%,设备完好率每月统计一次,并上报主管部门。计算公式如下 :主要设备完好率二(主要设备完好台数十主要设备总台数)X100%无备用设备完好率=(无备用设备完好台数*无备用设备总台数)X 100% 主要设备包括:格栅,提升泵,吸、刮泥机,沉砂池搅拌器,鼓风机,表面瀑气 机,搅拌器,回流泵,脱水机,高压输泥泵, 剩余污泥暂存设备, 加氯成套设备, 除臭成套设备,桥式起重机,发电机, PLC 电柜及内部设备,电磁流量计,大 型闸阀,变压器;增加备用设备: 吸、刮泥机,沉砂池搅拌器,表面瀑气机,搅拌器, 加氯成套设备,

26、除臭成套设备,桥式起重机,发电机, PLC 电柜及内部设备,电 磁流量计,大型闸阀,变压器。第 4.28 条污水处理厂应每两年对厂内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由 相关部门出具有效的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作为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设备完好 率的考核依据。第 4.29 条运营企业应配合主管和环保部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不得擅 保部环向主管和时及应异常情况,现装置;出线检测坏在损或自拆除、闭置、改 变门报告。第五章水质管理第5 1条 污水处理厂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接受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第5 2条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国家、省发布的标准和本市环保 部门规定的指标, 具体

27、考核指标按环评批复的要求执行, 主管部门每月考核污水 处理厂出水水质的方法见细则第 5 3条。第5 3条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水质管理,设置相应机构,利用检测手段和在线监测装置,指导生产调度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效果。第5 4条污水处埋厂必须设置与之规模相适应的水质检测化验室 ;配备 必要的分析仪器、仪表。第5 5条水质检测化验室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规程和完 整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第5 6条化验检测人员应接受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第5 7条 污水处理厂应同时检测进水和出水水质,水质和污泥的检测项 目和检测周期按照附录 C 和附录 D 中的要求执行,第5 8条 水质的检测分

28、析方法、样本的采集与保存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取样点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第5 9条污水处理厂应保存完善的水质检测纪录和报表,并定期、按时 向主管部门提交水质检测报告。第5 10条污水处理厂出现本办法第 3 4条所列情况,导致出水水质不 能达标的,考核方式和指标由运营服务合同另行约定,第六章安全管理第 6.1 条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管 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意 外事故应急机制和紧急处理预案, 并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 改,并做好相关记录。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对各岗位操作

29、人员进行安全、急救培训。第 6.2 条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触电、着火、中毒、溺水、雷击等各种不安全事故的发 生。第 6.3 条化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化验室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 物及贵重器具必须由专门部门负责保管, 使用时应有严格手续; 剧毒药品应制订 专门的保管、使用制度,设专柜双人双锁保管。第 6.4 条操作人员在需要进行高空、池面、水下和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 时,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厂负责人批准, 并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方可作业;同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第 6.5 条操作现场应配备必需的安全保护设施和消防设施,易发生事

30、故 处应设有警示牌, 在构筑物的明显位置应配备防护救生设施及用品, 有毒、有害 场所应配备安全防护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并设立必要的报警装置。第 6.6 条测试、行设施、避雷和防爆装置进消防对定定期规按照相关应 维修。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救生衣、救生圈、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功能 完好。第 6.7 条 污水处理厂应配备必要的急救物品,保证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第 6.8 条在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可迸人的受限空间外明显处应张贴警示标志, 在作业前应探测有害气体浓度, 处于安全范围时方可人内; 应根据实际 情况在受限空间内 (外)配置防护呼吸的逃离装置 (如 SCBA) ,以便出现异常情况 时人员安全撤

31、离。第 6.9 条仓库和工作场所存放的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相关规定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完善使用手续。第 6.10 条 加氯间、污泥脱水机房、泵房等车间和联接排泥管道的闸门井、 廊道等应保持良好通风。第 6.11 条操作人员在设备开启至稳定运行或设备正常关闭后方可离开 操作现场; 在操作设备时应注意防止药剂、 污水和泥浆等溅入眼内; 在设备运转 时,不可随意触摸旋转部件、高温和带电部位。第 6.12 条 操作人员在鼓风机房巡视或工作时,应偏离联轴器,应保持鼓 风机通风廊道内的清洁, 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清扫通风廊道、 调换空气过滤器的 滤网和滤袋时,必须在停机的情况下进行,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第 6.13 条采用氯消毒的,氯瓶使用和加氯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 定。加氯间内部应设置事故池和排风地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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