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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x

1、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信用考核办法附件7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劳务分包企业。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

2、管、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劳务分包企业考核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第2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劳务分包企业内部管理

3、、生产经营、劳动用工管理、工人工资发放、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双卡”管理落实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内部管理考核主要内容:(一)内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转。重点是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设置、劳务工长的配备和职责的履行;(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重点是对工人、施工现场的有效管理,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三)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四)是否存在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五)“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六)企业人才培训管理是否到位,重点是技术工人持证上岗问题。第八条 管

4、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第九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

5、知书;(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核定范围承揽工程的;(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为达到不合理目的,组织制造突发事件,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

6、的;(五)经检查施工现场未办理“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或“双卡”未发放给持卡者本人、办理“双卡”后未激活使用的务工人员超过20%的; (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七)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1人的;(九)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十)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十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

7、的;(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因劳务分包企业原因发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二)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评估不合格的;(三)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等原因,造成农民工上访的; (四)经检查施工现场办理“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的务工人员达到80%,但仍存在未办理“双卡”,或办理“双卡”后不发放给持卡者本人及未激活使用的;(五)不使用“建管亲情卡”办理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及入场、离场手续的;不通过“爱心工资卡”发放工人工资的;(六)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

8、料的;(七)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八)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每发现一次的;(九)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80%(含)以上不符的;(十)在建设项目中使用的法人印章与入青登记的印章不符的;(十一)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办理变更手续超过60天或检查时办公场所为其他企业办公的;(十二)开工前施工图、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十三)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确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用户集体投诉、越级上访的;(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仍从事施工活动的;(十五)施工现场未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

9、构的;(十六)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十七)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劳务工长或劳务工长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责任的;(二)农民工工资发放和劳动合同签订时未经本人授权代签字的;(三)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四)未使用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五)施工现场未使用“建管亲情卡”进行刷卡考勤管理的;(六)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未达到80%的;(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未达到50%的;(八)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九)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同法人印章,企业不

10、能提供有力证据的;(十)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60%-80%(含60%)的;(十一)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45天(含)至60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十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未按时缴存或限期缴存不齐全的;(十三)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十四)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十五)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严重隐患的;(十六)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十七)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

11、人员数量未达到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十八)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同法人印章,企业不能提供有力证据的;(十九)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均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二十)与农民工存在有关纠纷,同一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导致3次及以上重复上访的;(二十一)同一质量问题屡次维修不好,造成重复质量投诉3次及以上的;(二十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二十三)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严重缺陷的;(二十四)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及人员管理资料的;(二十五)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二十六)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四条 有下列

12、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劳务工长无故脱岗的;(二)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季度自查自纠工作或自查自纠工作不真实的;(三)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工人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四)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80%(含80%),未达到90%的;(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50%(含50%),未达到80%的;(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的;(七)发放农民工工资不进行公示的;(八)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技术资料及人员管理资料不齐全或整理混乱的;(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十)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

13、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十一)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十二)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30天至45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十三)不配合有关市场主体对其进行真实性核查的;(十四)无故扣押已调出人员执(职)业、资格、岗位证书每人、次的;(十五)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的;(十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十七)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的;(十八)因施工质量原因,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被住户投诉的;(十九)未按规定对安装工程进行抽样检验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

14、(二十)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二十一)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二十二)现场项目部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二十三)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二十四)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二十五)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二十六)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及人员管理资料不齐全或整理混乱的;(二十七)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二十八)其他

15、违规违章行为。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3分:(一)未能规定上报经营月报每漏报一个在建工程项目的;(二)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三)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含90%),未达到100%的;(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80%(含80%),未达到100%的。(五)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造成质量问题的;(六)因施工质量原因,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被用户投诉的;(七)未按要求对监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八)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质量安全检查及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九)已接受

16、行政处罚,但仍以各种理由不及时整改的。第十六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企业经营管理

17、特色突出,在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6分。(三)参建工程被评为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的,每项加5分。(四)劳务分包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五)企业在青纳税额本年度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加2分,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加3分,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加5分,500万元及以上的加10分。(六)外地入青企业在青设有固定的分支机构和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的加2分,入青时间连续5年及以上,且本年度在青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加3分;入青时间连续10年及以上,且本年度在青纳税额不低于50

18、万元的加5分。(七)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第4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依法与资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用评价、优秀评选高度联动。第十八条 年

19、度考核等级为A级。作为政府扶持发展企业,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向全市建筑施工通报表彰。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列入企业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 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暂时收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半年内不得承接新业务,半年后重新审查其资质条件;属外地企业暂时收回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入青信用证,半年内不得承接新业务,半年后重新核查入青条件。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

20、本地企业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时收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年内不得承接新业务,一年后重新审查其资质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属暂时收回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入青信用证,一年后重新核查入青条件及安全生产条件,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劳务分包企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劳务分包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第二十二条 违规扣分与对劳务分包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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