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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信息基础协会章程.docx

1、广州市信息基础协会章程广州市信息基础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广州市信息基础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GZIIA。第二条 广州市信息基础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广州市信息基础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自愿组成,并依照社团登记管理规定成立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信息基础领域是指构建网络空间和信息社会所依赖的基础设施、网络通信、基础软硬件平台(包括通用操作系统、中间件、云计算基础软件、数据库软件、大数据基础软件、域名解析、浏览器、网络安全、计算机基础设施管理、网络管理、

2、网络服务、网络协议、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移动互联网基础软硬件、物联网基础软硬件、工业互联网基础软硬件等)、公共支撑平台和服务平台等相关领域。信息基础行业是指围绕信息基础领域从事相关技术理论研究、软硬件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制造、销售、应用推广、技术服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组织以及参与该领域的各界人士所形成的行业。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本会作为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的指导思想,为会员需求服务,为产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发挥信息基础对我市社

3、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进作用,促进广州市信息基础建设事业发展,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信息基础发展的政策和要求,结合广州市信息基础发展实际,研究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总结和探索信息基础行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改革、服务和发展的新经验、新思路、新途径,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建议和参考。对企业、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实际困

4、难,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承担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承担信息基础行业验收、管理与咨询服务。包括起草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课题研究、调查咨询、信息报送,组织进行行业统计,组织对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资质的认证以及年检,协助组织听证会等活动。 (三)信息基础行业、企业咨询服务。承接企业委托课题研究,以及调查、评估、咨询;举办信息基础行业发展论坛、研讨会,组织对信息基础行业发展的研究分析。 (四)根据企业的需要,组织信息基础行业用户满意企业的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全面质量管理的推进活动。 (五)推动信

5、息基础行业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授权,承担信息基础服务质量有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信息基础行业技术、业务、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七) 根据信息基础行业中小企业特点,提供多种形式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八)协调信息基础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和文化交流,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信息基础相关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或参与举办信息基础国际国内展览会,为政府、企业和行业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十)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境外相关国家和地区信息基础行业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活动;发挥协会桥

6、梁纽带作用,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信息基础行业相关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编辑有关信息基础行业相关企业管理资料、书籍、会刊、简讯,开办网站,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基础行业政策、技术、业务、产品、市场等动态和信息。 (十二)制订信息基础行业自律及相关标准,协助政府部门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信息基础行业资质评定及创优达标考评,评定会员单位信用等级,并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推送,积极协调政府、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优先选择会员单位进行合作。(十三)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企业委托的符合

7、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务。(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是在广州市内从事生产、销售信息基础相关设施、设备、维修服务、规划、建设、经营电信业务,并已取得进网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批文)的企业,以及其他合法从事信息基础业务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特邀的信息基础行业主管部门的代表,在信息基础行业内业绩卓著、热心协会工作的专家、大学院校教授等,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条件:1. 拥护本会的章程;2.

8、 3.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4. 5. 在信息基础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6. 7.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8. (二) 个人会员条件:(三) 1. 具有合法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且在信息基础行业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专长或影响;2. 3.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4.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讨论通过;(三)缴交会费;(四)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9、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七)联络方式更改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全体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

1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四)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六)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行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者协会也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11、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六)对本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评价;(七)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

12、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包括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13、六)授权本会内部组织机构审查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

14、一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任制)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暂设监事1名,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5、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对外行使法人权利,如签署合同等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须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6、,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听取秘书长对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报。(四)处理会员大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组织制定本会办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印章制度、档案管理、绩效考核等,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

17、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

18、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三十条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

19、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按照前款产生的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第三十三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

20、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

21、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22、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组织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授权秘书处制定财务管理、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绩效考核等内部制度,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

23、,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并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第六章 党建工作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第四十八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

24、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

25、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广州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 2 月 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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