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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docx

1、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省农牧厅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诊疗、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行为,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 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坚持人畜分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建设要求 (一)选址条件。 1、符合当地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

2、护和动物防疫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加工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它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

3、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二)规划布局。 1、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养殖场、养殖小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3部分。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2、管理区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技术服务室。 3、生产区包括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兽医室、隔离观察室、饲草料库房和饲养员住室。牛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运动场、青贮窖,养羊场、养羊小区建设药浴池。兽医室、畜禽圈舍、饲草料库房、青贮窖和饲养员住室保持一定距离。生产区入口处设

4、消毒池。 4、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并距生产区一定距离,由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净道主要用于饲养员行走、运料和畜禽周转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运出。 (三)公共卫生设施。 1、养殖场、养殖小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他隔离设施,入口处设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2、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集中给水方式,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的要求。 3、排水设施完备并保持畅通,防止雨季污水满溢,污染周围环境。

5、 4、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建设专门的粪便贮存与处理场地,其位置设在生产及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废弃物处理区建设焚尸坑,用于对病死畜禽尸体、流产胎儿、胎衣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焚尸坑周围定期消毒。地下水位较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安装小型焚尸炉。 6、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各功能区域之间设置隔离带,以便于防火及调节生产环境等。 (四)畜禽圈舍建设。 1、畜禽圈舍按照畜禽品种饲养要求统一设计建造,场区设计符合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 /T682-2003)要求,力求科学、经济、实用。 2、畜禽圈舍内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光照和空气等条件适合不同畜种、不同生产用途、不同

6、生长阶段畜禽的生长发育需要。 3、相邻畜禽圈舍纵墙、端墙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少于7米,畜禽圈舍与围墙距离不少于3米。 三、养殖规模 (一)养殖场规模。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二)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驻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在5亩以上。以入驻农户计算,每

7、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300-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000-1500只。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00-150头,或年出栏肉牛300-500头。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200-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1500-3000头。养鸡小区:饲养蛋鸡1-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3-5万只。 河西5市及中东部土地面积较广的地区,饲养规模应在上限以上,其他地区饲养规模应不低于下限。 四、品种引进及利用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系谱、合格证齐全的畜禽品种(包括遗传材料)。 (二)养殖场、养

8、殖小区引进的种畜禽符合品种标准和质量要求,引进后加强选种选配,积极开展人工授精,确保优良畜禽品种的种用性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及时做好种用畜禽的更新换代。 (三)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从非疫区引进种畜禽,引进的种畜禽经检疫确定为健康,并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四)引进的种畜禽隔离观察30天,经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检疫部门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五)只进行育肥的商品生产场和小区引进畜禽时,首先从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标准的养殖场引进,经隔离观察确定为健康后,方可合群饲养。 五、饲养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及时调整畜禽存栏结构,做到畜禽品种、畜群结构合理,公母比例适中。采用科学工艺流程,针

9、对不同品种、不同生产性能、不同年龄段畜禽实行分舍饲养,推广“全进全出”养殖方式。 2、畜禽圈舍内饲养密度适宜,生产环境和生产用具保持清洁卫生。 3、做好防鼠、防虫、防蝇工作,禁止猫、犬等其他动物进入场区。 4、饲养人员保持相对固定,并严格按照各项工作规程开展生产活动。 5、畜禽饲养标准参照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NY/T5151-2002)、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49-2001)、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43-2001)和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管

10、理准则(NY/T5038-2001)执行。 (二)饲料及添加剂使用。 1、根据不同畜禽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奶牛、肉牛和肉羊注意搭配青贮、块根类饲料及青绿饲料。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同源动物源性饲料。 2、饲料添加剂为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品种。 3、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有关规定。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为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5、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添加剂。 6、不得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草料。

11、六、疫病防治 (一)免疫接种。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当地动物防检疫部门指导下,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当地流行病学特点,制定免疫程序,积极开展疫病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并做好免疫标识的佩带。 (二)消毒。 1、养殖场、养殖小区卫生消毒制度化。选用符合兽药管理规定的环境友好型消毒剂,确保使用后人畜禽安全、设备无损害,并在动物体内不产生有害残留,不造成环境污染。 2、针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进出人员、车辆、畜禽及圈舍、饲养用具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消毒措施,选择不同消毒剂、按照不同浓度进行消毒,并定期更换消毒剂类型。 (三)兽药使用。 1、养殖场、养殖小区所需兽用药品为具有兽药生产许

12、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畜禽用药由有资质的兽医人员开具处方,并在其指导下按照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2、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严格执行有关停药期的规定。 3、畜禽不同饲养阶段科学使用药物。 (四)疫病诊断控制。养殖场、养殖小区主动配合当地动物防检疫监督机构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控和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并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处置。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隔离病畜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丢弃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七、组织管理 (一)组织形式。 1、养殖小区

13、成立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对小区实施“八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养殖畜种、统一饲养标准、统一疫病防治、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无害化处理、统一产品销售、统一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质量认证。 2、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必要的改良、防疫、诊疗器械和检验设备。 (二)人员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使用等工作。 2、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聘请畜牧兽医专

14、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三)制度管理。 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建立管理制度,包括目标管理、技术操作规程、饲养档案、物品管理、畜禽出入场管理、兽药(疫苗)购进使用管理、饲草料(添加剂)加工使用管理、卫生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畜禽传染病控制、环保管理以及生产人员培训、产品销售等制度。 (四)档案记录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专人负责档案记录与管理。饲养单元建立规范的档案记录和生产记录,所有记录保存2年以上。 2、每批、每群畜禽都有相应的资料记录,包括畜禽来源、品种、代次、数量,饲料来源、消耗及饲养技术,配种、分娩、成活、育成、

15、销售或淘汰情况,发病、死亡情况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用药、疫苗免疫种类、免疫时间等记录。 3、有完整的种畜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八、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处理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干法清粪工艺,及时将粪便单独清出,并将产生的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不宜将尿、污水混合排出,不得将粪物随意堆放和排放。 (三)养殖场、养

16、殖小区内排水系统实行雨水和污水分离,污水产生量较大的猪和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宜采用沼气发酵方式处理污水。养殖小区既可以养殖单元为单位建设沼气池,也可统一进行沼气处理,处理后的沼渣及沼液可用于农田施肥。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内畜禽粪便可采用自然堆积发酵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采用机械强化法进行高温好氧发酵处理生产有机肥。处理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 400m),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恶臭污染。 九、备案管理 (一)备案条件及要求。全省范围内已建和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都应根据本办法开展备案登记工作。备案

17、登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备案程序。 1、养殖场、养殖小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备案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养殖场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2)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 (3)养殖场建设布局、建筑面积; (4)生产、防疫、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艺及设施设备情况; (5)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学历、技术职称; (6)生产管理、卫生防疫措施等。 2、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接到备案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由相关行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者,予以备案登记,发给畜禽标识代码(参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发放);不合格者,将审查验收结果及未予登记的原因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经整改达标后,再行申报登记。 十、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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