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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docx

1、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开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由于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编辑本段 法律规定对于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国际上用国

2、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规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 Incoterms )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规定宗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 ICC )于 1936 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 Incoterms 1936 ,以后又于 1953 年、 1967 年、 1976 年、 1980 年和1990 年,现在则是在 2000 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

3、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需要强调的是, Incoterms 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中与已售货物(指 “ 有形的 ” 货物,不包括 “ 无形的 ” 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关于 Incoterms ,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 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 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首先, 正如 ICC 一贯强调的那样, Incoterms 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

4、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 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 而 Incoterms 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 CFR 和CIF 术语时, 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 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其次, Incoterms 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

5、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人双方之间 的风险划分。另外, Incoterms 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 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 Incoterms 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通常, Incoterms 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Incot

6、erms 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 Incoterms 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 Incoterms 中的 A2 、B2 以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修订过程连续修订 Incoterms 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 1980 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 FCA )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 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 FOB 点(货物越过船舷) , 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

7、。在 1990 年的修订本中, 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 EDI )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 为了使 Incoterms 更利于实务操作, 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最新修改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 ICC 尽其最大努力通过 ICC 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 在 Incoterms 的这次修订期间, ICC 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 ICC 与 Incoterms 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 Incoterms 2000 这个版本, 与 In

8、coterms 1990 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 Incoterms 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 ICC 决定巩固Incoterms 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 ICC 尽量保证 Incoterms 2000 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在 FAS 和 DEQ 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在 FCA 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无论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 Incoterms 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且对 1990 年以来 Incoterms 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

9、terms 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受到的咨询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应用范围鉴于 Incoterms 不时修订, 所以, 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 Incoterms 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 Incoterms 版本是很重要的。 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 Incoterms 2000 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 Incoterms 2000 的约束。编辑本段 规定结构1990 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 4 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 E

10、” 组,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 (发货 )。EXW ( EX works ):工厂交货( 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第二组“ F” 组( FCA 、FAS 和 FOB ),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主要运费未付 )。FCA ( Free Carrier ):交至承运人( 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

11、风险。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 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装运港的船边或驳船内交货,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买方承担自装运港船边 (或驳船) 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FOB (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第三组“ C” 组( CFR 、CIF 、CPT 和 CIP ),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

12、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主要运费已付)。CFR (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CIF ( Cost 、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 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 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 从装运港到

13、目的港的正常运费。CPT (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14、。第四组“ D” 组( DAF 、DES 、DEQ 、DDU 和 DDP ),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货到 )。DAF (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边境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买方,并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承担将货物运抵边境上的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地点为毗邻边境的海关前,包括出口国在内的任何国家边境(含过境国)。进口清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DES (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

15、的船上,并交给买方,但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指定卸货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负担货物从船上开始卸货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DEQ (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指定目的港),是指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卸至码头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买方则负担随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DDU (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该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

16、用与风险,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缴纳的任何 “ 税费” (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 “ 税费 ” 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进口国完税后交货( - 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给买方,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交付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进口 “ 税费 ” 。卖方负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的取得进口许可证时不宜采用该术语。 DD

17、P 是卖方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编辑本段 2011 年国际贸易术语变化国际商会最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通则 )于 2011 年元旦实行。鉴于此前各版本是广泛应用的贸易工具,新版通则值得贸易各方重视。历次修订适应形势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 1936 年首次制定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 易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形势, 先后历经 1953 年、1967 年、1976 年、1980 年、 1990 年、 2000 年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订。20 世纪 50 年代末期,针对西欧与东欧国家和前苏联以及东欧国家与前苏联之间盛行边境交货及进口国目的地交货的贸易实务,国际商会于 1967 年补充了边境交货

18、 ( DAF ) 和完税后交货 ( DDP ) 两种贸易术语。又鉴于航空运输货物的情况日益普遍,于 1976 年增订了机场交货( FOB AirPort) 术语,适用范围再次扩大。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发展,多式联运应运而生,门至门的交货方式已逐渐被世界各地广泛采用。为配合此种国际贸易的需要,国际商会于198O 年增订了货交承运人 ( FCA ) 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 FOB 点(货物越过船舷 ),而是在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过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 ( 即多式联运 )继续运输。1990 年,电子资料交换系统在

19、国际贸易中被日益频繁应用,越来越多的交易通过电子计算机通讯联络来处理。为了适应这种形势,联合国设计 制定了联合国贸易资料指南、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资料交 换规则和电讯贸易资料交换实施统一规则。同时,国际海事委员会 在 1990 年第 3 届大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以电子单证代替纸质单证将成为全球贸易的潮流,从而使单证传递迅速准确,方便于国际贸易。因此, 1990 年修订的通则中明确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提供 “ 相等电子单证 ”,以替代纸质单据。1999 年,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全球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

20、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 订,并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三大变化意在解决 THC据报道,此次最新修订的通则主要有三大变化。首先,将原来的 13 个贸易术语减至 11 个,创设 DAT 和 DAP 两个新术语,取代 DAF 、DES 、DEQ 和 DDU 。由原来的四组术语减为两组用语,分别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用语,包括 EXW 、FCA 、CPT 、CIP 、DAT 、DAP 和 DDP ,以及适用于水路运输的用语, 包括 FAS 、FOB 、CFR 、CIF 。业内人士称, DAT 和 DAP 两个新术语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THC) 的责任方

21、。现时常有买方在货物到港后,投诉被要求双重缴付码头处理费,一是来自卖方,一是来自船公司,而新通则明确了货物买卖方支 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第二,在 2010 新通则指导性解释中,要求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知悉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否满 足安检要求。此举将帮助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运载的货物有否触及危险 品条例,防止在未能提供相关安全文件下,船舶货柜中藏有违禁品。通则亦因国际贸易市场的电子货运趋势,指明在货物买卖双方同意下,电子文件可取代纸质文件。第三,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在新通则中,不再有 “ 船舷 ” 的概念。换言之,在原先的 FOB 、CFR 和 CIF 术语解释

22、中 “ 船舷 的概念被删除, 取而代之的是 “ 装上船 ” (placed on board) 。之前关于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在新术语环境下变化为 “ 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无强制性业界反应冷淡此次新颁的通则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首次修订,也是中国专家代表首次参与该规则的修订。此前的版本已被广为传用, FOB 、CIF 等国际贸易术语已深入人心,此次修订实行本该是一件较为重大的事情,然而经记者多方访问,事实却是业界对此反应冷淡。国家海关总署负责统计外贸数据的人士甚至不知道有这件事,经记者解释后评论说: “ 这是属于国际

23、贸易实务方面的内容,我们的研究和分析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个人认为,这对贸易的总量和流向都不会有影响,只是交易规则的变化 (或者说是针对具体合同条款的更好的约定 ),应该是技术层面的东西,不是左右贸易的因素 !”中远集运也有人士认为,修订后的通则对航运的影响比对贸易的影响更小。至于是否真如媒体报道得那样能改善目前的 THC 纠纷,担任了几十年船长的刘有钟并不乐观: “ 新通则中有一项规定: DAT 规定,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似乎到了目的地, 卖方就可以不用承担风险和费用了,包括 THC ,对此,船公司可以说:箱子还在你车上,你能说你到了吗,如果你认为到了目的地,那

24、你就留在码头上等吧,如果要喝水吃饭再把车拉出去,我们欢迎你再开回来,千万不要意气用事呀,如果船到了,轮到你装船时,我们会打你手机叫你。 ” 即便不出现船公司故意 “ 抠字眼 ” 刁难对方的假设情况,据记者了解,通则的制定者是国际商会,这是一个全球性商人的民间团体,其制定的规则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当贸易双方在合同中使用了该组织制定的贸易术语,这些贸易术语才会因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据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人员介绍,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选择不同版本内的所有贸易方式,通则本身只是一个方便贸易双方沟通的工具,用不用取决于贸易双方的合意,并没有强制性,所以在买卖双方实力悬殊的

25、情况下,通则新引入的意在解决 THC 纠纷的两个贸易方式 DAT 和 DAF ,虽然明确了买卖双方对 THC 的责任,但在实务操作中估计很难真起作用。只有工具性,没有强制性,大概是业界对新修订的通则反应冷淡的原因。把握术语避免贸易纠纷尽管新版通则也许对贸易、航运都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毕竟这些术语将被广泛使用,如果真的被写进贸易合同的话,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因为不理解这些术语的内涵而导致贸易纠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而且经修订,通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据介绍,其是根据贸易现状制定的, 由于目前欧盟、东盟等区域间的自由贸易区发展,通则及时取消了已经不具有现实性的一些贸易术语,比如 1953 年为边境贸意

26、而增订的 DAF , 因此新版通则适用范围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国际贸易,而是延伸到国内和区域间贸易。在这样的情况下,正确理解这些术语,并按照自己的利益正确地选择贸易方式就具有很大必要性,为此记者采访了汇盛律师事务所的卢敏律师。她详细解释了 DAT 和 DAP 两个新贸易术语。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T) ,取代了 2000 年版通则中的DEQ 。这意味着:当货物从任何到达的交通工具上卸至买方指定的港口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 并在买方处置时, 卖方即完成交货。 与原先的 DEQ 相同的是, DAT 要求卖方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 (仅当需要时 ),但卖方无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入关,支付任何进口税

27、费或者办理进口的任何相关海关手续。但与之前 DEQ 不同的是,在集装箱运输中, DAT 较之前的 DEQ 更加方便实用。因为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可能集装箱会在某港口卸下后进入堆场并等待再次运输,而并非直接卸在卸货港码头。这种情况下的交货,是原来的 DEQ 所不涉及的。目的地交货 (DAP) ,取代了 2000 年版通则中的 DAF 、DES 、DEQ和 DDU 。需要注意的是, DAP 位于新通则的第一组,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在该术语下, 运输工具仍然可以是船舶, 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可见,新的 DAP 术语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 DES 术语。类似的,在 DAP 术语下, 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进口入关费用除外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贸易双方在使用贸易术语的时候,应该注明使用的是哪个版本的,避免不必要的误会而导致贸易纠纷。2010 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两类 11 个术语第一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运费 / 保险费付至目的地CPT -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DAP -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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