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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docx

1、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二一七年三月释 义 . 3前 言 . 4摘 要 . 5正 文 . 6一、ZC基本情况 . 6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8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 9四、债权受偿方案 . 10五、偿债资金来源 . 11六、经营方案 . 12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 13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 13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 14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 15释 义1、“FH法院”指 NB 市FH区人民法院。2、“破产法”指 自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3、“ZC”、“债务人”指 xxx有限公司。4、“债权

2、人”指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ZC 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5、“联合体团队”指 由 NB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 ZC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 的,SH律师事务所和 DW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6、“HJ公司”指 2016 年 8 月 12 日与管理人签订 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 2.4 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 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7、“劳务企业” 指 zc 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 zc 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8、“职工安置方案”指 经 2016 年 7 月 19 日

3、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 FH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 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 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11、“未申报债权”指 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评估机构”指 为 ZC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 NB 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2、“元”指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前

4、言鉴于 ZC受到控股公司集团债务危机影响,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FH 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 201x年 x 月 x 日依法裁定受理 ZC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 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 201x 年x 月 x 日,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 SH律师事务所和 DW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 ZC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 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与 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关怀下,在 FH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破产法

5、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做好生产经营及职工安置、 稳定工作, 另一方面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 包括债权申报受理和审查、资产调查和委托评估、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截止目前,管理人己基本完成对 ZC债权审查和确认、资产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等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结合 ZC的实际情况, 在充分考虑债权人、 职工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 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咨询结论的前提下, 充分进行法律风险论证、 可行性分析, 制作了本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摘 要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 ZC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施:一、ZC继续履行部分船舶建造合同,提高经营和

6、盈利能力。二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 若担保财产单项处置的, 以实际处置价格为准; 若整体资产处置的,以管理人和债权人共同确认或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清偿。三、职工债权、劳务企业在 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由 ZC予以预提,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四、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五、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性质分别调整和清偿:(一)船东预付款债权及银行、 代理商保函债权, 对于确定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的,由 ZC继续履行,原合同继续履行完毕后,己履行

7、的债权消灭,未履行的债权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 确定弃船的,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二)其余普通债权: (由债权人自行择一选择)1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20 万以下(含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超过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 以 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2除己预提、预付昀债权(包括劳务企业在 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 外,按 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正 文一、ZC基本情况(一)工商主要登记信息(略)(二)企业历史沿革及股本情况zc有限公司, 前身为浙江船厂, 创建于 1969 年,原为 xxx

8、交通厅直属企业。1984 年下放 NB市,隶属 NB市机械工业局,1989 年成立 NB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浙江船厂为 NB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主体企业。 1995 年起浙江船厂被 NB市列为重点骨干企业。从 1996 年起,浙江船厂连续被 NB市人民政府列入“ 320 工程”企业;2000 年,船厂成为 NB 市百强企业之一; 2000 年 8 月,船厂又获得了中国船级质量认证公司签发的 IS09002认证证书; 2003 年 2 月成立 zc 有限公司。后企业历经多次股权变动,企业目前的股权情况如下:(三)申请重整情况因受到控股公司 CH集团债务危机影响,致使 ZC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

9、,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奉化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 201x 年x 月 x 日依法裁定受理 ZC破产重整一案(案号:201xxxx民破 xxx号),并于同日指定 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201x 年 x 月 x 日,NB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 SH律师事务所和DW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浙船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与 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四)资产情况假设 ZC破产清算,停止生产经营,全部在建船舶和持有的订单不再续建,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 xx 评咨字 xxx 号评估咨询报告书 ,

10、经估算,截至 201x年 x 月 x 日,ZC资产税后变现价值为 1,335,280,387. 65 元。(五)负债情况1债权申报情况截至 2017 年 1月 13 日,共有 430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 6514307395. 49元,其中:申报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2132403124. 51元,申报的税款债权为 197558457. 50元,申报的普通债权为 4184345813. 48元。2债权审核情况上述申报债权中,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2084342321. 54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336756131. 31元;税款债权为 410864

11、1. 20元,普通债权为 1743477549. 03元。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960076456. 14元,其中已经债权人同意核减的金额为 958683936. 02元。此外,债权人己进行申报, 但由于诉讼、 仲裁未决或其他原因导致债权暂时无法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3469888617. 81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1. 73元,税款债权为 185451425. 62元,普通债权为 1901242633. 46元。另外,劳务企业在 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总金额为 117170055. 77元,目前该金额己全部预提,其中己确认 68671965. 53元,尚待确认 48498

12、090. 24元。3未申报债权情况根据 ZC财务账册记载,并经管理人初步审核,尚有约 6600 万元债权未申报。(六)职工安置情况鉴于 ZC进入重整程序后职工人数过多,部分员工处于待岗状态,继续营业劳动力过剩,导致 ZC盈利能力削弱,因此管理人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 ,拟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并根据经营需要, 定岗定编定薪, 双向选择录用部分原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管理人及 ZC根据职工安置方案对 ZC全体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 需支付职工工资 16539145. 35无,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等 73933680. 51元。目前上述金额己全部预提。(七)偿债能力分析经估算,ZC如破产

13、清算,截至 201x年 x 月 x 日,ZC资产税后变现价值约为 1,335,280,387. 65元。在重整期间,ZC因持续经营收入渔业船、 spa60#1船舶船款所得,以及借款共计 236,337,837. 80 元,己支付重整期间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共计 217,679,847. 29元。因 spa60#1船舶己交付,上述 201x 年x 月 x 日的资产税后变现价值中应扣除 spa60#1船舶的变现价值 22,257,602. 63元。因继续建造船舶,船舶成本己增加,若破产清算,该部分增加的成本变现价值预估约为 28,411,577. 48 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

14、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保证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就该金额优先受偿, 故保证金己按照债权人的申报直接冲抵相应的债权,应予以扣除。故 ZC若于现在进入破产清算, ZC资产税后变现价值约为 1,271,129,454. 89元。按照破产法 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 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并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后,普通债权(包括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 己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 尚未申报的普通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中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转入普通债权部分) 的清偿比例约为 3. 47

15、%,具体如下表:(略)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若 ZC进入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己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 0。故为挽救 ZC,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 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 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中同时安排对ZC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根据破产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 ZC工商登记上的全体股东组成,即 NB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xxx、xxx。(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若有重整投资

16、人引入的, ZC股东应将所持有的股权全部无条件转让给重整投资人,若 ZC股东不同意无条件转让股权的,有权以重整投资人同等条件参与重整, 如未能在三十日内出资的, 视为同意无条件转让股权。各股东应配合重整投资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及己冻结或己质押股权的解封、解除手续。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由于 ZC职工在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前己基本安置完毕,相应的职工安置费用己依法预提, 故本次重整不再设职工债权组, 因此,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各类债权作如下调整:(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 1719950690. 04元,其中: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为 336756131

17、. 31元,己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包括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为 1383194558. 73元,共计 6 家债权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ZC为第三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其就担保财产可获得优先受偿,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部分,应由第三人承担, ZC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ZC为自身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其就担保财产可获得优先受偿, 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部分, 需要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调整及受偿方案清偿。(二)税款债权组税款债权总额为 189560066. 82 元,其中:已经管理人

18、审查确认的债权为2. 20 元,己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包括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为 185451425. 62 元,共计 4 家债权人。该组债权不作调整,按 100%的比例现金清偿。(三)普通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 3644720182. 49元,共计 414 家债权人, 其中: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为 1743477549. 03元,己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包括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为 1901242633. 46元。此外,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债权需要纳入普通债权组。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 ZC的实际情况,本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调整如下:

19、1船东预付款债权及银行、代理商保函债权,对于确定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的,由 ZC继续履行,原合同继续履行完毕后,己履行的债权消灭,未履行的债权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确定弃船的,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2ZC劳务企业除己预提的债权外,按 4%的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3其余普通债权:(1)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20 万以下(含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2)起过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按 4%的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四、债权受偿方案(一)确定债权的受偿方案己申报的债权在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将按照如下方案进行清偿:1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有权优先受偿:(1)在重整计划

20、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 在 ZC履行完毕上述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解除对担保财产设定的抵押、 质押手续, 并就扫傈财产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2)担保财产单项处置的,以实际处置价格为准。(3)整体资产处置的,以管理人和债权人共同确认或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对于以(2)、(3)方式清偿的, ZC为第三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其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部分,应由第三人承担, ZC不承担清偿责任。 ZC为自身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其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部分, 需要列入普通债权组, 按照普通债权组的受偿方案清偿。2职工债权、劳务企业在 ZC

21、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职工债权、劳务企业在 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3税款债权税款债权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4普通债权(1)船东预付款债权及银行、代理商保函债权,对于己确定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的,由 ZC继续履行,但不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主张债权。原合同继续履行完毕后, 己履行的债权消灭, 未履行的债权按照其余普通债权清偿。 已确定弃船的,按照其余普通债权清偿。尚未确定是否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的,待确定后按照同类债权予以清偿。(2)其余普通债权(由债权人自行择一选择) :以债权人为单位, 每家债权人 20 万以下 (含 20 万元)

22、 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超过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 按 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除己预提、预付的债权(包括劳务企业在 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 外,按 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二)己申报但暂未审查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己申报但暂未审查确认债权, 待其确认后, 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债权人己申报债权, 但由于管理人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 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金额有异议而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等的, 所涉债权的诉讼、 仲裁未决的,待裁决确认后, 以最终确认的债权性质及金额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23、。(三)未申报债权的受偿方案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的债权,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向 ZC主张权利。因此,本重整计划按照己确认债权受偿方案为上述(二) 、(三)项债权预留现金,待其债权获得确认后对其进行清偿。五、偿债资金来源根据本重整计划, ZC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偿还各类债权所需资金来源为生产经营所得、 追讨债权所得、 管理人处置资产变现所得, 或者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若有重整投资人所提供的收购资金 (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的方式可能有承债式、债转股、增资扩股、资产置换等,具体方式在保障受偿率的前提下,由管理人与

24、重整投资人协商确定) 。六、经营方案为使 ZC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管理人根据 ZC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经营有案:(一)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经营模式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整合 ZC原经营团队,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继续履行管理人与 HJ公司签订的 zc 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由 HJ公司为 ZC提供最高不超过 1.8 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由管理人委托 HJ公司对 ZC手持船舶进行建造计划和生产成本管理,并为了有效管控 ZC运营成本和产品的生产进度, 由管理人授权 HJ公司负责管控 ZC的物资配套部和生产运行部的业务,对续建过程中的的运营资金进行资金监管,提升 ZC整体

25、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二)继续建造在建船舶对于在建船舶, ZC将结合市场情况以及船东的接船意愿,自行融资对在建船舶继续建造后出售; 或与船东及相关方就在建船舶 (及相对应的库存物资) 进行结算后由 ZC代建;或由管理人按市场价处置。(三)努力完成其他在手订单对于 ZC现手持但尚未建造的订单, ZC将积极与船东交流沟通,同时寻求保函开具方、代理商等合作者,在盈利的情况下完成订单。(四)引入重整投资人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尚未有确定的重整投资人。为避免 ZC进入破产清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管理人将继续寻找重整投资人。考虑到 ZC破产重整期限长,债权关系复杂,工作任务繁重,若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顺利引入重整投资人的,按照债权最终清偿总额的 1 作为奖励予以支付给联合体团队。 该笔奖励不包括在第一次债权入会议表决通过的联合体团队报酬中。(五)追加分配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若无重整投资人进入的, 生产经营所得、 追讨债权所得、管理人处置资产变现所得之和超过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清偿金额的,ZC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对债权人再次分配清偿。再次分配的时间节点为资产变现到账且分配方案公告后六十日内。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若有重整投资人进入的, 重整投资人所提供的收购资金超过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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