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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docx

1、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 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

2、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RR1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独立式住宅为主的用地R11独立式住宅用地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R12一类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13一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R14一类社区其他设施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

3、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R15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16一类住宅区绿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R21单元式住宅用地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R22二类幼托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23二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R24二类社区其他设

4、施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R25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26二类住宅区绿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R31单身宿舍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R33三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R

5、34三类社区其他设施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R35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36三类住宅区绿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续 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R4四类居住用地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R41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特区内、外原农村居民的宅基地R42四类幼托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43四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

6、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R44四类社区其他设施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R45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46四类住宅区绿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C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C1商业用地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用地C2商业性办公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

7、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服务业用地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C31餐饮业用地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2休闲娱乐用地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3其他服务业用地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C4旅馆业用地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5游乐设施用地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续 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GIC政府社团用地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

8、种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GIC1行政办公用地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2文化设施用地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GIC21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22文物保护用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GIC2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

9、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24剧院用地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25文化活动用地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GIC3体育用地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GIC4医疗卫生用地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GIC41综合医院用地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GIC42专科医院用地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GIC43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

10、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GIC44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GIC45其它医疗卫生用地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GIC5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GIC5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设施的用地GIC52中等职业学校用地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GIC53中学用地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

11、级中学等GIC54小学用地小学的学校用地GIC55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GIC56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GIC57特殊学校用地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GIC58科研用地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续 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GIC6宗教设施用地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7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8口岸设施用地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12、,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 )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W仓储用地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W2特种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

13、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W21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的用地W22特殊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W3堆场用地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其他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1高速公路用地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2其他公路用地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

14、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续 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SS1道路广场用地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S11快速路用地城市快速路的用地S12主

15、干路用地城市主干路的用地S13次干路用地城市次干路的用地S14支路用地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5其他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S2广场用地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S21交通广场用地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等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

16、设施的用地U12供电用地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U2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

17、地U22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U23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他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U24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5汽车维修站用地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6教练场用地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7洗车场用地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U28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续 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18、 围大类中类小类UU3邮政设施用地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U4电信设施用地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5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5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 )U52垃圾处理用地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6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7殡

19、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8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G1绿 地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 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G22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隔离

20、、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G3高尔夫球场绿地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的用地,后者归入休闲娱乐用地(C32)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政府社团用地(GIC )续 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E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除以上

21、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 域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11河流水面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E12湖泊水面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E13水库水面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E14水工建筑用地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E2耕 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E21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E22旱 地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

22、淤灌的耕地E23菜 地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E3园 地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的土地E4林 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E6其他农用地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E7未利用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E8露天采矿用地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E9发展备用地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包括推平已征用的空闲地等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

23、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2.2.3序 号类别名称面积(hm2 )占规划总用地比例( )1城市规划总用地100.02城市建设用地3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其 中水 域耕 地园 地林 地牧 草 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露天采矿用地发展

24、备用地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2.2.4序号用地代号用地名称面积(hm2)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m2 / 人)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1R居住用地2C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3GIC政府社团用地其中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4M工业用地5W仓储用地6T对外交通用地7S道路广场用地8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9G绿 地10D特殊用地合 计城市建设用地100.0100.03 居住用地3.1 布局准则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3.1.1 居住区小 区组 团户数(户)13000 200003000 7000300 1000人口(人)40000 6000010000 200001000 3000 注:每户按照3.2 人计算。 3.1.2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 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9章的规定。3.2 规划标准3.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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