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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docx

1、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缩小垂直间隔( RVSM )空域的运行要求1.目的 本咨询通告旨在向航空运营人申请和实施在缩小垂直间隔 (以下简称 RVSM )空域内运行提供指南,并为局方监察员对 航空运营人的 RVSM 运行审定和监察提供依据和指导。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在 RVSM 空域实施运行的 CCAR-91 部、 CCAR-121 部、 CCAR-135 部航空运营人。对于外国航空运营人在中国境内 RVSM 空域实施运行前应 当符合 CCAR-129 部的相关规定,并通过运行规范授权获得运 行资格。3.依据和参考资料(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 91 部;( 2)大型飞

2、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部;( 3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部;(7)关于在飞行高度层 FL290 至 FL410 实施 300 米(1000 英尺)垂直间隔最低标准的手册国际民航组织 9574 号文件;( 8)地区监控组织关于在飞行高度层 FL290 至 FL410 使用 300 米( 1000 英尺)垂直间隔最低标准的操作程序国际民 航组织 9937 号文件;( 9)空中交通管理国际民航组织 4444 号文件;(10 )欧洲 RVSM 空域持续安全监控的指导材料国际 民航组织 EUR DOC034 号文件;(11 )在 RVSM

3、 空域内运行航空器和运营人的授权美 国联邦航空局( FAA )咨询通告 AC 91-85A 。4.撤销缩小垂直间隔 (RVSM )空域的运行要求 咨询通告 (AC-91-07 );5.背景2007 年民航局发布了咨询通告缩小垂直间隔( RVSM ) 空域的运行要求 (AC 91-07 ),对航空运营人在 RVSM 空域运 行提供了适航维修、运行实施和运行批准等方面的操作指南, 为我国推行和实施 RVSM 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国民航的快速发展, RVSM 运行管理不断深化, 航行新技术得到了大力推广应用,全球各地区 RVSM 监控组织 和航空运营人对于 RVSM 运行提出了更多需求。为

4、满足实际运 行需要并保障 RVSM 空域运行安全, 有效提升 RVSM 运行实施 和批准效率,制定本咨询通告。6.适航批准6.1在获得 RVSM 空域运行批准前,每架飞机所属的航空 器构型应当获得适航审定部门对 RVSM 的适航批准(即数据包 的批准,包括对结构修理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及其它必要特 殊程序的批准) 。6.2对于每架飞机, 可以通过下述方式确认飞机型号 RVSM 适航批准的符合性:( 1)型号审定当局的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数据 单声明 RVSM 适航批准的机群包括该飞机; 或者有记录表明型号 审定当局对 RVSM 适航批准的服务通告 (SB )、服务信函 ( SL ) 或

5、者补充型号合格证已经执行。( 2 )外国型号审定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 格证获得了民航局适航审定部门的认可。( 3)飞机飞行手册包含 RVSM 运行能力的相关声明。6.3经确认, 对于没有满足上述 RVSM 适航批准符合性的飞 机,应当向适航审定部门申请相应的批准或认可。7.维修要求7.1. 总体要求为确保高度系统持续符合 RVSM 标准,航空运营人应当以 飞机维修方案或者检查大纲控制的方式通过定期测试和检查来 验证。为此,航空运营人应当评估其维修管理程序和文件,以确保影响 RVSM 运行的各个方面的要求都能体现典型的 RVSM 维修程序可包含以下内容:(1)核实航空电子部件的件号

6、。( 2 )大气数据系统地面测试(主要用于静压源误差修正 (SSEC )高度指示系统部件错误与更正应用的直接评估) 。(3)静压源周围机身蒙皮的评估与测量(蒙皮皱褶、蒙皮 的拼接 /连接,附近盖板,雷达罩的链接 /铰链,及损伤情况)(4)皮托管静压探头或者是静压孔的检查(变形、腐蚀、 损伤、静压孔口老化、静压孔口出现凸出、过多或者是不均匀 的喷漆)。(5)智能探头(检查其腐蚀、变形、损伤与老化情况)7.2飞机维修方案 /检查大纲( 1)航空运营人获得 RVSM 运行批准飞机的维修方案或者 检查大纲中必须包括 RVSM 批准数据包中的任何维修要求。( 2 )对于编制飞机维修方案的航空运营人,可不

7、按照CCAR-91部第91.307 ( c)对高度表系统和高度报告设备测试和检查的要求,但应当在维修方案中结合相应的要求7.3飞机的维修文件下述文件应当评估确认有对应 RVSM 运行的维修说明:( 1)维护手册( Maintenance Manuals );( 2)结构修理手册( Structural Repair Manuals );( 3)标准施工手册( Standards Practices Manuals );( 4)图解零件目录( Illustrated Parts Catalogs );( 5)最低设备清单( Minimum Equipment List )。7.4飞机的维修控制7

8、.4.1航空运营人应当确认遵守下述维修控制要求:( 1)所有 RVSM 运行相关设备应当完全按照部件制造厂家 的要求进行维修,并且在工作单卡中注明性能要求;( 2)任何改变 RVSM 批准初始状态的改装、修理实施前, 应当获得型号审定当局的批准;( 3)任何可能影响 RVSM 整体批准持续有效性的维修 (如: 皮托 /静压管的校准,静压区域的凹坑、变形等) ,应当经过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评估;(4)机载测试设备( BITE )的测试应当仅用于排故和故障 隔离的目的,不能作为系统校验的数据基础(除非飞机型号合 格证持有人在型号审定当局的同意下明确表明接受此测试) ;(5)每次打开静压系统的管线时,

9、应当按照相关的手册要 求进行系统渗漏测试或目视检查(包括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快卸 接头更换静压系统部件无需测试的情况) ;(6)机体和静压系统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的检查标准和 程序实施维修;(7)确保对机体几何外形进行恰当的维修,以保证机体表 面的外形和减少高度系统的误差,如必要,应当通过外表测量 或者蒙皮波纹检查来确保能保持在机体制造厂家的 RVSM 容差 范围。这些工作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确定的要求执行,并且 在影响机体表面和气动性的修理或改装实施后也需进行;(8)自动驾驶的维修和检查应当确保持续的精确性和与自 动高度控制系统的整体性, 以满足 RVSM 运行的高度保持要求,典型做法是通过设备

10、的检查和功能测试来满足此要求;( 9)对于现有设备的性能能够表明符合 RVSM 批准的情况,应当验证现有的维修实施也能持续符合 RVSM 批准的整体 性(如高度告警、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ATC 高度报告设备和高 度测量系统)。7.4.2上述维修控制要求可以结合飞机维修方案或者以单 独的程序说明。7.5对不符合要求的飞机控制7.5.1对于已经确定表现出高度保持性能错误的飞机,在完 成下述措施前,航空运营人不得使用其在 RVSM 空域运行 :( 1 )故障被确认和隔离;( 2)已按要求完成改正措施, 并通过验证确保 RVSM 适航 批准的整体性。7.5.2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上述

11、飞机 在完成改正措施和调查结论前进入 RVSM 空域运行。7.6维修培训的要求在维修人员的初始培训和更新培训中,航空运营人应当对下述适用方面进行特别培训:(1)航空器几何外形检查技巧;(2)测试设备的校验和使用技术;( 3)RVSM 批准数据包中的特殊文件或程序。7.7维修测试设备的要求7.7.1一般要求维修测试设备应当证明能够持续符合 RVSM 批准数据包中 确定的所有参数。7.7.2校验标准 维修测试设备的校验使用计量标准器应当由可以追溯到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 认可准则( CNAS/CL01 )认可机构实施校验 (对于境外, 应当 经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12、成员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和校准 实验室认可准则 ( ISO/IEC17025 )认可实验室的校验) 。上述 设备的校验周期应当符合型号审定当局的规定,并且建立包括如下内容的质量控制方案:(1)要求测试设备精度的定义。( 2)校验周期的确定应当与测试设备的稳定性成正比,并 在历史数据的基础上建立,以保证与要求精度的偏差最小。( 3)定期审核校验设施的控制(包括自身的和外部的) 。(4)结合可接受的车间和航线维修实施(如设备使用频率 和使用环境)。(5)影响校验准确性的操作误差和非正常环境条件的控制 程序。8.RVSM运行要求航空运营人应当将下列内容加入运行手册和操作程序中使 其规范化,并在训练大纲

13、中增加相应内容:8.1飞行计划 在进行飞行准备时,飞行机组和飞行签派员(如适用) ,应 当特别注意可能影响航空器在 RVSM 空域运行的各种条件。考 虑的条件不局限于:( 1)确认航空器已经得到了 RVSM 运行批准;(2)在发给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飞行计划中注明了航空器 和运营人都已经得到了 RVSM 运行批准。在飞行计划中的编组 10中标注字母“W”以表明经过RVSM批准;(3)飞行航路上的气象报告和预报;( 4)与高度保持系统有关的最低设备要求;(5)如果对特定航空器组有运行限制的要求,应对所有与此 RVSM 适航批准相关的航空器运行限制进行说明。8.2飞行前程序在每次飞行前,应当完成以下

14、程序:( 1 )查阅维修记录本和表格,确认在 RVSM 空域飞行的所需设备工作状况,确认已采取维修措施修复了所需设备的缺陷。(2)在航空器外部检查时,应当特别注意静压源和每一个 静压源附近机身蒙皮的情况,以及任何影响高度测量系统精确 度的其他部件(这种检查也可以由有资格的,并得到授权的人 员来完成,如飞行机械师或维修人员)3 )航空器起飞前,高度表应当设定为当地气压高度(QNH )值和航空器使用手册规定的误差限制范围内显示的已 知的气压高度(如机场标高) 。已知的标高和在高度表上显示的 气压高度之间的差值不应超过 23 米( 75 英尺)。两部主高度表 同时应当符合航空器使用手册规定的限制范围

15、(也可使用 QFE 的备用程序)。( 4)飞行机组应当确认在 RVSM 空域飞行所需的设备可 用,如有故障指示,应予以解决。同时,飞行机组还应确定当 飞机出现紧急情况或出现可能影响保持高度层飞行能力的天气 条件时在 RVSM 区域运行的紧急程序。(5)航空器放行前,飞行签派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要 求,与机长共同确定当飞机出现紧急情况或出现可能影响保持 高度层飞行能力的天气条件时在 RVSM 区域运行的紧急程序。8.3航空器进入 RVSM 空域前程序 航空器进入 RVSM 空域前,以下设备应当工作正常,如果 有任何要求的设备失效,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申请新的许可,以避免在该空域飞行。(1)两套主高

16、度测量系统(2)一套自动高度控制系统(3)一套高度告警系统 注意:航空运营人应当确认在每一个计划运行的 RVSM 空域, 飞机满足装备应答机的要求。8.4飞行中程序以下内容应当包含在运行手册和飞行程序中 :( 1)飞行机组应当遵守与 RVSM 适航批准相关的航空器的 运行限制(如果对特定航空器组有要求) 。(2)应当强调当飞机通过转换高度时,要迅速在所有主用 和备用高度表的小刻度窗设置 29.92 英寸汞柱 /1013.2 百帕,并 在到达初始许可飞行高度层 ( CFL )时应再次检查高度表设置是 否正确。( 3)在平飞过程中,航空器保持在初始许可飞行高度层很 重要。飞行机组应特别注意,确认和

17、充分理解,并遵守 ATC 指 令。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没有 ATC 许可的情况 下擅自离开初始许可飞行高度层。( 4)在飞行机组收到管制员发布米制飞行高度层指令后, 应当根据“中国民航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表) ”确定对应 的英制飞行高度层,以确保与其它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至少 为 300 米 /1000 英尺。(5)在高度层转换时,航空器偏离指定的飞行高度层的最 大误差不得超过 45 米( 150 英尺)。注:建议如果飞机具有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应当利用其高 度截获功能来完成改平。(6)在平飞巡航过程中,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应当可用并接 通,除非需要重新调整飞机或遇到颠簸需断开自动

18、高度控制系 统。在任何情况下,应参考两个主高度表中的一个来保持巡航 高度。(7)高度警戒系统应当是可用的。( 8)机组应当每小时做一次主高度表的交叉检查,二者之 间的差值最大不得超过 200 英尺( 60 米)或航空器使用手册规 定的一个更小的值。 (如果超出了这一限制,驾驶员应当向管制 员报告高度测量系统失效,并记录下主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之 间的差值,以备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9)对于大多数飞行,驾驶员对驾驶舱仪表的正常扫视就 足以完成高度表交叉检查。(10 )在雷达和 ADS-B 监视的运行区域,应在改平时就进 行初始高度交叉检查。(11 )应至少把在 II 级导航区域进入点附近的初次高度

19、表 交叉检查记录下来(如离开海岸线时) 。即使可以使用自动高度 表对比检查,飞机机组也应记录下主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的读 数,以备在意外情况下使用。( 12 )通常情况下,使用测高系统控制航空器高度,选择 其往应答机中输入信号向 ATC 传送高度报告信息。( 13 )如果航空器驾驶员得到空中交通管制员关于指定高 度的偏差( AAD )超过 90 米( 300 英尺)的通知,航空器驾驶 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返回初始许可飞行高度层。(14 )对于按照 CCAR121 部实施运行的航空承运人,应 当利用地空数据通信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持续监控在 RVSM 空 域运行的航空器状态,包括:飞机位置、飞行高度

20、、燃油、航 路时间和其他影响运行的因素。8.5在 RVSM 空域运行的应急处置程序8.5.1航空运营人应该制定在出现不正常情况下的应急程序。 航空器驾驶员应通知 ATC 出现的影响保持初始许可飞行高度能 力的应急情况(如设备失效、天气条件) ,并与管制员协调行动 计划。8.5.2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和管制 员的紧急程序,当航空器处于以下情况之一时,驾驶员应当及时 通知管制员:( 1)由于设备失效,不再符合 RVSM 运行要求;(2)失去高度测量系统的冗余;( 3)当航空器驾驶员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在 RVSM 空域飞行 过程中,遇有影响保持高度能力的颠簸发生偏离 ATC 指定的

21、高 度层 90 米( 300 英尺)或以上情况时,必须通知管制员。飞行 结束后,应当向本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安全监督管理局报告偏差发 生的具体情况。8.6策略横向偏移程序( SLOP )8.6.1在洋区、 未实施雷达管制区域内的航路上, 允许具备侧 向偏置能力且使用 GPS 导航的航空器实施侧向偏置程序,在航 路中心线向右平行偏置 1 海里或者 2 海里。 驾驶员可以在不向空 中交通管制报告的情况下实施策略横向偏置程序。是否实施侧向 偏置由航空运营人政策和机组决定,不需要向管制员进行报告。8.6.2在实施雷达管制的区域内, 实施策略横向偏置程序应当 得到管制员的批准。8.6.3当 航 空 器 遇

22、上 尾 流 或 受 到 航 空 器 机 载 防 撞 系 统 (ACAS )等系统警告干扰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通知管制员以 申请改变飞行高度层、航迹、速度,或者申请执行偏置程序,以 减缓尾流影响和航空器系统警告干扰。8.7飞行后程序对于填写维修记录本中有关高度保持系统失效的情况,航空 器驾驶员应当提供足够的详细情况,以使维修人员能有效地解决 问题和修复系统。航空器驾驶员还应当详细描述实际出现的缺陷 和采取的隔离、排除故障的措施。如适用,应说明下列问题:(1)主用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的读数。(2)高度选择器的设定。(3)高度表小刻度窗的设定。(4)用于控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和当选择备用系统时出现的差

23、异。( 5)如果选择了备用静压孔,高度表的读数差异。(6)进行失效分析程序时对大气数据计算机选择器的使用。( 7)选择用来向 ATC 提供高度信息的应答机, 人工选择备 用应答机或高度数据源时出现的差异。8.8爬升下降率控制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员另有要求,飞行机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机载防撞系统产生告警:( 1 )在改变高度爬升或者下降时,爬升或下降率不大于1500 英尺 /每分钟;或者,( 2)在爬升或下降至管制许可飞行高度层的最后 300 米垂直范围内,爬升或下降率保持在 500 至 1000 英尺 /每分钟。( 3)当航空器爬升或下降率小于 500 英尺 /每分钟时,飞行机组应当报告管制员

24、,以便管制员合理推测航空器抵达管制 许可飞行高度层的时间。8.9飞行机组训练 飞行机组训练大纲中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运行区域特殊规定和程序,包括标准 ATC 术语。( 2)机组成员相互交叉检查对确保迅速和正确执行 ATC指令是重要的。( 3)在应急情况下备用高度表的使用和精度限制。 如适用,航空器驾驶员应通过使用修正表检查静压源误差修正( SSEC )/位置误差( PEC )4)夜间飞行情况下,当遇到如:北极光,同航向、相对和转弯时,目视识别计划 300 米( 1000 英尺)间隔上的其他航 空器时存在的问题。(5)可能导致飞过预定高度层的航空器高度捕获系统的特 性。( 6)在 RV

25、SM 运行中与使用 TCAS 有关的运行程序和运 行特点。(7)在正常和不正常情况下,高度测量、自动高度控制和 应答机系统之间的关系。( 8)涉及 RVSM 适航批准的航空器运行限制 (如果对于特 定的航空器组有要求)8.10飞行签派员训练对于按照 CCAR121 部实施定期载客运行的航空承运人, 应当在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中明确开展 RVSM 运行训练,训练 内容至少包括 8.9 除( 2)、( 4)款外的部分。9.RVSM运行批准9.1批准概述我国已于 2007 年 11 月 22 日零时(北京时) 在中国各空域 内实施 RVSM 运行。实施 CCAR-91 、121 、135 部运行的航空

26、 运营人应获得局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RVSM 运行。对于未获得 RVSM 运行批准的航空器可在 RVSM 空域以外运行(国家航空 器除外)。对于 RVSM 运行批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初始批准(2)增加航空器批准( 3)临时批准9.2批准实施9.2.1初始批准申请的航空运营人从未获得任何 RVSM 运行批准或使用从 未运行过的机型实施 RVSM 运行。航空运营人应当在申请前准 备好相应的材料包括:( 1)实施 RVSM 运行适航和维修要求的符合性说明;(2)运行要求的符合性说明;3)符合性说明涉及的手册和文件(或者修订草案)( 4)手册或者文件的实施计划(如适用) 。9.2.2增加航空器批准

27、申请的航空运营人已获得此型别航空器的 RVSM 运行批 准,在增加个别具体航空器时,只需提供该航空器针对 RVSM 运行的适航符合性说明内容。9.2.3临时批准 航空运营人在实施境外交付飞机等特定的运行时,可以向 局方申请 RVSM 运行临时批准。航空运营人应提交与初始批准 或增加航空器批准一致的材料。9.2.4验证和演示 航空运营人以局方规定的方式,提供证据证明 :( 1)有能力运行和维修其申请批准的在 RVSM 空域里运行 的各航空器或航空器组。( 2)每个飞行员和相关运行人员充分了解 RVSM 运行要求、政策和程序9.3 批准方式9.3.1对于 CCAR-121 、135 部运营人, 局

28、方将在通过审查、 评估后对运行规范 B0035 和 D0003 共同批准的方式批准其 RVSM 运行。9.3.2对 于 CCAR-121 、 135 部 运 营 人 的 临 时 批 准 和 CCAR-91 部运营人的运行批准,局方将在通过审查、评估后以 缩小垂直间隔( RVSM )空域运行批准函 (样式见附件二) 的方式予以批准。9.4监督检查9.4.1在获得 RVSM 运行批准后, 航空运营人应持续开展航 空器高度保持性能监控工作。9.4.2局方监察员应当在 RVSM 运行中加强监督检查, 可以 采取随同航空运营人一起的方式,通过航空器在 RVSM 空域内 飞行,检查其运行和维护程序的有效性

29、,以及安全性。9.5运行批准的撤销9.5.1发现下述情况时, 局方将撤销航空运营人 RVSM 运行的批准:(a) 初始批准的条件发生了变更的情况。 例如, 航空器的结 构或设备进行了改装,配置发生了变化,造成初始 RVSM 批准 失效。(b) 航空运营人如果经常出现航空器设备故障引起的误差和操 作误差,不能证明其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的有效性,可撤销运营 人该机型的 RVSM 批准。9.5.2对于 CCAR-121 、 135 部运营人,局方将以书面文件 的形式通知航空运行人修订运行规范 D0003 条款以撤销批 准;对于 CCAR-91 部运营人的 RVSM 运行和临时批准,局方 将以收回缩小垂直

30、间隔( RVSM )空域运行批准函的方式撤 销批准。9.5.3对于撤销 RVSM 运行批准的航空运营人, 局方将根据 具体情况进行重新审核,确认运营人已消除了这些问题的根源 后,方可重新批准 RVSM 运行。10.RVSM运行误差的报告和调查10.1航空运营人应建立并完善本单位 RVSM 运行偏差事件报告内外部工作机制,做好数据采集工作。10.2对于已经获得批准 RVSM 运行的航空运营人, 应当在72 小时内将下列事件以及原因的最初分析和为防止发生类似事 件而采取的措施报告给局方:(1) |总垂直误差(TVE)|為00英尺(90米);(2) |高度测量系统误差(ASE)|登45英尺(75米)

31、;(3) |与指定高度的偏差(AAD)|冯00英尺(90米)。10.3对于上述报告的 RVSM 运行误差事件, 局方将根据情 况进行调查并在表明已消除了这些问题的根源前,对航空运营 人采取必要的运行限制, 例如限制航空器在 RVSM 空域内运行。11.RVSM监控计划与报告11.1 国际民航组织在全球不同地区委派相应的监控组织对 获得 RVSM 运行批准的航空器进行监控,以了解航空器高度保 持的准确性。负责中国地区的监控组织的是:中国地区监控组 织( China RMA )11.2航空运营人在获得局方的 RVSM 运行批准后,应当向 China RMA 提交经局方批准的航空器清单进行注册。11.3航空运营人及其航空器在获得局方 RVSM 运行批准 后,应当在 6 个月内向中国地区监控组织( China RMA )申请 监控 , 并每两年进行长期监控, 以满足 ICAO 最低监控要求。 各 地区监控组织的监控结果相互认可。11.4航空运营人应当及时实施 RVSM 航空器监控工作, 以 确认航空器持续符合高度保持性能标准。对于未按照监控要求 实施监控工作的航空运营人和监控结果不合格的情况, 局方将根 据 China RMA 提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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