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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ocx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3条 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5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

2、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条 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7条 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8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第二章

3、 基本规定 第9条 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10条 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11条 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12条 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13条 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14条 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15条 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16条 施工人

4、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17条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第三章 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 第18条 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第19条 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m。 3.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过三层。 4.钢管堆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 5.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包。

5、 6.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 7.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20条 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1的规定。表1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m)名称 距离 名称永久性建筑临时仓库木料堆、木工房易燃物仓库(油料库)永久性建筑152520临时仓库1561515木料堆、木工房2515垛间225易燃物仓库(油料库)20152520 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

6、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列数值:110kV 3m35kV 4m 63110kV 5m 第21条 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处周围10m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沾染油脂。 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 5.有瓶帽和两个防震圈。 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 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2条 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

7、过20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 第23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容器必须密封。 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 第24条 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

8、规定: 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存放处设“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5条 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 第26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27条 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

9、量,及时退库。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第四章 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第一节 施工用电 第28条 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第29条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第30条 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绝缘导线。 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架设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6m。 第31条 开关箱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32条 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33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10、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34条 使用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铭牌使用。 2.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第35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36条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37条 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

11、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38条 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第二节 工程防火 第39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40条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第41条 在山林、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划定工作范围,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 第42条 在山林、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第43条 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

12、人看管。第五章 高处作业 第44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2。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表2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m)25515153030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m)2345注: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第45条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经县级及以上医院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46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

13、 第47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拴牢。 第48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第49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 第50条 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作业位置时,应增设临时扶手,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 第51条 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第52条 杆塔上应避免上下交叉作

14、业。上下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第53条 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54条 学徒工经专业培训后,可在中级及以上技工指导监护下进行一般性高处作业。临时工(经培训、考核具有高处作业合格证的人员除外)严禁高处作业。 第55条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3的规定。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表3 高处作业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项 目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103563110220330500 工器具、安装构件、导线、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2.03.54.05.06

15、.07.0 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1.72.02.54.05.06.0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杆塔高)第六章 工地运输第一节 机动车运输 第56条 机动车辆运输应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无证驾驶。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第57条 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对路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交底。 第58条 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在泥泞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

16、得盲目过河。 第59条 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60条 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上不得坐人。 第61条 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 2.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 3.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设标志;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捆绑牢固。 4.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动;通过山区或弯道时,防止超长部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 第62条 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17、.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2.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 3.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它车辆拖拽行驶。 4.车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 5.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 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车上装载的物品应用帆布遮盖,并设标志。 7.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并严禁与其它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第63条 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瓶帽必须旋紧,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 2.汽车装运时,一般应横向卧放,头部朝向一侧;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严禁与易燃易爆物

18、品同车运输。 4.严禁将氧气瓶与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 5.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6.车辆应挂有“危险品”标志。 第64条 用载重汽车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载客许可证。 2.车厢拦板牢固,拦板高度不低于1m。 3.车上指定安全监护人。 4.不得超员;乘车人员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拦板;车厢拦板上严禁坐人。 5.乘车人员应随时躲避路边树木及道路上方的障碍物。 第65条 在施工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10kg)和雷管(20个),但应采取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的人必须坐在驾驶室内。 第66条 各类拖拉机挂车不宜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如做为载

19、人交通工具,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刹车装置必须可靠。第二节 非机动车运输 第67条 非机动车运输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除指定驾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车。 第68条 装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轮和刹车装置必须完好。 第69条 驾车人员应熟悉道路状况和装载物件的特性;装载物件绑扎牢固后方可行车。 第70条 重车在险路、弯路、陡坡或泥泞、冰雪、坑洼道路上行走时,车上人员应下车步行。 第71条 重车下坡时应控制车速,不得任其滑行。 第72条 数车同时运输,应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并行和抢道。 第73条 停车时必须把车刹住。第三节 水上运输 第74条 船舶运输应遵守航运

20、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 第75条 船工及押运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和载物的特性。船只严禁超载。 第76条 装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机械应有上级批准的装卸方案。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如需装在舱面上,必须有重物压舱。 第77条 入舱的物件应放置平稳;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扎牢固。 第78条 装载爆破器材的船舱内不得有电源;与机舱相邻时,应有隔热措施;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 第79条 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乘船人数不得超员。 2.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时,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 3.乘船人员不得将手脚伸出船体,并不得任意在舱外走动。 4.乘船人员不得在途中下水。 5.上下

21、船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并有防滑措施。 第80条 竹、木排的运输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第四节 人力运输和装卸 第81条 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物件或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道路,其宽度不宜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4。 第82条 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抬运时应设一人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 第83条 运输用的工器具应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第84条 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第85条 装卸笨重物件使用的跳板,其厚度应根据材质经计算确定;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材不得做为跳板。跳板搭设坡度不得大于13。 第86条 用跳板或圆木装卸

22、滚动物件时,应用绳索控制物体;物件滚落前方严禁有人。 第87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卸车时,车辆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每卸一根,其余电杆应掩牢;每卸完一处,剩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第88条 用滚杠拖运笨重物件时,添放滚杠的人员应站在物件的侧面,并不得戴手套;遇有松软土质应铺设走道。拖拉钢丝绳的转角内侧严禁有人。第五节 机械装卸 第89条 起重机装卸作业,应按国家标准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0条 起重机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件和起重臂下方严禁有人。 2.吊件吊起10cm时应暂停,检查制动装置,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3.吊件严禁从人身或驾驶室上空越过。

23、 4.起重臂及吊件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5.起吊速度均匀、平稳,不得突然起落。 6.吊挂钢丝绳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 7.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起重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 9.工作结束后,起重机的各部应恢复原状。 第91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负责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1.吊件重量达到起重机额定负荷的95%。 2.两台起重机抬吊同一物件。 3.起重机在电力线下方或其临近处作业。 第92条 起重场地应平整,并避开沟、洞或松软土质。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将支腿支在坚实的地面上。 第93条 埋入地下且深度不明、

24、荷重不明的物件或粘结在一起的物件均不得起吊。 第94条 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第95条 起重机严禁越过电力线进行作业。在临近带电体处吊装时,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表4 起重机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11103563110220330500最小安全距离(m)1.52.03.54.06.07.08.5 第96条 起吊成堆物件时,应有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剩余电杆应用木楔

25、掩牢。 第97条 起重机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铭牌规定。 第98条 起重作业应由起重工担任指挥,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第七章 基础工程第一节 土石方开挖 第99条 人工清理、撬挖土石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先清除上山坡浮动土石。 2.严禁上、下坡同时撬挖。 3.土石滚落下方不得有人,并设专人警戒。 4.作业人员之间保持适当距离。 第100条 人工开挖基坑时,应事先清除坑口附近的浮石;向坑外抛扔土石时,应防止土石回落伤人。 第101条 坑底面积超过2m2时,可由2人同时挖掘,但不得面对面作业。 第102条 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 第103条 掏挖桩基础施工前应经土质鉴定。挖掘时,坑上应

26、设监护人。在扩孔范围内的地面上不得堆积土方。 第104条 掏挖桩基础成型后,应及时浇灌混凝土;否则应采取防止土体塌落的措施。 第105条 不用挡土板挖坑时,坑壁应留有适当坡度;坡度的大小应视土质特性、地下水位和挖掘深度确定,一般可参照表5预留。表5 各类土质的坡度土质类别砂土、砾土、淤泥砂质粘土粘土、黄土坚土坡度(深宽)10.7510.510.310.15 第106条 挖掘泥水坑、流砂坑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挡土板时,应经常检查其有无变形或断裂现象。 第107条 不得站在挡土板支撑上传递土方或在支撑上搁置传土工具。 第108条 更换挡土板支撑应先装后拆。拆除挡土板应待基础浇制完毕后与回填

27、土同时进行。第二节 爆破作业 第109条 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爆破员在白天领用。 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运送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m。 3.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4.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雷管。 第110条 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 第111条 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 第112条 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第113条 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第114条 炮孔装

28、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孔深在0.40.6m时为0.3m。 2.孔深在0.62.0m时为孔深的1/2以上。 3.孔深在2.0m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第115条 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 第116条 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第117条 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 第118条 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 第119条 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 第120条 在基坑内点火应遵守下列

29、规定: 1.坑深超过1.5m时,上下应使用梯子。 2.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3.坑上设安全监护人。 第121条 电雷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放炮器由专人保管,电源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 2.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3.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 4.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5.在强电场严禁使用电雷管。 第122条 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2人操作。 第123条 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 第124条 浅

30、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m。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第125条 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第126条 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第127条 爆破点距民房、电力线等设施小于安全距离时,应采取放小炮、放闷炮或在炮眼上加覆盖物等安全措施。 第128条 爆扩桩基础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 2.使用电雷管引爆。 3.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m。 4.放炮前应事先与屋内人员联系,敞开玻璃门窗、挂好窗钩。 5.与人身的安全距离:垂直孔和斜孔的顺抛掷方向不小于40m,斜孔的反抛掷方向不小于20m。 第129条 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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