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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文与37号文和31号文区别.docx

1、87号文与37号文和31号文区别建质 200987 号与建办质 201831 号、住建部令第 37 号区别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定义建质 2009 87号建办质 201831 号、住建部令第 37 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项工程( 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是指过程中 存在的、可能 导致作业人员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中,容易导致人员 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分部分项工程。经济损失 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质 200987 号和住建部令第 37号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第二

2、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 “建筑础设施工程中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安全管理。和拆除 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危大工程范围建质 200987号建办质 201831 号、住建部令第 37 号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一、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一)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二、土方开挖工程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 或影响毗邻建、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

3、)的基坑 (槽)的土方开挖工程。构筑物安全的 基坑(槽)的 土方开挖 、支 护、降水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 大(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爬模、飞模、 隧道模 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或施工施工总荷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总荷载( 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下简称设计值 ) 10kN/m2 及以上,或集中平投影宽

4、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重吊装工程。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

5、、拆卸。五、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 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 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 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 及水下作业 工(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 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 升降 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

6、高处作业吊篮 。(五) 卸料平台、操作平台 工程。(六) 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 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 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 洞室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 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 ,尚无 国家、 行业及地方 技术标准的分部分

7、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 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 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 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 或影响毗邻建筑 (构筑)物安全的基 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 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 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 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 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 15kN/m2 及以上;集中 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二、模板工程及

8、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 爬模、飞模、 隧道模 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或施工 总荷载(设计值) 15kN/m2及以上,或集 中线荷载 (设计值) 20kN/m 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 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承受单点集中荷 载 700Kg 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 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及 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三、起重吊装及 起重机械 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

9、上的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起重吊装工程。程。(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爬起重设备的 拆除 工程。及以上的起重机械 安装和 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钢管脚手架工程。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二)提升高度在 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 升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降脚手架工程 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三)架体高度 20m

10、及以上悬挑式程。脚手架工程。(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 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五、拆除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筑物的拆除工程。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

11、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六、其它七、其它(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幕墙安装工程。装工程。(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二)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三)开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孔桩工程。工程。(四) 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 、水(四)水下作业工程。下作业工程。(五)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五)采用新技术、

12、新工艺、新材料、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 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 行业及地方 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内容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概况、 施工平面布置、施工 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 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 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 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

13、障、 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 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 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 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 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 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 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专项方案审批专项方案编制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 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 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 起重 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 实 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 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 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 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 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 织编制。专项方案审批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

15、由 施 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 施工技术、 安全、 质量等部门 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 审核合格的, 由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 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 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 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 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 单位 技术负责人 审核签字、 加盖单位公 章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 审查 签字、 加盖 执业印章 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 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 术负责人 共同审核 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 章。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 师审

16、核 签字。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 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 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 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 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 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 分管安全 的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 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 项方案编制人员、 项目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 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17、项目技术 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 责人 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 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 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条件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八、关于专家条件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设主管部门建立的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术严谨;基本条件:(二)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三)具有高

18、级专业技术职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专家应当 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符合专业要求家组成。且人数不得少于 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本项目参建各方的 人员不得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内容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可行;(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 施工

19、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 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 专家组应 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 提出 明确的意见 ,并在论证报告 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 改完善的指导意见。(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 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 者不通过的 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 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修改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 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 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20、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应当由施 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 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 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 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 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 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 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 不通过 的,施工单位 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 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 专家论证后结论为“ 通过 ”的,施工单位可参 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 修改后通 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 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 并履行有关 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 修改情况应及时 告知专家。危大工程验收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 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 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 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 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 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 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 方可进 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 公示验收时 间及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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