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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法条.docx

1、证据法法条 一、总论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内容以及第一案例(补充) 2010年7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 第1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2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6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11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

2、,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4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增加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55条:人民检察院接到

3、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6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57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

4、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58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证明力大小排序(民诉证据规定第77条)(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

5、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亲属特免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 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不自证其罪特免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补强证据规则1、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民事诉讼(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以及第76条): (1)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没有

6、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6)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当事人本人的陈述。3、行政诉讼(行诉证据规定第71条) :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二、证据论我国有关证据合法性的集中体现: 1、刑事诉讼(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2、民事诉讼(民诉证据规定第68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行政诉讼(行诉证据规定第58、55、57条) NO.58: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NO.55:法庭应当

8、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NO.57: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

9、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证据的种类新刑诉法第48条/新民诉法第63条/新行诉法第33条改: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刑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刑诉); 6、当事人陈述(民诉、行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8、鉴定意见; 9、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诉) 与现场笔录(行诉)单位能否作为证人? 新民诉法将原第70条改为3条:第72条、第73

10、条、第74条。 第72条改: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民诉与行诉的相关规定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1、申请时间与方式 (1)时间 民诉:在举证期限届满 10 日前提出 行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方式:经法院许可 2、费用承担: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新民诉法第74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二)不

11、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及替代方式 1、法定情形(新民诉法第73条改):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行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行诉多出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二)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及替代方式 1、法定情形(新民诉法第73条改):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行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行诉多出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

12、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2、替代方式 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法定不能出庭情形之一的,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新民诉法第73条改) 。 行诉:可以提交书面证言2013年新刑诉的相关规定(一)应当与强制出庭 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

13、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1996年: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证人保护与补助 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

1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63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2013年新刑诉法第54条) :没有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15、有罪和处以刑罚(2013年新刑诉法第54条) ;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当事人(法代)的自认和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笔录、实施程序等刑诉解释第89条: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补充:公安

16、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简称公安部规定) 第250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第251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比较最高检规则第260条一般辨认对象数目至少为5人(件) :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到

17、10人,照片5到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第252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253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第30条第1款 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

18、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P280 ) ;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第30条第2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

19、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诉前证据保全(新民诉法第81条第2款) 适用条件: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启动方式: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庭审前)证据的提供 新民诉法第65条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

20、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新行诉法第67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二)证明过程民事证据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新行诉法第34条第2款增加: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对比: 1

2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实施)第33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014年修订后的新行诉法(2015年5月1日实施)第35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新民诉解释第90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事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

22、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总体体现(新民诉解释第91条)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规定见PPT8类举证责任倒置合同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据规定第 5 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3、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民诉证据规定第 6 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照合同案件分配证明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新刑诉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新行诉法第36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

24、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新行诉法第37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新行诉法第40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新行诉法第38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新刑诉法第53条改)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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